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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东城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工作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东城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实现奖励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按照北京市应急管理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京应急规文(2023)3号)文件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东城区应急管理局受理的东城区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的举报奖励。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所监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重大事故隐患的定义、范围及举报
2、奖励标准按照北京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京应急规文2023)3号)相关规定执行。第四条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工作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和“谁受理、谁奖励”的原则。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由区应急管理部门给予最先受理举报的实名举报人一次性奖励。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第二章组织领导及审议第五条成立局举报奖励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具体举报奖励实施。包括举报奖励金额核定、统计、奖励金通知、发放、归档、公示。第六条给予举报人的奖金纳入区级财政预算,奖励程序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第七条举报奖励内容由局举报奖励
3、工作领导小组结合案件处理情况,原则上每半年组织集中审议一次,并进行会议记录。拟支出奖励金额不满2万元的,报请举报奖励工作小组会议审议;奖励金额2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报请局长办公会审议;奖励金额5万元以上的,同时报局党委会审议。第八条会议主要审议以下内容:(一)举报人及举报内容是否符合奖励标准;(二)奖励金金额核定是否准确;(三)奖励金统计周期及发放时间是否适当;(四)奖励金发放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五)奖励金发放是否符合预算及财务规定。第九条参与举报案件查处及奖励工作的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外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
4、违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第三章举报奖励发放程序第十条奖励金发放将按照优先级,依次采取电话通知、短信通知、政府网站公告等方式进行通知。通知应向当事人说明举报奖励事由,应提供的身份材料、开户行名称和银行卡号等信息,提交材料方式,局机关联系人及联so第十一条核实举报人信息的通知人员对举报人进行电话通知时应做好录音,并详细记录电话通知的时间、接听情况。在5日内电话通知5次未予接听的,第6日起采取发送1次短信形式进行通知,同时采取在政府网站发布举报奖励领取公告形式进行通知。政府网站公告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未予回复者,视为放弃奖励金领取权利。第十二条举报奖励金发放方式为银行转账形式,由专人妥善保管银行转账明细记录或回执单,供纪检监察查阅监督。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举报其所在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接到领奖通知后,除提供身份证件复印件外,还应提供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等可以证明其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身份的材料。第十四条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60日内领取奖励金,逾期未领取且未提前说明理由者,视为放弃奖励金领取权利。除举报人自身原因或不可抗力,投诉举报的奖励金发放应在举报案件行政处罚诉讼期满后3个月内完成。第四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实施细则由东城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并报北京市应急管理局备案。第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