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安装使用电网安全管理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26号令修改).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北京市安装使用电网安全管理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26号令修改).docx(2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北京市安装使用电网安全管理规定(1987年10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办发151号文件发布根据2010年11月2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26号令修改)为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的安全,防止误触电网事故的发生,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一、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安装使用电网,均按本规定管理。二、确因安全保卫工作的特殊要求,需安装使用电网的单位,必须经所在地公安分、县局审核批准,向供电部门申请安装。禁止个人安装使用电网。三、经批准安装电网的单位,必须严格按批准的范围安装电网。电网安装完毕,须经原批准的公安机关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准使用。电网安装使用后需要扩
2、充、缩减、改装或拆除的,须报请原批准机关批准。四、安装使用电网必须遵守下列安全管理规定:(一)在电网明显处设置警告牌和红色警示灯。(二)在地面电网内、外设置刺丝网。(三)电源控制室须设报警装置,电源开关设专门保护装置,并有专人监视。(四)低压电网电压不超过250伏,高压电网电压不超过3000伏。(五)按规定的时间送电运行。(六)禁止用电网捕鱼、狩猎、捕鼠、灭害等。五、安装使用电网的单位必须做好以下工作:(一)安装电网前后,主动报告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以及政府有关部门并通知附近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二)向附近群众宣传防止误触电网的安全知识。(三)经常对电网进行检查,及时排除不安全的隐患。(四)制定安全措施,并设专人管理。六、违反本规定,私自安装使用电网,或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或管理不善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使用或拆除其电网,并对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七、本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1987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