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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网约车平台的侵权责任目录引言11网约车平台的类型及法律地位12网约车平台侵权事件类型22交通事故类侵权纠纷22.2 人身安全侵权纠纷22.3 个人信息安全侵权纠纷22.4 侵犯财产权益侵权纠纷33网约车平台在侵权事件中承担责任的问题33.1 网约车平台法律地位不明确33.2 同案不同判现象突出43.3 关于网约车平台承担相应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定缺失43.4 平台自身运营模式不成熟54关于完善网约车平台承担侵权责任的建议64.1 立法中明确网约车平台的法律地位64.1.1. .确定平台与司机形成雇佣关系下的运营模式64.1.2. 确定平台作为居间人的条件64.1.3. 认定平台与网约车为挂靠关
2、系的条件74.2 根据网约车平台的法律地位规定相应侵权责任74.2.1. 1平台与司机为雇佣关系时应承担的侵权责任74.2.2. 当平台作为居间人时应承担的侵权责任84.2.3. 当平台与司机为挂靠关系时应承担的侵权责任94.3 网约车平台的免责事由9参考文献10引言网约车作为共享经济时代的先行者,有效缓解了交通压力,很大程度的解决了人们工作日高峰期打车难的问题,为居民的出行也带来了新的便利。据前瞻产业研究院发布的中国网约车行业商业模式创新与投资机会深度研究报告说明,网约车的用户已经高达四亿多人次,现有望继续增长。在这庞大的使用量中,网约车平台起着关键性作用,可以说网约车平台就是网约车与乘客的
3、枢纽。众所周知,有利益的地方就有纠纷,现在网约车作为人们出行的首选方式,关于网约车的侵权案件更是日益激增,那么网约车平台在侵权案件中如何承担责任,现在还处于立法空白阶段,值得我们深刻探讨。1网约车平台的类型及法律地位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传统出租车模式越来越难以满足人们个性化、高质量的出行需求,而互联网、大数据、移动智能终端、1BS技术服务的发展为其提供了技术支撑,从而产生了网约车。现在学术界对于网约车平台的法律地位讨论的比较激烈,受网约车平台营运模式多样化的影响,现在大体是分为三种方向:雇主、居间人、被挂靠者。若网约车辆、司机都受平台约束,听从平台的指令完成工作,那么网约车平台应为雇主;若平台
4、不干涉网约车及司机的运输,仅对司乘双方的信息、安全承担安全保障义务,那么网约车平台应为居间人;若网约车辆或司机缺乏资质,以平台名义从事网约车营运活动,对外关系表现为雇佣关系或劳动关系,网约车平台则为被挂靠人。笔者认为应当按照运营的模式以及司机与平台的关系去考虑网约车的法律地位,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即上述三种模式可以并存。网约车平台是网约车运行的媒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为规定了平台的承运人地位。承运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这是海商法中的一个专有名词。暂行办法使用海商法中的“承运人”一词来确认网约车平台的法律地位,其中是可以显现出对于网约车
5、平台定位的一个偏向性。但是由于网约车是陆陆客运服务,而海商法中承担承运人责任的运输为海上货物运输,二者的运输模式、运输习惯、运输风险都不甚相同,无法将承运人责任套用在所有关于网约车平台侵权案件中,所以导致现有法律对网约车平台地位的规定不再适用目前多样化的网约车运营模式,使得网约车平台法律地位不明确,不足以解决网约车平台侵权案件。互联网数据资讯中心-199IT2网约车平台侵权事件类型随着网约车侵权案件的增加,平台涉及的侵权事件类型也在不断变化。网约车平台侵权事件可以概括为网约车平台在网约车司机、乘客、第三人三方发生侵权纠纷时所承担的侵权责任。网约车侵权事件类型大致分为四种,分别是交通事故类侵权纠
6、纷、人身安全侵权纠纷、个人信息侵权纠纷、侵犯财产权益侵权纠纷。2.1 交通事故类侵权纠纷在社会生活中,网约车中交通事故类侵权事件在侵权案件中占大多数。其一,当司机驾驶网约车发生交通事故时,乘客与司机、平台之间容易就侵害赔偿发生纠纷,除此之外,还可能会涉及到车外第三人,即路人。毕竟,司机驾驶网约车发生交通事故,可能会造成车内的乘客或第三人损害,此时平台的地位显得尤为重要。其二,当乘客疏忽大意,在上下车时因开关车门不注意也可能对过往的车辆或行人造成侵害,此时关于平台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容易产生争议。其三,当司机正常驾驶却被非正常行驶的车辆碰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乘客或第三人伤害时,平台应否承担责任也是一
7、个争议焦点。网约车作为肇事车辆,侵权者应是驾驶员和平台中的一方或双方,而对于两方的归责,则难确定责任分配。2.2 人身安全侵权纠纷网约车在运营过程中,网约车司机与乘客处于相对封闭的环境中,这种环境为不法分子侵害乘客生命安全提供了契机。例如21岁空姐滴滴遇害事件、南京滴滴司机持刀伤人事件、广州女子乘专车被司机性侵事件等,网约车侵犯生命安全事件频发,此类侵权已经触及到刑事犯罪,不仅侵犯了乘客的人格尊严,严重损害了乘客的生命安全及财产安全。受害人家属一般会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但考虑到单纯依靠犯罪嫌疑人的赔付难以良至不足以对受害当事人起到足够的安抚、补偿作用,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往往选择将网
8、约车平台列为第二被告,追究其履行义务不严的法律责任。2.3 个人信息安全侵权纠纷时代在发展,科技在进步。大数据时代给我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为我们带来了烦恼。现今个人信息泄露愈加严重,当乘客使用网约车时,平台内部或司机将获取到乘客的一些个人信息,例如手机号码、家庭住址等。并且现在网约车平台都有全程录音功能,相关录音资料可能会被不法分子窃取提炼出乘客的音质,用作他用。甚者有的平台提供全程录像功能,个人肖像信息也有泄露的可能性。这些款项都是格式条款,属于变相强迫乘客提供这些信息,否则无法适用该平台预约车辆。虽然平台承诺,其获取的用户信息将只用于合法用途,并会严格保密,但实际上隐私权被侵犯、个人信息安
9、全数据遭泄露的问题频发,侵害了乘客的隐私权。此种利用乘客个人信息实施的侵仅包括两个角度,一方面,平台泄露或非法使用隐私信息,另一方面,驾驶员将信息泄露或通过乘客个人信息进行骚扰。个人皴感信息泄露非但会因遭受不正当利用引发物质损害,更大程度上还将危害到被害者的心理健康,这种精神损害的后果由于不可量化易被人忽略,使被害用户群体困于窘迫处境。对此类新型侵权类型的承认,是法律应共享经济的积极选择。2.4 侵犯财产权益侵权纠纷网约车司机侵犯乘客财产权益的侵权类型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乘客将钱财遗忘在车上,司机占为己有拒绝归还,或是同意归还但以索取报酬为前提;另一种司机侵犯乘客财产的类型区别于上述司机故意为
10、之的情形,而是由于司机出于对路况的不熟悉,从而绕路给乘客带来损失。这些损失包括因绕路而产生过多的路费这类直接损失,也包括间接损失,譬如因绕路导致订单时间过长致使乘客延误车次、航班等。发生上述两种情形时,乘客在维权时一般会先行联系平台,往往就平台应当对此承担何种责任问题发生纠纷。3网约车平台在侵权事件中承担责任的问题3.1 网约车平台法律地位不明确网约车作为新兴产业,利用网络信息技术和大数据将司乘信息优化整合,形成一种客运新模式。该模式不同于传统的出租车,涉及到多方主体,运营模式也复杂多样,因此不同主体间的法律关系比较复杂。网约车的不同车型代表着不同类型的服务模式,同时也代表着平台不同的法律地位
11、。而正是服务模式的多样化,涉及到的多方主体构成网约车内部不同的法律关系,也就导致当发生侵权案件时,平台如何承担责任无法确定,即平台法律地位不明确的问题。网约车平台中有许多不同的运营模式,包括专车、顺风车、快车、出租车、拼车等,不同模式下的司机与平台形成的关系不同。例如,若乘客乘坐网约车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乘客人身受到伤害,但为了省钱,网约车投保的是私家车的保险,而非运营车辆保险。此时该车辆作为网约车使用已经属于营运性质,无法满足保险公司对运营车辆的理赔条件,而平台认为其只是网络服务提供者,仅仅对信息服务的真实性负责,也将拒绝赔偿。此种情况下,各方相互推诿责任,使得被侵权人维权困难。造成这种
12、现象的主要原因是立法对于网约车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并未明确规定,尤其是网约车平台的法律地位。虽然网络预约出租汽贺璇:论网约车平台的侵权责任讥载于山东大学,2023年,第7页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了网约车平台承担承运人的责任,但是不同的模式下主体间关系不同,承运人责任不适用所有网约车运营模式,从而导致法律责任不清晰,引发了诸多问题。3.2 同案不同判现象突出目前,网约车平台侵权在司法实践上的裁判路径不一,法官基于对网络平台的法律性质的不同理解,在网约车平台侵权责任的认定上也裁判各异,造成了同案不同判现象。根据裁判文书网上的检索数据,自2016年以来,截至到2023年4月份,涉及到网约车平台的
13、民事侵权案件就有2298篇法律文书,其中再审的裁定与二审判决书居多。通过大量查看法律文书,笔者发现这一类型案件上诉率与再审率偏高,上诉人或申请再审方大多为网约车平台,这反映出了网约车平台在承担责任时的争议是较大的,也从侧面反映出了网约车平台在网约车侵权案件中承担了较大的责任。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在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违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并且这种现象会大大降低法院和法官在公众视野中的形象,削弱司法的公信力,给法院的审判工作带来诸多难题。因为一般情况下,民众习惯以结果来衡量类似案件的公正性,很显然,同案不同判现象使得公众认为自己权益没有得到公正的保护,久而久之,对社会的稳定性也会产生
14、一定的影响。毕竟,一旦公众降低对法律的认同度和对司法机关的尊重度,不利于国家的长治久安。3.3 关于网约车平台承担相应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定缺失由于网约车在我国发展时间比较短,相关法律法规数量较少,在许多方面出现了立法空白。直到现在我国仅有一部由七个部门联合制定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但也只是笼统的进行了规定,很少有具体规定的适用,局限性较大。虽然还有各地政府制定的地方性文件,但缺乏普遍的适用性,难以在全国范围内统一适用。现今发生关于网约车的侵权纠纷时,我们只能参考民法典中的一些内容,并且没有适用的标准,导致各法院在适用法律时存在差异。因此在网约车运营过程中,关于网约车平台法律责任
15、的规定欠缺,实际影响了平台责任的承担。同时,从现行关于网约车的立法位阶看,只有一部部门规章对其进行了初步的规定,缺乏较高位阶的法律。当发生关于网约车平台侵权案件时,在具体认定侵权责任方面没有一部较高位阶的法律可以适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在法律效力位阶上属于部门规章,用低位阶的部门规章来做执行依据,对于相关部门的监管十分不利,特别是处理跨区域的网约军民事责任纠纷时,各地制定的实施细则不一致,在如何适用法律时就会出现争议,网约车平台可能以此为由逃避法律监管。如果有更高位阶的法律来制约网约车平台的违法经管及逃避责任行为,网约车的市场运行秩序更加规范,消费者的权益也能得到有效的保障。
16、民法典草案中曾经有关于网约车平台责任的条款,其中王利明教授建议增加关于网约车的相关规定。王教授认为,网络预约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网络预约平台为机动车服务提供者的,网络预约平台与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网络预约平台仅提供媒介服务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网络预约平台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结果在第一次审理草案的时候,关于网约车的相关规定就已经被删除,最终颁布的民法典也没有相关的内容。负责人回应表示:因网络预约机动车作为新生事物,各方面对其责任问题如何规定,分歧很大,民法典作为基本法还不宜对这一问题仓促作出规定,否则可能对相关行业造成限制。据此,民法典草案对这一问题未作规定。但是笔者认为民法典未对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