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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沙市生态绿心地区生态补偿办法第一条为加强长株潭城市群生态绿心地区保护,完善生态绿心地区生态补偿机制,提升生态效益,推进生态绿心地区建设,推动经济 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长株潭城市群 生态绿心地区生态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20) 6号),结合长沙市生态绿心地区(以下简称绿心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绿心地区生态补偿,是指通过财政资金或者市 场等方式,对因保护绿心地区的生态环境和提升生态功能,使区域内经 济发展受到一定限制,在综合考虑生态保护成本、发展机会成本和生态 服务价值的基础上,对组织或个人进行的一种经济补偿。其中,财政资 金包括市级奖励
2、性补助资金和区县(市)级基础性补偿资金。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绿心地区是指依据长株潭城市群生态绿心地 区总体规划(20102030) (2018年修改)(以下简称绿心总规)划定的涉及长沙市辖区的范围,如绿心总规优化调整,生态补偿范 围相应调整。第四条 生态补偿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权责一致、公平合理, 统筹兼顾、均衡发展的原则,建立健全市场化、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 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补偿工作,拓展生态补偿资金筹措渠道, 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探索形成损害赔偿与生态补偿相互协 同的运行机制。第五条 生态补偿对象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和约定履行相应的生态保护责 任,落实保护措施,维护生态安全
3、,改善生态环境。第六条补偿方式(一)基础性补偿。按照绿心总规划定范围内的禁止开发区、 限制开发区、控制建设区的面积,依据相关标准由绿心地区所在地的各 区县(市)人民政府给予承担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组织或个人的经济补 偿。(二)奖励性补助。对生态绿心保护工作成效明显的绿心地区所在 地的各区县(市)(不包括湖南湘江新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一定的 资金补助。第七条补偿标准(一)基础性补偿。禁止开发区土地按60元/亩/年标准给予补偿,限制开发区土地按40元/亩/年标准给予补偿,控制建设区土地按20元 /亩/年标准给予补偿。(二)奖励性补助。根据当年项目申报和上年度生态保护考核评估 结果等情况,按照因素法
4、和项目法相结合的方式统筹安排市级奖励性补 助资金,并将专项资金全额下达。第八条 市级奖励性补助资金应按照项目列支,重点支持绿心地区生态环 境保护、绿心中央公园建设、生态修复与提质、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改善、绿色 产业发展等,主要包括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水环境生态补偿、其他生态用地补偿、 产业发展转型补偿、生态宜居乡村(社区)建设补偿、创新型市场化补偿等。(一)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适用于补偿范围内的省级以上公益林(包含省 级公益林),对禁止开发区的公益林全面封山育林,限制开发区和控制建设区的 公益林修复提质,开展林相提升,提高绿心地区森林覆盖率,提升公益林的生态(二)水环境生态补偿。适用于补偿范围内的
5、河流、水库功能区, 包括湘江、浏阳河、圭塘河、南托港、官桥河等自然河流及其支流,人 造撇洪渠、谷地溪渠和石燕湖等地表水体、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根据 水质水量控制情况和水环境保护情况予以补偿,包括水生态环境保护和 治理,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建设和保护,城镇、乡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建设,河道行洪区外生态化改造与河道整治,加强各类水资源的联调, 保障区域内居民用水供应和区域用水安全等内容。(H)其他生态用地补偿。适用于补偿范围内的林地、水域及水利 设施用地外的农用地和其他土地(依据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技术规程 TD/T10552019附录A: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分类)。其中,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外的农用地包
6、括耕地、种植园田地、草地、农村道路,其他土地包 括空闲地、田坎、盐碱地、沙地、裸土地和裸岩石砾地。对保护基本农田 和溪流生态廊道内的草地、湿地资源,对沙地、裸地以及受损山体和占 损土地“补植复绿”,提高森林覆盖率,修复生态环境等予以补偿。(四)产业发展转型补偿。适用于补偿范围内的退出工业企业转型、污染 处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自然资源及文化资源保护、绿色产业发展和绿 心地区产业项目及配套设施建设。(五)生态宜居乡村(社区)建设补偿。适用于补偿范围内生态宜 居乡村(社区)建设项目。对推进乡村(社区)环境整治、美丽宜居村 庄建设、生活垃圾治理、村民集中居住试点及配套设施建设、生态基础 设施建
7、设、清洁能源利用、村庄规划等予以适当扶持。(六)创新型市场化补偿。适用于补偿范围内探索通过市场化手段 完善生态补偿模式,对新模式予以适当扶持。探索绿心地区与周边社区 和园区、流域下游与上游实行资金补偿、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 训、产业园区共建等多种补偿方式,实现生态补偿方式的多元化。赋予 绿心地区周边受益经营组织合法的生态补偿市场主体地位,引导其为享 受生态服务产品付费。鼓励民间环保组织积极参与供给或购买生态产品。第九条 市级奖励性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人员经费、津补贴、征地拆 迁以及楼堂馆所等国务院明令禁止项目的建设,原则上不得抵顶区县(市)级及以下财政应承担的配套资金。第十条 市发展改革委应
8、依据湖南省长株潭城市群生态绿心地区保护条 例长株潭城市群生态绿心地区总体规划(20102030)(2018年修改)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长沙市绿心地区保护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长政函(2019) 24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生态绿心地区违法 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22) 13号)和省、市有关绿心保护 工作要求,制定绿心地区生态保护工作考核评估方案。第十一条 生态考核评估采取查阅资料、卫星监测、实地勘查走访、 征求市直各部门意见等方式综合进行,评定优秀(85分及以上)、合格(6084分)、不合格(低于60分)3个等次。第十二条市级奖励性补助资金实行综合评估、统一拨付
9、制度。(一)市长株潭一体化发展事务中心依据绿心地区生态保护工作考核评估 方案对绿心地区所在地的各区县(市)生态保护工作开展考核评估,并负责组织 项目申报、专家评审等相关工作。(二)绿心地区所在地的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态补偿主 管部门按照本办法明确的资金使用范围推荐项目,所推荐项目应经各区 县(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上报。(三)市发展改革委形成市级奖励性补助资金分配方案,报市人民 政府批准后,及时下达。第十三条责任分工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全市绿心地区生态补偿工作的统筹、组织和督促 指导。市长株潭一体化发展事务中心具体承担生态补偿日常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市级奖励性补助资金的安排、拨付,并适时开展财政
10、 监督、重点绩效评价等工作。市审计局负责生态补偿资金使用情况审计工作。绿心地区所在地的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态补偿主管部门, 履行辖区生态补偿主体责任,负责辖区内生态补偿工作的具体实施,并 对生态补偿资金使用和管理负责。基础性补偿资金应纳入各区县(市) 年度财政预算。第十四条 市直各部门、绿心地区所在地的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及其部门不得因绿心地区生态补偿的实施,取消或者减少对补偿对象的 其他财政投入。第十五条 绿心地区所在地的各区县(市)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 道办事处)、行政村村委会(社区居委会)、项目单位应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 的有关规定,实行专款使用、专账核算,并依法接受人大
11、、政协、纪检监察、审 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六条 对虚报、冒领、骗取、截留、挤占、挪用补偿资金等违 反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相关部门将收回专项资金,并按相关规定处 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七条不予补偿的情形(一)生态补偿对象(包括组织和个人)因破坏绿心地区生态环境 造成较大社会影响,受到有关部门追责的,且没有按期完成整治及恢复(二)年度生态评估等次为“不合格”的区县(市),当年不予享受 奖励性补助。(H)评估年度内有以下违法违规行为且限期整改不到位的行政村 (社区),当年不予享受奖励性补助:1 .非法侵占林地、改变林地用途、毁林开垦、盗伐滥伐,一次3亩或全年3起以上,以及盗伐滥
12、伐林木3立方米以上,造成林地原有植被 毁坏或污染,限期整改不到位的;2 .非法采矿、采石、采砂、取土,一次5亩或全年3起以上,造成原有植被毁坏或污染,限期整改不到位的;3 .非法侵占、填堵(埋)河道、沼泽、湖泊和水库等水域一次5亩或全年3起以上的,在河道内采砂(含洗砂)全年3起以上,限期整改 不到位的;4 .辖区内新增非法用地建设行为,限期整改不到位的;5 .辖区内存在其他严重破坏森林植被现象,且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6 .辖区内发生重大水土流失事件,且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第十八条湖南湘江新区生态补偿工作由湖南湘江新区管委会参 照本办法负责安排财政预算并组织实施。基础性补偿工作由绿心地区所在地的各区县(市)人民政府按照本 办法明确的相关要求具体组织实施。第十九条 绿心地区所在地的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参照本办法 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区的生态补偿办法,并抄送市发展改革委、市 财政局。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