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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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进一步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实施意见为认真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健全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推动科技成果高质量供给和转化应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26号),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加强科技成果分类评价(-)树立正确的科技成果评价导向。充分发挥科技成果评价的“指挥棒”作用,坚持科技创新质量、绩效、贡献为核心的评价导向,根据科技成果不同特点和评价目的,围绕科学、技术、经济、社会、文化等维度,全面准确评价科技成果创新水平,转化应用绩效和对经济

2、社会发展的实际贡献。(省科技厅牵头,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国资委按职能分工负责)(二)实施科技成果分类评价。坚持科学分类、多维度评价,科学确定基础研究成果、应用研究成果、不涉及军工(国防)等敏感领域的技术开发和产业化成果等的评价标准,开展多层次差别化评价,提高成果评价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省科技厅负责)(三)强化科技成果绩效评价。基础研究成果以同行评议为主,鼓励国际“小同行”评议,推行代表作制度,实行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主要评价是否解决重大科技问题、提出原创理论与方法、开辟新的研究领域,引导推动产生重大原创性成果。应用研究成果以行业用户和社会

3、评价为主,主要评价是否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形成系统解决方案,引导更好支撑社会和经济发展,服务国家重大需求。不涉及军工、国防等敏感领域的技术开发和产业化成果,以用户评价、市场检验和第三方评价为主,主要评价是否聚焦技术的先进性、创新性,引导技术开发,提升与市场的匹配度,重点把技术交易合同金额、市场估值、市场占有率、重大工程或重点企业应用情况等作为绩效评价主要指标。探索建立重大成果研发过程回溯和阶段性评估机制,将阶段性评估结果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省科技厅负责)二、创新科技成果评价方式(四)深化省级财政科技项目成果评价改革。对重点研发计划、自然科学基础研究重点项目、杰出青年项目等,探索在结题或验收

4、后开展后评估抽查;对长周期的基础研究项目和重大科技攻关项目,探索开展中长期成果评价,通过年度进展报告加强事中监管;对重点产业创新链、“两链融合”专项等项目,强化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导向,实施立项前评估。在项目评审验收环节提高技术合同数量及金额、创新创业情况等指标权重,适当降低论文、知识产权数量等指标权重。进一步激发科技人员面向经济主战场、人民生命健康和企业需求承担科研课题的动力,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承担单个横向课题实际到账总金额30万元以上且通过合作单位验收的项目,可视同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具体管理办法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自行制定并报省科技厅备案。(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按职能分工负责)(五)

5、推进重大项目知识产权评价改革。支持建设知识产权运营交易中心,与国家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产权交易机构形成衔接,协同开展知识产权转让、许可等运营服务,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三项改革”形成的专利成果通过市场化方式检验和实现价值。建立健全重大项目知识产权管理制度,鼓励项目承担单位对重大项目进行专利导航。完善专利申请前评估制度,将高质量专利及其转化应用情况作为成果评价的重要依据,把企业专利战略布局纳入评价范围。(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知识产权局按职能分工负责)(六)发挥金融投资在科技成果评价中的作用。支持金融机构、投资公司参与科技成果评价,从成果研发投入、技术成熟程度、技术合同金额、新增销售

6、收入、市场需求、市场规模、市场竞争力以及潜在风险等方面,对科技成果潜在经济价值、市场估值、发展前景等进行商业化评价。探索并推广知识价值信用贷款模式。在知识产权确权并能产生稳定现金流的前提下,规范推进知识产权证券化和质押、担保融资,以股权、债权投融资价值体现成果价值。(省科技厅牵头,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银保监局、证监局、省财政厅、省知识产权局按职能分工负责)三、推广职务科技成果市场化评价(七)实施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职务科技成果退出或部分退出国有资产管理范畴,不纳入国有资产管理,由科研管理部门承担管理职责。以作价入股等方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形成国有资产的减持、划转、转让、退出、减值及破产清算等处置

7、,不纳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管理考核范围。建立健全专门管理制度和监管机制,确保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后,不会造成重大违法违纪违规风险以及资产损失风险。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管责任。(省科技厅牵头,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按职能分工负责)(八)拓宽技术转移人才职称评审通道。对面向经济主战场,开展新技术概念验证、中试熟化、产业化工作的高等院校教师,申报高级职称时可按照分类评审要求纳入“教学科研型教师”参加职称评审,重点评价其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的经济、社会和生态价值。对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企事业单位中专职服务成果转化的技术转移研究、技术推广、运营孵化、科技咨询、科技管理等人员,纳入工程系列

8、参加职称评审,重点评价其在推广本单位科技成果取得经济社会效益过程中所作的贡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按职能分工负责)(九)建立市场导向的科技成果定价机制。健全协议定价、挂牌交易、拍卖、资产评估等多元化科技成果市场交易定价模式。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探索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出资科技成果转化的方式,形成“技术入股+现金入股”的投资组合。(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科技厅按职能分工负责)四、提升科技成果评价专业化服务能力(十)完善科技成果评价综合服务信息平台。依托秦创原创新驱动网络平台建设省科技成果库,加强与国家科技成果项目库对接,建设跨行业、跨部门、跨地区的科技成果库、需求库、案例

9、库和评价工具方法库,实现科技成果评价信息资源开放共享,推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三项改革”成果在秦创原总窗口落地转化。(省科技厅负责)(十一)建立科技成果公开和集中发布制度。加快建设现代化高水平技术交易市场,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进场交易科技成果。财政性资金支持形成的非涉密科技成果信息,按规定向社会公开发布。推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建立职务科技成果定期披露制度,根据不同应用需求制定科技成果推广清单,纳入科技成果转化“三项改革”试点范围。定期举办科技成果转化“三项改革”路演活动,引导相关金融机构、投资企业提早介入科技成果研发、评价、转化等活动。(省科技厅牵头,省教育厅等部门按职能分

10、工负责)(十二)分类建设科技成果评价机构。依托行业协会、学会、研究会、技术转移机构、投融资机构、科技项目管理机构等分类建设一批专业化科技成果评估机构,加快构建政府、社会组织、企业、投融资机构等共同参与的多元科技成果评价体系。加强对第三方评价机构的遴选、培育和管理,健全利益关联回避制度。探索建立科技经纪人、技术经理人有偿提供科技成果路演和推介推广、技术成熟度评估、技术经纪和代理等成果转化服务的新模式。(省科技厅牵头,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按职能分工负责)(十三)加强科技成果评价队伍建设。健全技术转移人才培养机制,推动技术转移专业学历教育。培育壮大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技术转移人才队伍,推动与第三方机构共

11、聘科技经纪人,鼓励共聘科技经纪人全程参与发明披露、评估、对接谈判,面向市场开展科技成果专业化评价活动。(省科技厅、省教育厅负责)五、强化科技成果评价应用(十四)发挥成果评价的激励作用。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建立技术成熟度评价体系,在重大项目和重点任务实施中运用评价结果。鼓励高等院校在做好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科学研究等工作基础上,加大技术开发和成果转化力度。将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地方发展情况作为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考核评价和科研资金支持的重要依据。提升科技成果评价结果在评奖、重大项目申报、重要人才项目推荐等方面的应用。加大单位科研项目结余资金统筹力度,优先用于职务科技成果阶段性评价、综合评价等

12、所产生的评价费用。(省科技厅牵头,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按职能分工负责)(十五)创新科技成果评价应用场景。推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联合建立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基地,开展早期科技成果评价、促进早期科技成果转化落地。打造秦创原立体联动“孵化器”、成果转化“加速器”、两链融合“促进器”建设示范样板,输出推送定制化高质量科技成果,加速成果转化和企业孵化。(省科技厅负责)(十六)破解科技成果评价“四唯”问题。围绕“四个面向”,重点评价科技成果的质量、绩效和贡献,不把成果完成人的职称、学历、头衔、获奖情况、行政职务、承担科研项目数量等作为科技成果评价、科研项目绩效评价和人才计划评审的参考依据,鼓励广大科技工

13、作者把论文写在祖国大地上。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建立健全个人评价与团队评价相结合的评价制度和工作体系,客观、公正、准确评价个人、团队和单位在科技成果产出中的贡献。(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按职能分工负责)(十七)完善科技成果奖励制度。修订省科学技术奖励实施细则,完善奖励提名制度,围绕国家及全省重大战略需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科学家和一线科技人员加大奖励力度。对在推动“两链”深度融合及科技成果转化中成效显著的企业家或科技工作者进行奖励。(省科技厅负责)(十八)完善尽职免责机制。健全审计、监督、检查结果跨部门互认机制。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国有企业建立成果评价与

14、转化行为负面清单,完善尽职免责规范和细则,按照“三个区分开来”要求评价相关人员决策责任。在制度健全、流程合规、勤勉尽责、未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各高等院校领导及职能部门不承担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省科技厅牵头,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国资委、省审计厅按职能分工负责)六、切实加强组织实施(十九)加强统筹协调。省科技厅要发挥主责作用,掌握全省科技成果评价改革进展情况,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国资委、省审计厅、省知识产权局、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银保监局、证监局等部门主动协调配合,细化落

15、实举措。各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国家级和省级高新区负责本地区、本开发区成果评价的指导推动、监督服务工作。(二十)落实主体责任。各科技评价组织管理单位(机构)要牵头完成相关科技成果评价标准、工作规程、机构和人员规范等标准的制修订任务,提升专业能力,客观公正开展科技成果评价活动。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要积极完善科技成果转化“三项改革”相关配套政策体系,细化操作流程,推动政策落地落实。(二十一)营造良好氛围。深入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强化科技成果评价诚信监督、社会监督和单位自律,坚决破除滥用评价结果现象,杜绝科技成果评价中急功近利、盲目跟风行为。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积极营造良好的评价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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