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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及管理制度(-)根据消防法的有关规定,我院自动消防系统的维修保养要与有维修保养资格的企业签订维修保养合同,并按照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587-2005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的要求,定期进行维护保养且维护保养记录齐全。(二)消防设施、器材包括用于灭火的各类灭火器、消防水栓、消防枪头、水带、消防水池、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淋系统等各种工具、设备。(三)消防设施、器材的配置和调拨归口保卫部,消防设施、器材的检查由使用单位负责,保证其完好有效,公共部位消防器材的管理由保卫部负责。(四)消防器材应当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周围不准堆放物品和杂物。(五)因办公场所搬迁等原因,新办公部位的消防设施、器材由保卫部统一配置,交使用单位负责;原办公部位的消防设施、器材由原使用单位交保卫部统一回收。因房屋装修等原因,消防设施、器材由使用单位统一集中保管,装修完毕后恢复原位。(六)有效期满需要更换、检测的消防设施和器材,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保卫部进行检验,确实无法使用的由保卫部负责更换,原设施、器材由保卫部收回。(七)发生火灾时,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扑救人员使用消防设施、器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