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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院司法权威的树立”论文5篇浅析人民法院司法权威的树立(一)司法权威是一个严肃的话题,它有赖于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来实现。只有当司法是高度公正的,人们才能对司法产生信赖和尊重,如果司法不公,裁判缺乏公信力,司法权威便无从谈起。维护司法权威,从法院自身来讲,主要还得依靠公正审判来实现,司法公正是维护司法权威的基础和前提。一、提升审判质量和效率,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不断深入,人民群众法治意识不断增强,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也大幅度上升。面对繁重的审判任务,法官要牢固树立司法公正的意识和审判质量第一的观念,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去审理和裁判每一个案件,把好事实关、证据关、审判程
2、序关、法律适用关、裁判文书制作关和审判效果关,把每件案件都办成经得起法律推敲、经得起实践检验的“铁案”,最大限度杜绝错判案件的发生,在司法程序和司法结果上都体现出公正。要牢固树立司法效率意识。司法效率是指公正判决能够迅捷地作出和得到执行。群众对司法形象的评价,很大程度上来自对个案的印象,一旦出现案件久拖不决、久执不决,效率低下,容易使当事人在等待中失去对法律的耐心,必然会动摇其对法律权威的信任。公正判决的执行率越高,人们对法律的信任度也就越高,法律的权威自然就越高。因此,要穷尽各种措施加强执行工作,保证胜诉者的权益在尽短的时间内最大限度得到兑现。同时,要提高司法效率,还应缩小提起再审案件的范围
3、,维护法院终审判决的既判力和权威。另外,树立和维护司法权威,要将司法为民理念体现在司法实践中,坚持推行便民、利民措施,使当事人到法院诉讼,能够深切感受“明白、方便、公平、及时”。法官要通过做好判后答疑、息诉服判等工作,达到案结事了、胜败皆服的最佳效果,赢得群众对法院审判工作和司法权威的尊重和信赖。二、提高法官业务素质,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打铁还须自身硬”O法官掌握着国家法律赋予的审判权,量守着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因此,必须要具备精良的法学专业知识和为公众信服的业务素质。而在现有条件下,在严把进口、疏通出口的基础上,立足实际,为在职法官提供多层次、全方位、高质量的培训,通过强化学习,增加
4、知识储备,优化知识结构,练就扎实的基本功,使法官有足够的司法智慧和司法技能守护好社会公平和正义这道防线;加快法官职业化建设步伐,努力打造出一支崇尚法律、精通业务和高效务实的法官队伍,为树立司法权威提供必要的人才支持和智力保障。三、增强法官廉洁自律意识,改善法官司法形象假如由一个对法律不忠的人、一个法律的背叛者来担当法官,其所作出的判定或裁定根本就没有可信度,因此。法官只有真正做到无愧于法律,无愧于良知,公众才会对法律有信心,才会相信司法是公正的,司法的权威才能真正树立起来。所以,法官要戒贪,无论贪财贪利,都是对法官称号的亵渎和玷污,都是对司法权威的践踏和破坏。法院内部必须建立科学有效的监督考核
5、及责任追究制度,对贪赃枉法、失职渎职的法官,以“刮骨疗毒”和“壮士断腕”的气概,毫不手软、坚决彻底地严肃查处,强化“不敢为”的惩戒机制,最大限度地预防和杜绝司法不公及司法腐败现象。同时,法官工作压力大、超负荷工作,因此要强化法官的职业保障、经济保障和人身保障,积极主动争取地方财政对法院经费的支持,逐步解决法官职级低的问题,为法官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努力探索“不必为”的保障机制,激励法官公正、廉洁地行使权力。四、坚持党的绝对领导,自觉接受人大监督,保障依法独立审判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法官从事审判活动应具有独立
6、性和自主性,除服从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以外,不受外界任何个人、机构的干涉、影响和控制。而现行的司法体制中,我国法院除了在法官的任免等人事管理方面受制于地方党政机关以外,在编制、经费的预算、拨给方式、基础设施、装备等司法行政事务方面还受制于行政机关。因此,法院只有自觉地坚持党委的绝对领导、自觉接受人大的监督和争取政府的支持,才能真正实现审判独立。同时,司法权威是党的权威和国家权威的重要体现,所以党委和人大要支持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排除各种非法干预司法的活动,纠正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帮助法院解决实际困难,为法院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五、加强司法宣传,为司法权威的确立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正确
7、的舆论监督有利于提高法官自身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法律素养,促进司法公正。但如果负面报道或失实报道过多,则会导致公众对司法信赖的丧失,影响司法权威的确立。因此,人民法院要运用多种传播手段,做好司法宣传工作,增加正面舆论效应,多宣传法院的工作成绩和先进典型,让群众理解、支持法院和法官依法公正地独立审判,努力维护人民法院和法官的高尚形象;同时规范媒体的舆论监督,严把法院法制宣传报道稿件的出口关,减少对法院及审判工作的负面报道、失实报道,倡导全社会增强法制观念,尊重司法裁判,让公正高效的司法权威植根于人民群众心中。六、制裁公然蔑视法律尊严、亵渎司法权威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司法权威随着社
8、会主义法治进程的加快,我国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正在逐步增强,但是,我们也看到,一些当事人公然藐视法律和法庭的现象仍时有发生,如: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法庭上双方当事人动手;在法院大吵大闹;辱骂、围攻法官者;撕毁法院裁决文书;不配合法官调查取证;故意隐匿财物、抗拒执行等;此外,诉讼中当事人采取如缠诉上访、自杀、威胁乃至伤害法官等不正当手段给法院施加压力,干扰法官判案的现象更是屡见不鲜虽然我国刑法确立了妨害司法罪,而在司法实践中,上述行为真正被定罪处罚的却是少之又少。面对司法权威不断受到挑战,当前我们还有点畏首畏尾,表现比较“软弱”。司法机关是公平正义的最终裁决者,这个权威如果不能树立,社会就没
9、有正义可言。只有对妨碍司法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制裁,才能切实保障司法人员人身生命安全,确保司法人员依法履行职务。浅论如何树立法院的司法权威(二)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是改革开放以来党中央不断明确提出的观点,在这个时间段内,我们的生产力水平还比较底,经济基础还相对薄弱,司法机关的权威建设也比较落后,这是历史以及现实等多种原因所导致的,是一个客观的结果,是一个法制建设必经的过程,而今,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提高,而司法权威相对于经济建设出现确实的情况下,对于如何树立与构建司法权威进行分析与讨论,寻找有效的解决办法,对于当今的法制建设,经济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在此,本文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了
10、论述:首先是司法权威的内涵;第二是解释法院司法权威的现状;三是树立司法权威的意义;四是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在建立司法权威问题上的可取之处。五是就如果建立我国法院的司法权威提出几点思考。建构适合我国国情的人民法院司法权威,需要走很长的路,在这条法制建设德道路上,将会涉及到我国政治、经济改革,是一项不断探索的长期的系统工程。一、司法权威与的内涵解释司法权威:现代司法权威是由司法工作者行使体现了社会的共同意志和普遍利益职权,同时司法权威的对象也从心理上对其认同,由此而获得的司法权威。正如澳大利亚法官马丁指出的:“在一个秩序良好的社会中,司法部门应得到人民的信任和支持。”总的来说,司法权威就是指司法机关在
11、形式司法权时同时反映了社会的共同意志力和普遍利益的合法权力,同时司法相对人对其行为给予了内心德认同与信服由而获得的威望。二、目前我国法院司法权威的现状分析与部分情况与美国司法权威发展情况的基本对比就我国目前的情况来说,法院司法权威由于受各种原因的影响,并未真正建立起来,其主要表现有1 .审判机关在我国的国家权利结构中处于相对弱势的位置。由于长期以来的历史影响,在国家权力结构中,行政权总是位于主要地位。而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按照行政区设置法院,法院又实行行政化管理,在财和人事方面很多时候受当地党委以及政府的影响,在具体的立法上,对于行政机关的违宪审查只能框定在一些具体的行政行为当中。这也造成了我
12、国司法机关的弱势,审判员有时便隐形于行政权之下,司法强制力不足。审判权既缺乏了强制力,只拥有一定的判断力,同时,在行驶判断力的时候又受行政力的影响或者需要行政力的帮助。我们很容易进行对比,在司法水平相当高的美国,司法机关与司法人员的独立性,也是相当高的,大法官对于民众的威慑力,也是起到一言九鼎的作用,而美国的法院,基本上也能排除行政机构的干扰,甚至,行政权力往往还得为司法活动保驾护航。这对于司法权威的建设无疑是极有帮助的。2 .人们对于审判的公正性何效率性抱有不信任甚至是怀疑的心态我们的老百姓认为,他们在进行诉讼时,诉讼的风险很大,因为诉讼结果往往不能明确,但是,无论其败诉或者胜诉,则都必须给
13、律师支付律师费,诉讼的投入与产出往往不符合诉讼人的心理要求,极易亏本,所以,老百姓对于诉讼结果的公正和效率就会产生一定的怀疑,由此便对法院失去信心。而美国的公民则习惯于用法律手段来解决纠纷,对于法官及司法机关也相当信任。就算审判结果达不到预期目标。他们也会接受,不会试图去抵抗已经生效的判决,并且在下一次遇到纠纷的时候依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3 .法院的裁定判决不具有最终性的效力就我国的诉讼法要求,我国的审判监督程序可以对已经判决的案子多次进行再审,案件的裁判结果就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今天一个样,明天一个样。这表示我国的审判监督程序对于我国自己的审判制度不信任,经常自己推翻自己,长此以往,司法机关
14、的司法权威自然业建立不起来。相对来说,美国并没有明确规定几审终审,理论上每一个案件都可以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但事实上能够走到这一步的很少,以为大多数时候,美国法官一审的效力相对来说是较高的。4 .有效的法律文书得不到尊重,有效的判决在执行上得不到体现,“执行难”成为顽疾。就目前的情况来说,很多时候,有效的法律文书得不到必要的尊重,类似与传票等法律文书在当事人手中起不到应有的作用,很多当事人收到传票却不来开庭,这是对于有效法律文书的藐视也是对法官的不尊重,抛离审判程序,来到执行程序,问题就越发严重,法律白条似乎成为了一种惯有现象,执行难问题,在各级法院均有体现,只是程度有所差别,法院的判决书得不
15、到认同,部分败诉人甚至不执行法院的判决,在行政案件中,部门行政机关对于审判结果或者审判程序不理解,以至于不接受其败诉的结果,公然对抗法院的生效判决。这两问题在基层法院体现尤其突出。如何加强民众对裁判文书的尊重,对于法律工作者的尊重,这是我们必须解决的问题。相比较于美国,这也体现出了公民法律道德与司法机关执法强度与公信力的差距,在美国的司法实践中,民众对于司法判决的信服力是相当高的,普通的民众都拥有极高的法律意识,他们认为法律是必须服从的,无论有利于我与否,而法院的强硬的执行手段,也是美国树立司法权威的保障,面对执行难的问题,美国往往以自己强硬的手段,甚至政府公权力,军队的强力支持与保护下,正面
16、对此问题进行突破,杀一儆百的例子屡见不鲜,保证了司法权威在美国民众心中彻底地扎根,发芽。加强法院司法权威建设的重要意义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政治体制,经济体制在改革开放三十年来不断深入,社会主义法制体系业初步建立,司法的地位与作用也日益加强,司法权威性也慢慢在建立。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的司法体制建设也遇到过很多次挫折,就目前而言,成绩虽然显著,但是问题仍不少,我国的司法体系以及运行情况仍远远无法满足现代快速发展的社会的需要,在这情况下,人民难免会对司法的公正性产生不信任,进而在某些时候漠视司法权威,所以,只有真正树立了司法的绝对权威,才能建立起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同时加大司法的真正公正性。加强对于法院司法权威的树立,自然而然也显得至关重要。五、新形势下构建司法权威的新途径1保持司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