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百花山和松山自然保护区管理暂行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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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百花山和松山自然保护区管理暂行规定(1986年3月1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39号文件发布根据1997年12月2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为加强百花山、松山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根据国务院批准、林业部颁布的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结合两个自然保护区的具体情况,特作如下规定:一、百花山、松山自然保护区均为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的市级自然保护区。百花山自然保护区重点保护天然植被、地貌、动植物种资源和风景资源,使其逐渐恢复华北山区典型的自然面貌,成为科研和教学的基地。松山自然保护区重点保护天然油松林、其他针阔叶林、山顶草甸和自然景观,使其成为保存山区动植物种资源和野外

2、生态学研究的基地。二、市林业局是本市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主管机关。松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由市林业局会同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共同管理;百花山市级自然保护区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所在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监督检查。日常工作分别由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百花山、松山自然保护区的规划,由市林业局会同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市公安局、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市环境保护局和自然保护区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共同制定,由市林业局和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监督实施。三、百花山自然保护区和松山自然保护区的范围,分别为门头沟区百花山林场和延庆县松山林场所辖的区域。四、在自然保护区范围内,根据自然资源分布情况,划定

3、核心区和实验区。百花山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在台岭一秋林铺路以西至流动福山梁;实验区在台岭一秋林铺路以东至幼芋沟北梁。松山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在塘子沟内西坡以西至人头沟北梁,长虫东沟、冷风窝东沟以东;实验区在冷风窝东沟以西至大庄科村界以东。五、核心区为自然保护区的重点保护地区,只供进行观测研究。凡需进入核心区从事观测研究的,必须经市林业局批准。实验区供开展科学实验、考察、教学实习、引种驯化、培育珍稀动植物等研究活动。凡需进入实验区从事研究活动的,必须经市林业局批准;进行教学实验的,必须经自然保护区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进入核心区、实验区从事上述研究活动的,必须遵守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规定,并交纳

4、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由市林业局制订。六、自然保护区管理所,可按照不破坏自然资源的原则,在核心区和实验区以外的自然保护区,划定一定范围,从事生产、生活活动。七、加强自然保护区的管理。(一)自然保护区内,禁止采伐树木;禁止狩猎、捕鸟、放牧;禁止开荒、开山采石、取土;禁止一切野外用火。(二)核心区和实验区内,禁止旅游。(三)核心区内,禁止采挖标本或种苗;禁止修建建筑物和设施。在核心区以外的自然保护区内,采挖标本或种苗的,必须经自然保护区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批准;修建建筑物或设施的,必须征得自然保护区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林业局、市环境保护局和公安消防部门同意,报市规划管理局批准。(四)自然保护区周围,

5、不准建立污染环境的工矿企业及设施,其范围由市环境保护局划定。八、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下列处罚:(一)未经批准擅自进入自然保护区的,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以IOO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擅自在自然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和设施的,由规划管理部门依照规划管理的法律、法规予以处罚。(三)在自然保护区内狩猎、放牧、捕鸟、开荒、开山采石、挖沙取土和擅自采挖标本、种苗、采药,致使自然资源受到破坏的,由所在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3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在自然保护区内违反野外用火规定的,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森林防火的规定处理。(五)违反本规定给自然保护区造成损失的,由所在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赔偿损失。(六)拒绝、阻碍自然保护区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北京市农村林木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九、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林业局负责解释。十、本规定自1986年4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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