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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划定郊区主要河道保护范围的规定(1986年5月2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办发51号文件发布根据2010年11月2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26号令修改)为加强本市郊区主要河道的保护和管理,确保河道行洪安全和供水、排水通畅,根据北京市水利工程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特将本市郊区主要河道(含引水渠、排灌渠道)两侧划定保护范围,并作以下规定:一、本市郊区各主要河道保护范围起止地点(一)永定河:自三家店拦河闸起,左岸至梁各庄(含新北堤),右岸至金门闸;(二)潮白河:自潮白河汇合口起,左岸至市界,右岸至牛牧屯引河;(三)怀河:怀柔水库坝下至潮白河;(四)温榆河:沙河闸至北关拦河闸;(五)北运河:自北关拦河闸起
2、,左岸至牛牧屯引河口,右岸至市界;(六)运潮减河:北关分洪闸至师姑庄闸;(七)凉水河:马驹桥闸至北运河;(八)京密引水渠:宫庄子进水闸至绣漪闸;(九)潮河总干渠:提辖庄至唐指山水库;(十)港沟河:许各庄节制闸经军屯排污闸至市界。二、河道保护范围的宽度,根据保护水利工程的需要和各河段的实际情况,沿两侧河堤中心线(无堤段河道沿河槽上口线或清障线)水平外延三十米至二百米,因特殊情况,外延宽度可作必要的增减。本市郊区主要河道各河段保护范围的宽度,详见附表。永定河北京水泥制品厂老堤段仍作为第二道防洪线;东河沿及刘庄子分洪道至小哑叭河地区为行洪保护范围。三、在河道保护范围内,严格执行北京市水利工程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不得从事挖砂取土、修建鱼池、擅自建房堆料和爆破等危害水利工程的活动;违反的,除批评制止外,责令恢复原状。因特殊情况确需在河道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包括改建、扩建和翻建),应当按照保护水利工程安全的要求提出设计,根据河道管理权限分别报经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照城乡规划管理的有关规定报批。四、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对本县(区)所辖中、小河道划定保护范围,报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五、本规定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执行,并对执行中的具体问题,负责解释。六、本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1986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