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市干道两侧隔离带内现有村镇建设管理的若干规定》(1988年2月2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7号文件发布 根据1994年1月1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修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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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城市干道两侧隔离带内现有村镇建设管理的若干规定(1988年2月2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7号文件发布根据1994年1月1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修改)为进一步贯彻市政府批准的关于在城市干道两侧划定隔离带的规定,加强对本市城市干道两侧隔离带内现有村镇建设的规划管理,保证实现划定隔离带的目的,特作以下补充规定:一、凡本市平原农业区城市干道两侧隔离带内的现有村镇(以下简称现有村镇,不包括建制镇)建设,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调整规划方案,并按本规定管理。二、现有村镇内的乡镇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新建工作或生产用房,须在其原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建设,不得侵占城市规划干道(即规划干道红线,下同),原用地

2、范围内不能安排建设的,须在隔离带以外建设。三、现有村镇新建商业、服务业用房和农村住宅,应在隔离带以外安排建设,确因群众实际生活需要,必须在隔离带内建设的,一律不得侵占城市规划干道。四、现有村镇房屋翻建,不能超出原用地范围。原有房屋占压城市规划干道的,翻建时应退出占压的城市规划干道。退出城市规划干道确有困难的,可暂予适当照顾,但翻建房屋与现有道路路面边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0至15米。五、远郊区城市干道未定线的,暂按现在道路路面中心向两侧垂直平分确定城市规划干道范围,主干道按60米宽度平分,次干道按50米宽度平分。六、城市干道隔离带内的现有村镇建设,均须按有关规定,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七、通过山区的城市干道两侧隔离带内的现有村镇建设,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视具体情况,参照本规定管理。八、凡违反本规定的,一律按违法建设处理。九、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城市规划管理局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十、本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1988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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