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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律师协会业务发展和职业培训经费使用和管理办法(2013年1月30日深圳市律师协会八届理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2014年8月6日深圳市律师协会九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2021年5月25日深圳市律师协会十届理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2022年3月22日深圳市律师协会十一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业务发展和职业培训经费的使用,促进业务活动的开展,体现节俭、高效、合理使用经费的原则,根据深圳市律师协会章程、深圳市律师协会财务制度等相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第二章经费来源及使用第二条 业务发展和职业培训的经费由深圳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深圳律协”)从会费中划拨。第三条经
2、费主要用于协会开展的各类业务活动,包括以交流、指导、调研、出版、培训等形式开展的业务活动以及与业务发展与培训职能相关的其他业务活动。经费用于职业培训的,由职业培训委员会负责审批;用于除培训以外的其他工作的由业务创新与发展委员会负责审批。第四条 业务发展和职业培训的经费须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挪作他用。第三章经费使用标准第五条 讲课嘉宾劳务费(以下劳务费均为不含税劳务费)(一)邀请讲课嘉宾按照每学时1500元/人,半天不超过四学时计算;1 .如邀请两院院士、全国人大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立法及司法解释起草人,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的教授、专家等嘉宾授课,可视实际情况适当提高讲课劳务费,
3、最高不超过1万7L o2 .如现场听课人数超过300人的,可适当提高讲课劳务费,最高不超过1万元。上述两项标准不叠加计算。(二)邀请深圳律协会员讲课原则上不支付讲课费,但以其他社会职务身份被邀请或参加协会统筹安排的活动支付讲课劳务费不超过2000元,人数超过三人作为主讲嘉宾的,原则上支付讲课劳务费不超过人民币1000元/人。(三)因特殊原因需超出上述标准及按上述规定提高讲课劳务费幅度的,经办委员会应事前提出专门申请,并依据本会相关规定报请审批。第六条场租费用秘书处业务部根据专业委员会组织参加活动的人数、规模以及影响力负责统一安排场地,费用标准以深圳律协与相关合作单位协商的价格为准。因特殊情况自
4、行安排活动场地的,须在申请中特别提出并依程序审核、批准,具体场地的确定,由秘书处业务部工作人员根据相关规定跟进落实。第七条速记费用如需提供速记服务,需在预算中列明。由秘书处业务部统一联系速记公司,费用标准以深圳律协与相关合作单位协商的价格为准。第八条 出版书籍、论文集等刊物费用出版书籍、论文集等刊物的,由秘书处业务部统一联系出版单位,费用标准以深圳律协与相关合作单位协商的价格为准。第九条 交通、住宿及用餐费用所邀请的深圳市以外地区的主讲嘉宾的往返交通费、住宿费,根据深圳律协相关财务制度关于差旅费的标准,在标准范围内的,依照票据实报实销。超出标准部分由经办人自理。活动经费不包括餐费,确有必要安排
5、有关人员用餐时,需在预算中特别列明且用餐标准和陪同人数应当符合按深圳律协相关财务、接待制度。第十条其他费用活动中需支出本办法所列费用项目以外的其他费用的,须在预算中列明,并按相关财务制度报批。第十一条联合举办活动的经费使用标准协会与其他单位联合举办活动的,需详细列明深圳律协与合作方分别支付的活动经费预算。深圳律协所支付的活动经费涉及讲课劳务费、场租、速记费等费用时,应不超过本办法规定的标准,且不得违反深圳律协相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因特殊原因需超出本办法规定的标准的,专业委员会应事前提出专门申请,并依据本办法规定报经审批同意。第十二条参加其他单位主办的活动的经费使用标准协会或委员会指派代表参加其他
6、单位主办的活动而使用经费的,须提前经业务创新与发展委员会审核批准。第十三条其他形式的活动经费使用标准专业委员会组织其他形式的业务活动(如调研、出访等)而使用经费的,须提前经业务创新与发展委员会审核批准,并应按深圳律协相关财务制度审批。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向个人支付的各类费用金额一律为税后金额,相关税费由深圳律协依法实施代扣代缴。第四章经费的申请、审批、预支及报销第十五条 举办业务活动应在五个工作日前向业务创新与发展工作委员会或者职业培训工作委员会提出申请,并经该两委员会审批后实施,属于职业培训的范畴,由职业培训委员会负责审批,属于职业培训以外的其他工作的由业务创新与发展委员会负责审批;涉及
7、经费超出两委审批权限的业务活动需提交会长会、理事会审议同意后实施。业务创新与发展工作委员会或者职业培训工作委员会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主动策划活动,活动方案确定后,向秘书处业务部提交经费书面申请。第十六条 书面申请的内容应包括:拟举办业务活动的名称、形式、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参加人数、举办活动的目的等。活动经费预算应经济、合理,并应详细列明各项开支。因特殊原因需超出本办法规定的标准的,应在申请中专此详细说明。第十七条 秘书处业务部收到书面申请后,根据申请制定工作方案及预算、经费,并依据协会财务制度规定的审批流程报批。第十八条 经批准的专业委员会活动经费,由秘书处业务部依照深圳律协相关财务制度申报借款预支以便使用。第十九条 秘书处业务部须在活动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凭本办法第二十条所规定的有效单据按照财务制度规定向秘书处财务部门据实报销。尚余活动经费的,应一并退回。活动经费使用超出活动申请中列明的项目的,不予报销。该项费用由专业委员会或专门委员会经办人员承担。活动经费使用超出协会财务制度规定标准的,不予报销。超出部分由专业委员会或专门委员会经办人员承担。第二十条 办理报销手续须提交各项支出的正式发票。经费支出收款方为自然人的,必须由收款方本人在领款单据上签字,不得由他人代签代领。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律师协会理事会通过并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