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施工质量安全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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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ji%1 1 1 JiI 上,LT T* T* T*T T* T*T T* T*I A I 7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会签单签 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签 收质量管理要求第一条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按照合同要求配备管理人员,满足工程质量管控要求。第二条各分部分项工程开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依据国家及行业标准、施工图、施工组织设计制定针对性、可操作性、可控制的专项施工方案报监理审批,审批通过后应严格执行。第三条 严格工序质量控制:必须坚持样板先行,每道工序开始施工前必须先做工序样板;对每道工序的首件工程,按设计、规范等要求,严格控制施工过程,确保符合各项要求;按照“标杆

2、引路、以点带面、有序推进、确保实效”的要求,积极培育质量管理标准化示范工程;通过样板引路,将工程质量管理从事后验收提前到施工前的预控和施工过程的控制;在施工过程中应坚持自检、互检、交接检程序,落实“三检”制度,提升自我管理,自我控制,自我提高的能力;质量管理强调过程控制,对于达不到质量要求的施工工艺必须进行改进,把质量通病消灭在萌芽状态。第四条严格工序交接制度:不同工序特别是各施工单位界面交接必须施行书面交接,交接记录经甲方、监理、施工签字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否则造成的返工及工期延误损失由下道工序施工单位承担。第五条严格隐蔽验收制度:隐蔽工程经监理验收合格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作业,否则监理有

3、权剥离检查,无论合格与否,造成的一切损失及工期延误均由施工单位承担。第六条监理方应安排人员对需旁站的工序进行旁站,同时施工单位必须安排值班管理人员,发现问题及时有效的处理,确保工序质量。第七条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建筑材料试验规定,遵循“凭证进场、入场即验、见证取样、复验合格后方可使用”的原则,配合监理单位做好进场验收、见证取样工作;特别是消防安全、环保节能类材料必须严格按照要求进行进场验收、取样、复试;第八条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规范要求的施工试验规定,严格按照规范要求及代表批量制作施工试验试件,并及时送检;需现场进行的施工试验必须及时委托并经试验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第九条严格周例会制度:

4、每周二下午召开监理例会,各参建单位必须按照通报名单参会(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检、安全),按时参会签到(如需请假,提前与业主代表、总监请假),不得迟到、旷会、早退;严肃会议纪律,不得吸烟、大声喧哗、交头接耳,手机均调为震动或静音。第十条施工单位要切实做好成品保护工作,应根据成品内容和施工范围,划分责任段,落实责任制,制定详细的成品保护措施,并派专人负责对成品进行保护、保管与标识,确保成品质量;成品在储存、保管过程中,如遇到外界因素或客观条件影响时,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成品在储存、保管期间发生损坏或不适用时,看管人必须予以记录,并及时处置。第十一条 承建单位对于相关监督部门、建设

5、单位、监理单位签发的整改通知,必须按要求进行整改;若有异议可书面进行申诉,但最终结果确定后,承建单位必须无条件的执行。第十二条 对于在现场发生的质量事故,承建单位不得擅自处理,必须经监理单位确认,并留下相应的影像资料;监理单位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事故处理程序进行处理;承建单位将事故处理完成报经监理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第十三条 严格工程资料与施工进度同步,资料不得滞后工程实际进度,甲方、监理将定期(每周)组织对工程资料同步情况进行检查。安全管理要求第十四条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各参建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及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事故应急

6、预案及保证措施,配备相应数量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十五条总承包单位需按照总承包合同约定,承担总承包合同范围内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全部管理责任。应遵守和制定符合国家和地方所有现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业主安全管理制度和标准的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对施工现场进行统一的管理,各参建施工单位必须服从总包单位的统一管理。第十六条 总承包单位应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并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造成的危害和污染。第十七条 施工组织设计应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包括起重吊装、脚手架、顶管作

7、业等,应当提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附具安全验算结果,并组织专家论证。第十八条 现场应严格按照安全专项方案施工,施工起重机械、施工电梯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和吊篮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在验收合格后使用。第十九条 对施工现场直接从事生产作业涉及劳动密集、机械、高空作业、物资比较集中等危险场所,承建单位必须明确责任人,且制定出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并向监理单位提供资料进行备案;对现场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和公示。第二十条 承建单位必须对进场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入场安全教育,施工前技术人员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施工技术交底;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认真做好劳动保护工作,教育生产作业人员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监理人

8、员或建设方在日常工作中如发现现场施工人员不戴安全帽、穿拖鞋进入施工现场及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者,随地大小便、酒后操作以及其它不安全、不文明现象的,将对总包单位进行处罚。第二十一条特种作业人员按规定经过专门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建设、监理单位随时检查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发现违章作业或无证上岗的(证件过期未审视为无证),将对总包单位进行罚款,并通报批评。第二十二条 施工现场应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相应数量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第二十三条承建单位应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安全防护

9、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第二十四条承建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必须对相应的危险部位设置安全装置和保护措施,对这些部位要做到有责任人定期检查并做好相应的检查记录。第二十五条 对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第二十六条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基坑边沿、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应按照国家标准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第二十七条 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

10、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第二十八条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严禁住人及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第二十九条承建单位必须对施工现场、生活区定期(每周)进行安全检查,并认真做好检查记录;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必须按照整改时限尽快进行整改;必要时对严重的安全隐患可局部暂停施工,承建单位负责人不得以各种理由拒绝整改。第三十条 承建单位必须做好文明施工工作,施工作业区、生活区、场区道路必须保证清洁、道路畅通;要认真做好文明施工管理活动记录,并针对文明施工管理责任落实情况,及时进行必要的整改。罚则第三十一条违反第一条规定,按照合同规定进行处罚。第三十二条违反第二条规定,现场施工未编制施工方案或有方

11、案但不按方案执行的,每次罚款500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郑州地铁集团规定及合同处罚。第三十三条违反第三条规定,每次处罚10000元,责令重新制作工序样板并组织工序样板验收。第三十四条违反第四条规定,每次处罚5000元,责令已经施工的不合格工序返工处理,否则按照合同规定严厉处罚。第三十五条违反第五条规定,按照合同规定每次处罚10000-100000元,不合格隐蔽工程返工处理。第三十六条违反第六条规定,施工单位未安排值班管理人员的,每次处罚500元,并限时安排值班管理人员,否则加倍处罚。第三十七条违反第七条规定,按照以下进行处罚:工程中使用的材料进场后24小时内施工单位应将所进材料名称、型号规格、数

12、量、产地及材质证明以书面形式报监理部验收,否则处以5000元罚款,并限期补报。需要送检的材料到场后2个工作日内未送检的每次处罚承建单位5000元,并限期送检,否则加倍处罚。未按照规范规定取样的(取样批次及复试项目),每批次罚款5000元,并限期取样,否则加倍处罚。建筑材料的抽检未按规范进行检验的、每次检测结果未经监理认可的材料不得使用,若私自用于工程中,发现一次处罚承建单位10000100000元,同时施工单位应无条件整改拆除、清场。进场材料与经过批准的所报材料样品不符者,每次罚款5000元,并责令予以更换。试验或外观检验不合格的材料必须在24小时内清出现场,否则每延期一天罚款5000元。不合

13、格材料进场第一次限期清出后,又在该项目部出现同样的不合格材料每次罚款10000元。第三十八条违反第八条规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范要求的施工试验规定进行施工试验每次处罚5000元;施工试验不合格私自进行下道工序每次处罚10000元,造成其它重大质量隐患的按照要求及合同规定予以处罚,并无条件返工。第三十九条违反第九条规定,迟到每次处罚500元,旷会及早退每次处罚10007IS o第四十条 违反第十条规定,对故意破坏成品的单位每次予以1000.5000元罚款(根据成品货值),并支付成品修复的全部费用,承担工期延误等全部责任。第四十一条违反第十一条规定,对监理工程师签发的监理通知置之不理或无正当理由拒不

14、执行、不回复的,每次给予承建单位5000元罚款,在顺延期限内仍不回复的加倍罚款并按照合同规定处理。对业主、监理签发的文件施工单位有意见可书面回复,但不得拒签,否则每次处以2000元罚款。第四十二条违反第十二条规定,所有质量缺陷承建单位均应上报监理部,并提交处理方案,经监理及其它相关人员认可方后修复,未经监理许可私自处理质量缺陷者发现一处罚款5000元,并将不合格之处返工处理。第四十三条违反第十三条规定:施工资料滞后工程实际进度,滞后2天以上7天以内的,每项罚款1000元;施工资料滞后工程实际进度,滞后7天以上的,每项罚款2000元;对工程资料滞后的限期补报,在限期内仍未补报的,加倍罚款;经第三

15、方查出资料滞后缺失的按照每项5000元予以处罚。资料报审缺少照片的,并未限时补报的按200元/张进行处罚。第四十四条违反第十四条规定,施工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未配备足额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照合同予以处罚;未建立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保证措施即开始作业的,每次罚款500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合同规定处罚。第四十五条违反第十五条规定,各参建单位不服从总包管理、未进场备案的,每次罚款1000元。第四十六条违反第十六条规定,总包单位未实行封闭管理及采取扬尘治理措施,且经提出后未限时落实的,每次罚款1000-5000元。第四十七条违反第十七、十八条规定,未编制施工现场及安全专项方案即开始作业的,每次罚款5000元,危大工程每次处罚500010000元;施工起重机械、施工电梯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和吊篮等未验收合格私自使用的每次处罚5000-10000元;造成严重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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