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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无线电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服务指南(2023年版)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福建省无线电管理办公室)2023年月编印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一、设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72号)第十四条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取得使用许可,但下列频率除外:(一)业余无线电台、公众对讲机、制式无线电台使用的频率;(二)国际安全与遇险系统,用于航空、水上移动业务和无线电导航业务的国际固定频率;(三)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使用的频率。第十八条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确定范围内的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无
2、线电管理机构实施。(二)福建省无线电管理条例(1998年8月1日福建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8年5月31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修正)第十四条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应根据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对无线电频率的划分和分配,按照权限规划和指配无线电频率。(三)无线电频率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第40号令)第四条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取得许可,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的频率除外。二、申请条件(一)所申请的无线电频率符合无线电频率划分和使用规定,有明确具体的用途;(二)有可用的无线电频率,使用无线电频率的技术方案可行;(三)有管理无线电台(站)的专业技术
3、人员;(四)对依法使用的其他无线电频率不会产生有害干扰。三、申请材料(一)新用(变更)申请1使用无线电频率的书面申请(见模板1):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开展相关无线电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技能、管理措施),拟开展的无线电业务的情况说明(功能、用途、使用范围、通信范围(距离)、服务对象、预测规模、建设计划),拟申请使用的频率、带宽、使用范围、发射功率;2 .地面无线电业务频率使用申请表(见模板2);3 .技术可行性研究报告(150MHZ和400MHZ单频点对讲机除外)(见模板3):包括拟采用的通信技术体制和标准、系统配置情况、拟使用系统(设备)的频率特性、频率选用(组网)方案和使用率、主要使用区域的
4、电波传播环境、干扰保护和控制措施,以及运行维护措施;4 .依法使用无线电频率的承诺书(见模板4);5 .申请人身份证明:如单位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等,非本人申请需提供授权书。若可查询到电子证照无需提交纸质材料。注1:申请使用属于需要电信运营的,需提供电信运营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若可查询到电子证照无需提交纸质材料)。注2:单频点对讲机频率申请可与设台申请一并办理。(二)延续申请1 .地面无线电业务频率使用申请表(见模板2);2 .依法使用无线电频率的承诺书(见模板4)。(三)注销申请注销使用无线电频率的书面申请(见模板5)。注:可与台站执照注销一并办理。承诺受理后1个工作日办结。四、办理流程(
5、一)受理: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行政服务中心或设区市无线电管理局接受申报材料,所交材料齐全的,当场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并签发受理通知书;所交材料不齐全签发补齐补正通知书,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签发不予受理通知书。(二)审核:在受理申报材料后,由经办处(科)室在受理申报材料后4个工作日内完成内容审核。(三)决定:在完成审查后2个工作日内作出对该申报事项审核的决定,签发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或批复文件并送达。五、审批时限6个工作日(专家评审和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时限内,但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并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进行国内、国际协调或者履行国际规则规定程序的,进行协调以及履行程序的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时
6、限之内)。六、审批结果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或批复文件。七、诉求渠道福建省工信厅机关党委电话:福建省工信厅法规和行政审批处电话:八、年检要求无需年检。九、办理地址(详见常用信息)十、办理时间全年除节假日外,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夏季时调整为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H-、注意事项(一)申请人向所在地设区市无线电管理局提交申请,如设区市无线电管理局没有审批权限,应当告知申请人具有审批权限的无线电管理机构;(二)所申请的频率需跨设区市使用的向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福建省无线电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三)所申请的频率在平潭综合实验区的向福州市
7、无线电管理局提出申请;(三)若需组织专家评审、依法举行听证或需完成有关国内、国际协调,履行国际规则规定程序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期限内,但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许可一、设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72号)第二十七条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取得无线电台执照。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除军事系统外的无线电管理工作,根据审批权限实施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审查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布局和台址,核发无线电台执照及无线电台识别码(含呼
8、号,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无线电监测和干扰查处,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无线电管理相关事宜。省、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设立派出机构。派出机构在省、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责。第三十条第一款设置、使用有固定台址的无线电台(站),由无线电台(站)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设置、使用没有固定台址的无线电台,由申请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二)福建省无线电管理条例(1998年8月1日福建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8年5月31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修正)第七条设置、使用除地面公众移动通信终
9、端、单收无线电台、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以外的无线电台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并依法向无线电管理派出机构申请取得无线电台执照。未取得无线电台执照或者无线电台执照有效期限届满的无线电台,不得使用。无线电台执照不得转让、借用、涂改和伪造。第八条设置、使用有固定台址的无线电台,由无线电台所在地的无线电管理派出机构实施许可。设置、使用没有固定台址的无线电台,由申请人住所地的无线电管理派出机构实施许可。(三)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规定(2009年工信部令第7号)第四条设置使用地球站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
10、、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颁发的无线电台执照。二、申请条件(一)业余无线电台(站)1 .熟悉无线电管理规定;2 .具备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操作技术能力;3 .无线电发射设备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单位申请设置业余无线电台的,其业余无线电台负责人应当具备第一项规定的条件,技术负责人应当具备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条件。(二)卫星地球站设置审批1 .卫星地球站所属卫星通信网频率使用许可已获得批准;2 .所使用的空间电台、频率和极化等技术参数与所属卫星通信网获得的批准文件一致;3 .设置卫星地球站所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依法取得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且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要求;4 .有熟悉无线电
11、管理规定、具备相关业务技能的人员;5 .有明确具体的用途,且技术方案可行;6 .有能够保证无线电台(站)正常使用的电磁环境,拟设置的无线电台(站)对依法使用的其他无线电台(站)不会产生有害干扰;7 .卫星地球站的技术特性、站址选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有关规定。(三)其他无线电台(站)1 .申请人已取得无线电管理机构的频率使用许可;2 .所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依法取得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且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要求;3 .有熟悉无线电管理规定、无线电台站管理业务技能的人员;4 .有明确具体的用途,且技术方案可行;5 .有能够保证无线电台(站)正常使用的电磁环境,拟设置的无线电台(站)对依
12、法使用的合法无线电台(站)不会产生有害干扰;6 .建设固定台址的无线电台(站)的选址,应当符合城乡规划的要求。三、申请材料(-)新用(变更)申请1.业余无线电台(站)设置申请(即办件)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的书面申请(见模板6):包含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设台和使用呼号的理由、使用区域、使用期限、拟用设备;业余无线电台设置申请表(见模板7);业余无线电台(站)技术资料申报表(见模板8);申请人身份证明:如单位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等,非本人申请需提供授权书。若可查询到电子证照无需提交纸质材料。2.单频点对讲机设置申请(即办件)地面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申请表(见模板9);地面无线电业务频率使用申请表
13、(见模板2)(频率使用与台站设置一并申请时需提供);申请人身份证明:如单位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等,非本人申请需提供授权书。若可查询到电子证照无需提交纸质材料。3 .公众移动通信基站设置申请公众移动通信基站设置使用申请表(见模板10)。4 .卫星地球站设置申请设置使用卫星地球站的书面申请(见模板15):包含申请人基本情况(专业技术人员及技能、管理措施),设置使用地球站的用途,所使用卫星无线电频率(或所属卫星通信网的入网材料),拟设地球站的名称、站址、发射和接收特性参数、设备型号;卫星地球站设置使用申请表(见模板16);电磁环境测试报告(见模板13)(设置天线直径不超过4.5米的地球站,站址周围视
14、距传播范围内不存在其他同频段无线电台的,可以不提交地球站站址电磁环境测试报告);申请人身份证明:如单位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等,非本人申请需提供授权书。若可查询到电子证照无需提交纸质材料。5 .其他无线电台(站)设置申请(业余无线电台、单频点对讲机、公众移动通信基站、卫星地球站除外)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的书面申请(见模板11);地面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申请表(见模板9);广电、民航、铁路管理部门颁发的频率使用许可证或指配频率批复文件(仅使用广电、航空及铁路专用频率设台时提供,复印件1份);技术可行性研究报告(见模板12)(技术方案、具体用途、工作条件、电磁环境是否符合要求,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
15、编号);电磁环境测试报告(见模板13)(设置使用广播电台等只有发射功能的无线电台(站)、移动台站,或承诺受到无线电干扰时不提出干扰申诉的台站除外);申请人身份证明:如单位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等,非本人申请需提供授权书。若可查询到电子证照无需提交纸质材料。(二)延续申请对应的无线电台设置使用申请表(使用广电、航空及铁路专用频率需提供频率使用许可证或指配频率批复文件)。(三)注销申请1 .公众移动通信基站注销申请公众移动通信基站设置使用申请表(见模板10)。2 .除公众移动通信基站外的台站注销申请注销无线电台的书面申请(见模板14)o注:承诺受理后1个工作日办结。四、办理流程(一)受理: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行政服务中心或设区市无线电管理局接受申报材料,所交材料齐全的,当场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并签发受理通知书;所交材料不齐全签发补齐补正通知书,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签发不予受理通知书。(二)审核:在受理申报材料后,由经办科(处)室在受理申报材料后6个工作日内完成内容审核。(三)决定:在完成审查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对该申报事项审核的决定,签发无线电台执照或批复文件并送达。五、审批时限9个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