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问题答疑汇总.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刑诉问题答疑汇总.docx(8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刑诉问题答疑汇总1对于认罪认罚制度、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体系和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要怎么理解?答疑:认罪认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认罪认罚从宽既是实体法上的制度,也是诉讼法上的制度。实体法上:刑法中有从宽处理的规定,如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诉讼法上:尽量采取更为轻缓的强制措施和程序处理措施,适用更为便利的诉讼程序,尽量使刑事诉讼过程对其各种权利造成较小的影响,使案件能够尽快得到处理。高法解释第350条人民法院应当将被告人认罪认罚作为其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的重要考虑因素。被告人罪
2、行较轻,采用非羁押性强制措施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依法适用非羁押性强制措施。认罪认罚从宽包括认罪和认罚两部分的内容。认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被指控的犯罪事实。认罚:明确表示愿意接受刑罚等处罚,特别是指接受检察机关提出的包括主刑、附加刑、以及是否适用缓刑等具体的量刑建议。高法解释第347条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对于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宽处理。实体上如法院审判阶段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3、。高法解释第355条对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一般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的,应当适用非监禁刑;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可以减轻处罚。对认罪认罚案件,应当根据被告人认罪认罚的阶段早晚以及认罪认罚的主动性、稳定性、彻底性等,在从宽幅度上体现差异。共同犯罪案件,部分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可以依法对该部分被告人从宽处罚,但应当注意全案的量刑平衡。(2)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司法体制改革以审判为中心是相对于司法实践中的“侦查中心”所提出来的。强调侦查起诉应当面向审判服从审判,审判以庭审为中心,庭审以证据为中心,贯彻证据裁判原则、直接言词原则,做到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控辩意见
4、发表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于法庭。具体制度设计上、改革意义等建议阅读沈德咏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3)少捕慎诉慎押提出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背景大体上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经过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我国犯罪结构和刑罚结构逐渐轻缓化。特别是以危险驾驶罪等轻微犯罪入刑为代表的积极主义刑事立法,迫切需要裁量主义的刑事司法与之相匹配,以优化刑事司法资源配置,更好地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实现繁简分流。二是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普遍推行,要求公安司法机关对自愿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给予从宽处理,以便及时有效地惩罚犯罪,加强人权司法保障,提高刑事司法效率,在更高程度
5、上实现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有机统O三是随着手机定位、路面监控非羁码等电子监控手段的广泛应用,公安司法机关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控能力大幅度提升,即使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予逮捕羁押,仍然可以较为便利地保证其随传随到,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所谓少捕,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应当尽量少逮捕人,并且严格将逮捕措施限定为确保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一种预防性措施,使非羁押诉讼成为刑事诉讼的常态。所谓慎诉,是指从严掌握刑事案件进入审判程序的实体条件和证据标准;对于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如果检察机关根据案件事实、情节以及犯罪嫌疑人的具体情况和认罪认罚态度,认为不起诉更加有利于维护公共利益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
6、合法权益,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修复社会关系的,尽量适用不起诉手段终止诉讼。所谓慎押,是指在少捕的基础上,通过落实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等,保障被逮捕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辩护人申请变更或者解除强制措施的诉讼权利,尽量缩短审前羁押期限,减少审前羁押人数。少捕慎诉慎押司法政策的具体适用范围、面临的疑难问题可以阅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内涵功能及其落实2 .第一次审讯的时候刑讯逼供了,第二次审讯的时候没有刑讯但还是之前的那个人来审讯嫌疑人出于害怕做出的供述属于什么类型的证据?答疑: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0条的规定,此时嫌疑人出于害怕做出的供述仍然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同时根据高法解释
7、第124条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采用刑讯逼供方法使被告人作出供述,之后被告人受该刑讯逼供行为影响而作出的与该供述相同的重复性供述,应当一并排除,但下列情形除外:(一)调查、侦查期间,监察机关、侦查机关根据控告、举报或者自己发现等,确认或者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而更换调查、侦查人员,其他调查、侦查人员再次讯问时告知有关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被告人自愿供述的;(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审判期间,检察人员、审判人员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被告人自愿供述的。)3 .审理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则和刑事原则的区别。答疑:附带民事诉讼本质上属于民事诉讼,也要遵循民事诉讼法所规定
8、的基本原则,如辩论原则、处分原则、检察监督原则;而附带民事诉讼所特有的原则是一并审理原则,即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时,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附带民事诉讼,并对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一并作出判决。所以在本质上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则和刑事原则的区别是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区别。4 .审判中,公安机关的回避由谁决定?答疑:审判中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应当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1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
9、决定。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5 .取保候审转化为逮捕后,能不能因为不满足逮捕条件改变侦查措施?答疑:取保候审转化为逮捕说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严重违反了取保候审的法定义务以及酌定义务,人身危险性较高,属于逮捕种类的第三种即转化逮捕(变更逮捕)。此时已经满足了逮捕条件,若随着案件的发展已经不符合逮捕的条件比如主动退赔退赃、坦白、立功等等说明其人身危险性已然降低,不再符合逮捕条件,可以采取羁押替代性措施如监视居住。6 .如果出现超期羁押的案子,比如广西谢洪武案,除了赔偿金外还有其他的救济方法嘛?我国现有法律有无机制可以防止超期羁押的出现?超期羁押对司法权威的打击和
10、公信力的下降该如何处理?而且关于羁押的场所我也是有所疑惑,羁押的场所可以包括看守所,监狱等,但是这些地方同时也是判决生效的犯罪人关的地方,将犯罪嫌疑人也关在这些地方是否会有所不妥?毕竟嫌疑人还没有得到终审判决。答疑:超期羁押的救济方法是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申请刑事赔偿。法律机制上现有防止超期羁押的出现方法有发挥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职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权利、羁押必要性审查。超期羁押对司法权威的打击和公信力的下降,解决路径更多地依赖于司法工作人员的严格规范执法,转变司法观念。羁押的场所只有看守所。7 .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是否可以再把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还是只能由检察机关自行补
11、充侦查?答疑: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应当由检察院自行补充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提供协助,不得将案件再退回公安机关。法条依据:高检规则第422条在审判过程中,对于需要补充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或者补充侦查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自行收集证据和进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提供协助;也可以书面要求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补充提供证据。8 .裁定和决定的适用对象都包括程序问题,那么两者的程序问题有何不同?答疑:区别点裁定决定适用主体审判机关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适用诉讼阶段审判阶段、执行阶段刑事诉讼各阶段适用对象程序问题、少量实体问题(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减刑、假释)
12、程序问题(精神病强制医疗决定例外)一案中数量可有多个可有多个适用方式书面或口头书面或口头生效方式一般不会立即生效(裁定终止审理、终审裁定等除外)一般一经作出,立即生效(不起诉决定一经宣布立即生效)救济方式一般可以上诉、抗诉,期限5天申请复议、复核或者申诉9 .认罪认罚案件可以适用速裁程序,只认罪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吗?答疑:适用速裁程序的前提是被告人认罪认罚,而根据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被告人承认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重复,对于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所以被告人只认罪的,在符合其他条件的情形下可以适用简易程序。法条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14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13、,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10 .刑诉法的二审基本原则是上诉不加刑原则,那么如果遇到处罚畸轻、必须改判的情况,二审法院作何处理?答疑:上诉不加刑的适用前提是只有被告人一方提起上诉,人民检察院没有抗诉或者自诉人没有上诉,在此情形下,一审法院处罚畸轻必须加重处罚的,二审法院仍然应当维持原判,待二审法院的裁判生效之后通过再审程序予以纠正。法条依据:高法解释第401条审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对被告人的刑罚作出实质不利的改判,
14、并应当执行下列规定:(七)原判判处的刑罚不当、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不得直接加重刑罚、适用附加刑。原判判处的刑罚畸轻,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11 .为何只有控告人才能申请复议?答疑:刑事立案的材料来源主要有被害人的控告、举报、报案,其中控告才是被害人所独享的权利,在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情形下,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有权提出控告。控告需要就自身所遭受的侵害事实以及犯罪嫌疑人进行说明,在公安机关司法机关不立案之后,为了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而赋予其复议、申诉以及提起自诉的权利。举报作为被害人以外的主体提出,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没有必要赋
15、予其复议的权利,而报案尽管被害人也可以向公安司法机关提出但报案并未涉及详细的犯罪嫌疑人身份,存在案情不够全面无法立案的问题,故同样没有必要赋予复议的权利。12 .技术侦查取得的证据(应表述取得的材料更为规范)可以作证据使用,但只能查证属实才能作定案依据。若未查证属实发挥什么作用?答疑:直接予以排除,不得作为定案依据。法条依据:高法解释第71条证据未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13 .值班律师制度的基本内涵和立法目的是什么?答疑:值班律师是指法律援助机构在看守所、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场所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通过派驻或安排的方式,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第2条设置值班律师最初是为了配合审判阶段刑事辩护全覆盖的司法改革措施,后来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推行,值班律师在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自愿性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意在促进公正司法和人权保障。14 .缺席审判制度中是否对双方当事人的人权有所保障?答疑: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在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上存在四种类型:分别是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的缺席审判;审理中被告人死亡的缺席审判再审案件的缺席审判;被追诉人潜逃境外的缺席审判。刑事审判被告人有公正审判的权利,应当出庭接受审判,禁止在被告人不到庭的情况下对其进行审判。而第一种、第四种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