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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阳江市重点产业招商引资奖励办法(修订版)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招商引资工作,加快培育战略性产业集 群,促进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 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入广东省人 民政府关于培育发展战略性支柱产业集群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集 群的意见(粤府函(2020)82号)和广东省加快先进制造业 项目投资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粤府202121号)等有关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依 法纳税的合金材料、先进装备制造、绿色能源、新型建材、五金 刀剪、生物医药、智能家电、食品加工、轻工纺织、节能环保、 电子信息、激光增材等
2、产业的工业企业,以及招商引资相关的行 业协会、机构和企业。第三条 项目动工奖励。对投资总额1亿元(含)以上的新 落户项目,在正式签约后半年内动工建设并承诺按期完工的,当 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已超2000万元时,给予100万元奖励。 (市商务局)第四条 项目竣工奖励。对自开工之日起一年半内竣工投产 且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含)以上的新落户项目,按实 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0 万元。(市商务局)第五条 项目达产奖励。对正式投产后年主营收入达到1亿 元(含)以上的新落户企业,在企业投产后第一、二、三个会计 年度内,按照企业年主营收入分别给予对应年度一定比例的
3、奖 励,三年累计不超过3000万元。其中,年主营收入1亿元(含) 至5亿元(不含)的,分别给予对应年度主营收入的1%、0.5%、 0.5%奖励;年主营收入5亿元(含)以上的,分别给予对应年度 主营收入的1%、0.8%、0.5%奖励。(市商务局、市统计局)第六条 企业增长奖励。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做优,对上 年度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含)至3亿元(不含)且同比增长 10%以上的工业企业,或主营业务收入3亿元(含)至5亿元(不 含)且同比增长8%以上的工业企业,次年按主营业务收入新增 部分的0.5%比例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同时符合第 五条和第六条申报条件的企业,按就高不就低原则,只对其中
4、一 条进行奖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统计局)第七条支持工业企业上规模发展。对“新升规”工业企业给 予10万元奖励;新升规”工业企业次年工业增加值增长超过10% 的再给予10万元奖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统计局)第八条支持专精特新企业发展。对首次获得国家工信部认 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首次获 得省工信厅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第九条 要素补贴支持。对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 (含)以上的新落户企业,自竣工投产之日起三年内,用水、用 电、用气分别给予0.1元/立方米、0.01元/千瓦时和0.01元/立方 米的补贴。单个项
5、目每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各县 (市、区)人民政府、市商务局第十条 厂房租赁支持。对新落户的固定资产投资达一定规 模的项目,根据投资规模给予不同幅度的厂房租金减免;我市重 点发展行业的龙头企业、专精特新企业、“独角兽”企业,厂房租 金可实行一事一议。具体实施细则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制 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第十一条 高管人才奖励。对当年度主营收入达100亿元以 上且纳税总额达10亿元以上的企业给予400万元奖励,用于支 持企业人才队伍建设、技术研发等,奖励高管、高层次及专业技 术等人才,扶持企业人才引进和技术创新。(市财政局)第十二条支持招商中介服务。发挥各
6、类第三方服务机构、 行业协会和龙头企业的产业链招商优势,引导优质企业落户我 市O(-)成功引进投资总额1亿元(含)以上且实际完成固定 资产投资超过2000万元项目的,根据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情 况给予引荐方一次性奖励。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金额1亿元(含) 以内部分,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金额的2%。给予奖励;实际固定 资产投资金额超过1亿元,1亿元以上部分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 金额的0.5%。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资金最高100万元。(二)成功引进财富世界500强、中国企业联合会和中 国企业家协会发布的中国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 强等榜单企业或其投资设立的控股独立法人企业的,给予引荐 方一次性
7、最高50万元奖励。(三)鼓励重点行业协会、第三方招商中介机构与我市人民 政府或相关部门签订协议开展委托招商,协议内容按“一事一议” 原则办理。(市商务局)第十三条重大项目一企一策扶持。对新引进的带动性强、 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大的重点项目和重点企业,经协商与市人民 政府或辖区政府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的,可专项研究制定相应奖励 扶持方案。(市商务局)第十四条资金来源。本办法奖励和扶持资金列入地方财政 预算;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资金由属地财政负责,其他资金按 属地原则由市与县(市、区)财政分级负担。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市财政局)第十五条申报办法。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企业、机构向落户 企业所在地的主管部门进
8、行申报。具体实施细则由市商务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第十六条其他(-)本办法所指的新落户企业是指办法施行后从市外引进 且正式签约的企业。(二)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企业、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市 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市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 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三)除第三条、第四条外,同一企业当年获得的支持奖励 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该企业当年度对我市的地方财政贡献。(四)本办法中有关项目的投资总额和固定资产投资额的计 算不包含土地购置费用。(五)获得支持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机构自行承担。(六)对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资金的,经核实,由有关 部门负责追回,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人员责任;涉嫌犯罪 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的产业范围,由市商务局根据我市的 产业布局,报市政府批准后适时调整修订。第十八条 本办法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之前我市已出台相关文件有关条款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 办法为准。本办法由市商务局解释,由相关职能部门按职责范围 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