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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市干道两侧划定隔离带的规定(1984年2月1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21号文件发布根据1994年1月1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一次修改根据2007年11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号令第二次修改)为了贯彻执行北京城市总体规划,保证城市主、次干道能够按照规划逐步建成畅通无阻、不受干扰的交通动脉,防止在干道两侧乱建房子、乱搭棚屋,土地被任意蚕食,避免将来拓宽干道、增设林带或有特殊需要时,大量拆迁造成浪费,做到既有利于城市建设和农业生产,又有利于保护环境,特制定在城市干道两侧划定隔离带的规定。一、城市干道两侧隔离带的范围按照经批准的各类城乡规划确定。二、在城市干道两侧隔离带内
2、的土地,可以继续耕种,植树造林,种花植草,按照城、乡规划开挖沟渠、打井埋管、栽杆架线。但除管理养护本干道所必须的检查站、道班房外,不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隔离带内建造生产和生活用房以及各类棚屋和设施。三、在隔离带内,过去已经批准的城市建设单位(不含违法建设单位),原则上不再扩大用地,只能在原用地范围内,根据条件进行必要的翻、改建或适当添建;现有的农村居民点和工副业点,原则上也不再扩大用地,可根据批准的农业建设规划,进行调整改造。新农村建设应统一规划,不得侵占隔离带。在市区城市地区和郊区城镇范围内,位于规划干道红线内现有的房屋(不含违法建设和各类“临时建筑”),如确需翻建时,只能按原地点、原面积,尽可能简易地进行翻建,鼓励现有房屋的单位、居民易地迁建,或退到规划干道红线后面进行改建。各类新建房屋,应一律按规划进行建设,不得侵占规划干道红线,不准再在规划干道红线内建造各种“临时性”棚屋,个别确属十分必需的施工临时设施,应按照有关规定从严审批,并由批准机关监督在工程完工后立即拆除。其他道路,也都按照上述规定控制建设。四、本规定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凡违反本规定在规划干道红线和干道两侧隔离带内占地建房,均按违法建设处理。各区、县人民政府,对防止在城镇附近地区盲目占地建房,可以按照本规定的精神,制定必要的补充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