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律师协会参政议政与法律职业共同体促进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2022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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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律师协会参政议政与法律职业共同体促进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2010年9月18日深圳市律师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7年6月16日深圳市律师协会第十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22年4月13日深圳市律师协会第十一届理事会第五次视频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一章宗旨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深圳市律师协会章程和深圳市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为促进深圳市律师参政议政工作和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工作,制定本规则。第二章机构性质第二条深圳市律师协会参政议政与法律职业共同体促进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作委员会”)是深圳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架构下负责联系律师中的党代

2、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简称“两代一委”),研究、撰写与律师行业或本地区社会公共利益有关的议案、建议、提案及规则,部署建言献策、参政议政、社会监督、法律职业共同体良好关系及联动工作机制构建等工作,并开展相关活动的工作机构,对协会理事会负责。第三章职责范围及其设立第三条 本工作委员会的机构设置由理事会决定。第四条 本工作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三至五名、委员若干名,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人选由理事会决定。担任主任、副主任及委员的律师除应具备深圳市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中对于任职条件的要求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在任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二)有从事立法、法官、检察

3、官、警察工作经历;(三)在各民主党派各级组织中担任职务;(四)在各行业协会担任常务理事以上级别职务;(五)对促进律师参政议政工作、促进法律职业共同体工作有较突出贡献或有较强参与意识。其中,在任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为本工作委员会的当然委员,不受本工作委员会人数限制。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委员的任期与当届理事会同期,可连选连任。第五条 本工作委员会的职责:(一)负责我市律师“两代一委”的联系、沟通、联谊等工作;(二)负责联络我市党委、政府、人大和政协机关,为律师“两代一委”参政议政提供协助;(三)组织律师“两代一委”提出涉及律师制度建设和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的立法和法律、法规修

4、改意见及建议,对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四)做好立法调研及咨询工作,组织律师“两代一委”就议案、建议和提案进行研讨,着力提高建议、议案和提案质量;(五)协调议案、建议和提案的会签;(六)建立议案、建议和提案资料库,为律师“两代一委”服务;(七)在民主监督和维护律师权益和利益方面,充分发挥律师“两代一委”作用;(八)根据理事会的授权,代表协会对外开展工作;(九)推进律师与公检法等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推动改善律师执业环境;(十)探索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方案,总结试点并逐步在全市推广;(十一)组织与公检法等法律职业共同体单位联合举办论坛等相关活动;(十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第四章

5、委员职责及权利义务第六条 本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的职责:(一)召集本工作委员会会议,制定本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及年度工作计划;(二)执行本工作委员会的决定,向委员布置和通报工作;(三)组织本工作委员会委员集体考察、调研等各项活动;(四)管理本工作委员会活动经费,及时向理事会报告工作;(五)根据理事会授权代表协会或以本工作委员会名义对立法、司法、行政等工作提出建议或意见,参加相关社会活动;(六)提名副主任委员人选和委员的撤换、增补;(七)向律师协会理事会汇报工作。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可指派一名副主任代行职责。副主任委员负责协助主任委员工作,主任不能主持工作时,报协会分管副会长同意可代行主任职责。

6、第七条 本工作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一)有权参加本工作委员会的各项活动,尽职为深圳律师服务;(-)以自身的言行,维护本工作委员会的良好社会形象;(三)对本工作委员会的经费使用享有监督权。第八条本工作委员会委员的义务:(一)应积极参加本工作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二)积极、认真完成本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交办的工作任务;(三)每年应至少向本工作委员会提交一份有关促进本工作委员会工作或完善本工作委员会工作制度的建议;(四)不得利用本工作委员会委员的身份为本人及本人所在律师事务所谋取不当利益。第九条 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自动丧失委员资格。(一)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

7、,受到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或律师协会行业惩戒的受到行政处罚的;(三)拒不接受本工作委员会分派的任务的;(四)自行辞去委员职务的;(五)有深圳市律师协会章程列举的不适宜担任委员的其他情形的。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本工作委员会主任工作组讨论通过,可以取消其委员资格:(一)一年内连续两次,或累计三次未参加本工作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的;(二)两次以上未能完成本工作委员会交办的工作任务的。本工作委员会决定取消委员资格的,应当制作书面通知送达本人,并报告市律师协会理事会。委员自收到取消决定通知书之日起丧失本工作委员会委员资格。第十条本工作委员会可以吸收一定名额的本市律师作为志愿团成员。志愿团成员享有如下权

8、利和义务:(一)列席本工作委员会的会议;(二)参与办理和认真完成本工作委员会交办的工作,尽职为律师服务;(三)不得利用本工作委员会志愿团成员的身份便利为本人和所在律师事务所谋取不正当利益。志愿团成员丧失、取消资格适用本规则第九条之规定。第五章本工作委员会会议及活动形式第十一条 本工作委员会可以通过研讨会、座谈会、听证会、调研、考察,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对外交流等多种形式开展工作。第十二条 本工作委员会可接受协会其它专委会的邀请,参加其专委会的会议和活动,听取意见和建议。第十三条 主任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主任助理及秘书长团队成员参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

9、。第十四条本工作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每年至少组织两次全体委员会议,并根据需要吸收和鼓励非委员律师参加。会议召开前五个工作日由参政委秘书处负责准备、分发材料和通知,参政委秘书处工作人员列席全委会。第十五条 本工作委员会召开会议,所议事项须形成纪要,报协会秘书处备案。第十六条本工作委员会的主要任务:(一)参加或主持重大课题、问题的调研和调查处理,提出意见、建议;(二)承办咨询、质询,审议、拟订同本工作委员会有关的议案;(三)参与律师行业管理规范的起草、论证、报审等工作;(四)建立与人大、政协、统战部门及社会团体的经常性联系;(五)根据理事会授权和本工作委员会特点及需要,开展相关活动。第十七条 本工作

10、委员会开展活动,委员必须履行签到手续。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必须向主任委员履行请假手续。第六章监督管理第十八条本工作委员会须对每次会议情况保留完整的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须在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上签名,有不同意见的,要如实表明自己的意见。第十九条 本工作委员会须在每年1月15日前,完成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及财务支出情况的说明,接受理事会的监督检查。第二十条 本工作委员会应在每年11月30日前完成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及预算方案的制定工作,提交理事会审议。第二十一条本工作委员会的会议纪律、会议纪要、工作总结及计划落实情况,将作为协会下一年度活动经费考核划拨的参考依据。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规则经理事会通过后生效并实施。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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