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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共场所的隐私权研究一、公共场所隐私权的证成2(-)公共场所存在私人事务2(二)隐私权是公共场所隐私权的核心2(三)对公共场所隐私权的保护有利于其他权利的实现3二、公共场所隐私权构成要件及行为类型4(-)公共场所隐私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4(二)公共场所隐私权侵权行为的类型5三、我国公共场所隐私权的立法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6(-)我国公共场所隐私权的立法现状6(二)我国公共场所隐私权保护存在的问题7四、对完善我国公共场所隐私权保护制度的建议8(-)确立公共场所隐私权的法律地位8(二)明确公共场所的判定标准9()确立公共场所隐私权的主体区别H结语12参考文献12一、公共场所隐私权的证成(-)公共场所
2、存在私人事务公共场所是指供公众从事社会生活的各种场所的总称。公共场所具有很大的人员流动性,任何人都可以不定时进出公共场所,公共场所又分为完全开放性公共场所与限制性公共场所,完全性开放公共场所是指没有任何限制,任何人可以随意进出该公共场所,则该场所人员多。人员流动性强;而限制性公共场所是指具有某些限制条件的公共场所,例如需要购票进入的电影院、动物园、音乐厅等,此类公共场合较完全开放性公共场所人员更少,人员流动性更低。无论以上哪种类型的公共场合都具有共同的特征即资源共享性与复杂性,人们进入上述公共场合以后可以共同使用公共场合的资源,并且进入公共场合的个人身份难以查验,即社会各个领域的个人都可能会出
3、现在公共场合中。肯定公共场所存在私人事务保护个人在公共场合行为自由的权利更是对各种人格尊严的无差别保护,个人基于自我意愿在公共场合处理私人事务,这是相关法律法规赋予每个人一定权限中的自由,但同样个人也享有个人私生活以及私密信息的保护,即该自由不是无限制的、任意的。(二)隐私权是公共场所隐私权的核心个人隐私对我们来说十分重要。在日常生活中,我们都有权利将我们的个人信息情况在任意时间、地点告诉给特定的个人。也就是说,人们可以分析其所处的空间和时间的具体情况,再决定揩哪些信息告知给哪些个人,这种以隐私权为中心,通过是否具有合理的隐私期待来作为该行为对隐私权构成侵权的考量标准,比传统的观念,以个人所处
4、的场所为中心从而进行判断是否侵权的方式更加具有人性化和包容性。比如,在医院,为了医生能够更好地为我们治疗,我们会向医生如实地回答有关于我们个人身体情况的问题;在竞聘岗位时,我们也会告知面试官我们的工作经历及个人信息;在出门乘坐公共交通时,我们同样会将身份证件出示给相关工作人员。以上的种种情况,并不代表我们在日常的公共场所中,会将我们的个人信息暴露给身边的所有人。在这个对数据收集、分析能力急剧上升的信息化社会中,在公共场所各种侵犯隐私权的案件无疑在告诫我们,个人信息愈发的无足轻重。而传统的隐私权观点无疑不适合现代社会的现状。传统的“公共场所无隐私”观点揩“公共”与“隐私”二者进行生硬的划分,认为
5、隐私权受到侵犯的标准仅仅是通过个人隐私信息是否受到不妥当的公开和侵犯,并且选择忽视了受害者身处的周围环境,否认了公共场所隐私权的存在。但是当代大多数学者招公共场所隐私权的看作隐私权的延伸,对于侵权行为的考量不仅局限在个人隐私信息上,还考虑到受害人所处的时间与地点等一些其他信息。而将公共场所隐私权视为隐私权外延概念从而进行综合考虑,则能更好地满足公民在公共场所中保护个人隐私的需求。()对公共场所隐私权的保护有利于其他权利的实现在公共场所中保障了公民的个人隐私权,不仅仅保护了个人的隐私,还对其他权利的实现具有帮助的作用。试想,如果公民的个人隐私无法在公共场所中受到保护,人们会清楚地感受到自己在公共
6、场所中的言谈举止、所作所为都有在社会中被广泛传播和他人知晓的风险存在,社会公众在公共场所中势必会有巨大的心理压力。当大众带着惶惶不可终日的心理状态下掺入到进行社会活动时,一定会使其行为发生改变。但如果个人隐私权可以在公共场所中被很好地保护,公民就不用担心上述的这些烦恼,可以在公共场所中直抒胸臆,由此可见,对公共场所隐私权的保护可以保障公民更好参与到公共活动当中。随着社会科学的进步,应对各式新型犯罪活动,保障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更多的公共摄像头出现在我们的身边,但监控系统的普及和存在会使我们日常所需的私人空间大大减少。如果人们在公共场所中所参与的各种社会活动都在被监控视频所摄录下来,会导致人们不
7、愿告知给他人的活动有曝光的风险,例如有心理疾病的病患去看医生、酒精依赖症患者参加戒酒会等,上述所提到的各种活动虽不违法,但是这些活动仍不属于公共活动中的主流,甚至一些活动不符合大多数人的世界观和价值观,如果被发现会带来可能被他人攻击的危险,所以这一部分人想要隐匿自己的行踪。但公共视频监控的出现则会迫使公民过度“规范”自己的行为,使社会丧失多元性和包容性。“公共场所无隐私”的观点就没有注意到这个隐患,因为当人们注意到别人正在关注到他的时候,他就会下意识地意识地控制自己的一举一动。在极度透明的社会当中,公民的一言一行都会被国家和其他人所观察记录,这就强迫人民的言谈举止和社会的“主流”行为相同,极大
8、地限制了公民自由选择的权利。当一个人的“非主流”行为存在被他人讨论或非议的风险时,就会迫使他参与到社会“主流”的活动当中,如此一来,公共场所将会变为“军训场”,所有人都将进行相同的活动,公共场所会失去其特有的公共性。二、公共场所隐私权构成要件及行为类型.(-)公共场所隐私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1侵权行为发生地点为公共场所这里的公共场所不仅仅是个狭义的概念,在不同的空间,不同的情况下,每个人对自己的隐私期待也是千差万别。我们通过对侵权发生地点的角度来思考公民在公共场所中是否应该存在自己合理的隐私期待,主要从下面几个角度进行考虑:第一,某一个地点承载个人生活、私人事务不希望受到他人干扰的预期,但这个
9、地点却属于公共场所,就像上文所述凯兹案中公共场所中的电话亭一样。Har1an法官写道“本案的关键不在于电话亭在其他时间段*能够为公众所进入,而在于当他人使用电话亭时,电话亭就成为一个临时的私人场所,临时使用电话亭的他人享有免受侵扰的自由,并且这种隐私期待是为公众所认可的隐私合理期待。”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拥有这样属性的场所、空间数不胜数,比如公共卫生间、服装店的试衣间等,抑或是快递、书包、私家车等,都具有承担临时个人隐私期待的功能;第二,对公共场所的理解不应仅局限的认为是一个所有人都可以自由进入或离开的空间,还应当是出现在社会公众的视线里和无差别对所有人都敞开的领域。在四周空无一人的地方,公
10、民应该享有一定程度的隐私期待。换言之,即某一个公民在某一特殊时间处于某一特殊地点时,而这一地点还属于公共场所,当这一场所所处的位置足够偏远、寂静,使得他人不使用其他科技手段便无法获取到该公民的通话或行为的信息,在此情况下,我们就可以认为在这样的场所空间中,存在公民的合理隐私期待。而这样的空间则例如,茂盛的树林、伟岸的山峰、人迹罕至的海岛、午夜时间的站台以及清晨的广场等。公民的合理隐私期待会与这些原本都属于公共任何影响,也不会对公民的行为进行任何限制。2 .侵权行为通过科技手段方式进行时代变迁,对公职执法人员来说,作为对不法分子作案手段逐渐隐蔽和复杂的应对手段,社会大众当然也会理解和同意使用科技
11、手段来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手段和效率,但如果政府公职部门纵容对监控摄像头的使用而不加以规范和限制,一定会对公民的隐私权造成侵害,最终导致的结果就是虽然减少了社会犯罪活动的产生,但却加大了公民隐私权被侵犯的隐患。在面对科技进步的冲击以及如何能够在既能充分发挥公共场所监控系统的职能,又能保护到社会公众在公共场所中的隐私权的问题下,对于隐私权的相关法律必须要给出明确的规定,在面对科技手段与公民隐私权之间的冲突,相关法律法规必须具备一定的前瞻性和预见性。3 .侵权行为构成冒犯并不是公民所有的隐私期待都是合理的,这里的冒犯是针对公民在公共场所中个人隐私期待中“合理”的部分的侵犯,令人遗憾的是合理隐私期待难
12、以与隐私期待所区分开来,二者间很难划分出清晰明确的界限。所以,在司法实践上,法官就要根据案情,针对案情中的个人隐私期待是否“合理”做出自己的判断。要想让法官同意辩护人的观点,承认在该案情中存在合理的隐私期待,最重要的就是将其代入到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来,结合所处的空间与时间,判断在该案中隐私期待是否符合正常的社会规则及道德,换言之,即判断案情中行为是否属于“合理”的隐私期待。张新宝教授在谈到什么叫做敏感隐私信息的时候曾说到“敏感隐私信息的概念是极具本土化色彩的概念,在我国进行敏感隐私信息的类型化列举时,应注意要以我国文化传统、社会普遍价值观、法律传统、风俗习惯等作为考量因素。”并且,由于科技的不断
13、发展与公民思想的逐渐解放,社会公众对于“隐私期待”的思考会越来越深刻,而标准也会随社会的发展而发生改变。综上,对于侵犯公共场所隐私权的发生地点的差异、科技手段的创新以及冒犯程度的考量都会影响着法官对公民在公共场所中是否享有合理隐私期待的判断,法律必须看清社会发展的现状,为公共场所中的公民隐私权提供保障。(二)公共场所隐私权侵权行为的类型.1 .管理者的管控行为在公共场所安装监控视频摄像头已经成为全球各国降低社会犯罪率的重要手段,在我国也同样如此。不管是在商场还是住宅小区,在马路边或者公园里,公共监控视频随处可见,这就使我们的一举一动,一言一行都会被监控录像记录保存下来。虽然摄像头的安装会对我们
14、的个人隐私带来冲击和影响,但不可否认的是,它却在维护社会治安和保障公民安全的方面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然而,在当今的社会中,一部分公共场所监控摄像头的安装都不是政府公职部门的行为,也没有得到相关部门的授权,就像街边的小店为了防止盗窃,都私自装起了监控录像,虽然其本意是保护个人财产的安全,但同样一些不法分子以此为借口,将监控摄像头的视角调整到明显超出其合理需求的范围之外,并在未经得他人的同意下揩录像的内容擅自储存传播。2 .新闻媒体的报道行为.因为新闻媒体职业具有高传播性的特点,所以,在新闻媒体工作者采访的过程当中,一定要保护到受访者的合法权利,尤其是受访者的隐私权,如涉及到受访者的隐私信息一定要
15、加以处理。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会发现以下情景发生:例如一些自媒体、视频公众号工作人员没有征得他人允许便进行偷拍偷录,并上传到网络当中;或者新闻报道中未经本人就引用了其照片姓名的信息。3 .公共场所的拍摄行为科技发展日新月异,手机也由最早只具有拨打电话的功能发展到摄影录像等功能一应俱全,公众现在可以在公共场所中随时随地使用手机进行拍照。在人们享受手机给我们带来新的体验的同时,我们可能没有注意到,也给隐私权带来了挑战,在公共场所中进行拍摄的行为,很可能侵犯到了他人的隐私权。三、我国公共场所隐私权的立法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我国公共场所隐私权的立法现状.目前,在我国的法律体系内,对于保护公共场所
16、隐私权的法律规定少之又少,内容过于单薄,这在司法实践很难找到相关法规进行参考,给法官在判案时带来很多困扰。在去年的315晚会中,央视曝光了多个知名商家在商店内安装了人脸识别摄像头,记者在全国先后调查了20多家装有人脸识别系统的商户,所到之处,人脸识别信息均被偷偷获取,没有一个商家明确告知,征得同意更是无从谈起。例如著名品牌科勒卫浴在未告知消费者的情况下,在全国的上千家门店中悄悄地安装了具有人脸识别功能的摄像头,只要人们曾经进入过其中的任意一家,就会被摄像头抓拍并生产相应的编号保存下来,以后无论顾客再去哪家门店,科勒卫浴的工作人员都会知道消费者在哪个时间,去了哪个门店。人脸信息属于个人独一无二的生物识别信息,如果被不法分子得到,将严重影响用户的财产、隐私等安全。在法律实务的领域下,同样存在诸多问题,由于我国对公共场所隐私权并无相关规定,当有侵犯公共场所隐私权的案件发生时,法官没有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