《贵州省国家储备林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征.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贵州省国家储备林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征.docx(13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附件贵州省国家储备林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为规范我省国家储备林项目(以下简称国 储林项目)建设和管理,确保建设成效,提升森林质量和效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贵州省森林林木林地流转条例国 家储备林建设管理办法(试行)贵州省高质量推进国家储备林 建设实施方案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贵州全省行政区域内实施的 国储林项目。第三条(国储林定义)本办法所称国储林项目,是指符合国家 和省规划建设范围,依托专项投资或专项金融贷款等,按照国储林 建设相关政策和技术规定开展的营造林以及配套的多种经营活动。第四条(国储林建设内容)国储林项目建设
2、应在严格保护耕地 等前提下,开展集约人工林栽培、现有林改培、中幼林抚育和相关 配套活动,统筹发展中短周期工业原料林和长周期大径级用材林, 加强基础设施支撑保障能力建设。第五条(国储林建设主体)国储林建设由相关建设主体负责具 体实施。国储林建设主体是指承担国储林建设任务、具有独立法人 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合作经济组织、林业专业户等。第六条(国储林权属)国储林建设主体依法享有国储林建设相 关林地的使用权、经营权和相关林木的所有权、经营权,可依法依 规对其所有的林木进行处置。林地、林木权属存在争议的,不得实 施国储林建设。第七条(国储林管理体制)省林业局负责全省国储林建设管理, 市(州)、县(市、
3、区,以下简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 行政区域国储林建设管理。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在本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与发展改革、 财政、自然资源、审计等部门及专项金融贷款银行(以下简称贷款 银行)建立联席会议机制,负责国储林建设的组织、决策、管理、 监督等重要事项。第八条(投资及优惠政策)在不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前提 下,鼓励多元化投融资建设国储林。优先安排对应计划任务的中央 预算内营造林投资作为国储林项目资本金。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国储 林建设。将国储林纳入政策性农业保险、“四化”和生态环保基金支持 范围。对省级核查建设质量好、成效明显的项目,优先支持贷款贴 息,贴息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第九条(培训和
4、宣传)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定期组织国储林建 设人员培训,开展典型案例宣传,扩大社会影响,推进国储林可持 续发展。第二章部门职责第十条省林业局(一)编制全省国储林建设规划或方案。(二)制定全省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和技术规程。(三)建立省级专家库,开展省级指导和培训。(四)指导全省项目建设林权流转。(五)组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论证,指导年度作业设计审批。(六)建立全省国储林项目建设管理平台。(七)建立“月调度、季通报”建设进度调度机制。(A)组织省级考核、核查和专项抽查,动态调整建设任务。(九)指导全省国储林经营方案编制。(十)协调解决国储林建设的其他全省性问题。第H一条市(州)林业局(一)建立市级专家
5、库,开展市级指导和培训。(二)审批辖区内各项目年度作业设计。(S)按“月调度、季通报”要求调度上报项目进度。(四)建立批后监管制度,不定期抽查项目年度施工情况。(五)对县级检查验收进行复查,督促整改存在问题。(六)配合贷款银行开展贷后检查。(七)管理市级国储林建设管理平台和档案资料。(A)完成其他相关工作。第十二条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一)按照下达的国储林建设任务,编制全县国储林建设方案。(二)建立县级专家库,组织开展县级指导和培训。(三)指导建设主体编制国储林项目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四)组织制定国储林建设林权流转方案、流转协议。(五)指导、督促建设主体流转林权,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六)组织
6、年度作业设计外业调查质量检查,出具质检报告。(七)指导建设主体编制年度作业设计。(A)指导督促建设主体按批复的设计施工并实行施工监理。(九)督促建设主体全面自查,开展县级质量抽查。(十)配合贷款银行开展贷后检查。(十一)管理县级国储林建设管理平台和档案资料。(十二)按“月调度、季通报”要求调度上报项目进度。(十三)指导建设主体编制国储林森林经营方案并监督执行。(十四)完成其他相关工作。第十三条贷款银行(一)按照外部监管要求和银行内部要求开展尽职调查。(二)独立完成项目授信评审,确定授信额度和授信条件。(S)配合项目建设主体及有关部门制定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四)审核贷款发放和资金支付资料,发放和
7、支付贷款资金。(五)按照贷后管理要求开展贷后检查。(六)按“月调度,季通报”机制通报授信、资金支付等情况。(七)配合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开展监测评估、检查验收。(A)其他相关工作。第十四条项目建设主体(一)建立招标制、合同制、监理制等项目管理制度。(二)组织编制项目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三)流转林地、林木,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四)组织开展营造林小班外业调查。(五)组织施工人员、监理人员参加技能培训。(六)组织编制年度作业设计,按批复的设计施工。(七)组织开展国储林建设施工监理。(A)开展项目年度施工全面自查和项目竣工验收。(九)建立营造林小班矢量数据库,纳入县级国储林管理平台。(十)编制并严格执
8、行国储林运营期森林经营方案。(十一)建立健全项目建设各环节档案资料管理。(十二)完成其他相关工作。第三章 项目启动和立项第十五条(成立项目前期工作专班)项目启动前,各县应成立 包括林业、发改、自然资源、财政、贷款银行等部门及建设主体的 工作专班,按照职责分工开展项目谋划、立项、尽职调查等工作。第十六条(项目谋划)项目谋划应依据国储林建设任务,结合 基础条件和资源优势,以培育中短周期工业原料林、长周期大径级 用材林为重点,带动发展木本粮油、林下经济、特色林业等多种经 营,加强林区道路、防火设施、蓄水池、管护用房等基础设施建设。第十七条(建设内容和要求)国储林建设类型和措施应按照贵 州省国家储备林
9、建设技术指南(试行)的规定执行。其中:集约 人工林栽培应符合贵州省国储林树种目录要求,适地适树,集约经 营,提倡营造混交林;现有林改培应选择立地条件好,但未适地适 树、目的树种不明确、生产潜力没有得到充分发挥的现有林分,采 取更换树种、间伐、补植、林冠下造林等措施;中幼林抚育应选择 有培育前途、增产潜力较大的中幼龄林,采取间伐、补植、修枝、 割灌、施肥等措施。第十八条(编制项目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利用专项金融贷款 建设的国储林项目,建设主体应按照工作专班的要求,摸清建设范 围内森林资源现状,确保林权明晰,建设对象满足国储林建设要求, 并组织符合贷款银行要求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单位编制项目建
10、设可行性研究报告,明确具体建设范围、内容、目标、任务、技术 路线、林地林木流转方案、示范点建设、投资及资金筹措、风险控 制、环境影响评估、效益分析、保障措施等内容,科学确定营造林 和多种经营活动的投资比例。第十九条(论证项目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设可行性研 究报告按程序报省林业局组织专家论证,由项目所在地发改部门审 批或备案。贷款银行对项目授信之前,由省林业局确认纳入全省建设任务。 未经省林业局组织论证并确认的,不得纳入国储林建设。第四章项目建设和运营管理第二十条(制定林权流转方案)项目所在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 根据项目确认通知,组织国储林工作专班制定项目建设林权流转方 案,经县级人民政府同
11、意后实施,并报省林业局和贷款银行备案。林权流转方案应明确工作方式、工作程序、流转形式、流转期 限、林地林木评估办法及流转标准、协议签订等内容。第二十一条(林权流转登记)项目建设林权流转应依法签订林 权流转协议,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不得违背林权权利人意愿强行 流转林地林木。国储林建设主体流转个人承包经营集体林地的,依法申请林地 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变更登记。流转未实行承包经营的集体林 地的,依法申请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首次登记。国储林建设主体流转国有林场林地、林木的,按照贵州省国 有林场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年度作业设计编制要求)国储林建设主体应组织 丙级以上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
12、设计单位,依据贵州省国家储备林 建设技术指南(试行)编制年度作业设计,按年度作业设计要求 组织施工。第二十三条(年度作业设计编制前提、内容)年度作业设计应 根据立项批复或备案的年度建设任务和林权流转情况,现地开展小 班区划调查,经项目所在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质检合格后编制。年度作业设计应明确年度建设内容和任务、林权流转情况、建 设类型、建设对象、技术要求、林木采伐计划、进度安排、安全生 产和生态环境保护等,确保施工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第二十四条(年度作业设计评审组织)年度作业设计由市(州)林业局组织专家评审。评审专家不低于5名,分别从省、市、县三级国储林专家库抽 取。年度作业设计包括配套工程单体
13、设计的,应邀请相关领域专家 参加评审。第二十五条(年度作业设计评审要求)年度作业设计评审采取 内外业结合的方式进行,不得以函询、传阅、出具论证意见或其他 形式替代。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外业调查质量检查不合格的不得评审, 经现地踏勘判定外业调查不合格的不得进入内业审查环节。第二十六条(年度作业设计批复和上图入库)经专家评审通过 的年度作业设计(含配套工程单体设计),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上 报市(州)林业局批复实施,原则上不得调整。经批复的年度作业设计(含配套工程单体设计)应将营造林小 班全部落地上图,录入贵州省国储林项目建设管理平台,并在15日 内报省林业局备案。第二十七条(示范点建设要求)项目建设主
14、体应选择交通便利、 坡度小于25度、立地条件好或林分生长潜力大、相对集中连片500亩 以上的林地,分类建设国储林示范基地,水、电、路等配套工程与 营造林建设同步设计、同步实施。第二十八条(项目建设招投标要求)项目建设实行招投标制。 建设主体应编制项目招标方案,依法对项目建设涉及的营造林工程、 配套设施建设、工程监理、勘察设计等进行招投标。第二十九条(项目施工监理要求)项目建设执行施工监理制。营造林施工监理单位业务范围应包含营造林工程监理,具有满足工 作需要的林业工程技术人员。配套工程施工监理按照相关行业监理 要求执行。第三十条(项目施工培训)项目建设主体应在县级林业主管部 门组织下,对施工人员
15、和监理人员进行全员培训,严格考核,提升 安全意识和职业技能。未经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参与项目施工。第三十一条(县级检查验收)上一年度营造林任务完成后,建 设主体应组织全面自查,整改施工中存在的问题,经验收合格后报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抽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抽查不低于20%的建设面积,督促整改发现的 问题,经复查合格后,组织建设主体编制县级年度检查验收报告, 于每年9月底前经市(州)林业局审查后上报省林业局,并抄报贷款 银行。第三十二条(市州级批后监管、复查)市(州)林业局应建立 批后监管制度,不定期抽查项目施工情况,及时督促整改项目建设 存在的问题。根据各县上报的县级年度检查验收报告抽查不低于5% 的建设面积,编制市级复查报告,与县级年度检查验收报告一并上 报省林业局,并抄报贷款银行。市(州)林业局复查发现项目建设任务可能无法完成的,应督 促建设主体整改,可向省林业局建议取消或调减相关建设任务。第三十三条(省级核查、专项抽查)省林业局应根据县级年度 检查验收报告和市级复查报告组织省级核查,抽查不低于2%的建设 面积,编制省级核查报告。可根据贷款银行提议,联合开展不定期 专项抽查。省级核查和专项抽查结果可作为动态调整各项目建设任 务的依据。第三十四条(任务取消、核减要求)根据市(州)林业局建议 或省级核查、专项抽查确定取消或调减建设任务的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