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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红旗示范车队驾驶员考核标准分值评分标准有所列情形之一的,扣50分,并直接从车队除名在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同等、主要或全部责任的。驾驶未取得巡游车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车经营活动的。转借、出租从业资格证的。将出租汽车交给无从业资格证件的人员驾驶,并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私自改装、调整计价器造成计费失准的。拒绝接受依法检查,或采取故意堵塞交通等方式阻碍行政执法的。违反法律法规,参与影响社会公共秩序、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等停运事件的。殴打、威胁、恐吓、骚扰乘客的。伪造、骗取、转借巡游车专用设施、标志或者为前述行为提供条件的。本次考核过程中或者上一次考核等级签注后,发现有弄虚
2、作假或者隐瞒诚信考核相关情况,且情节严重的。倒卖出租汽车专用发票的。拾到乘客遗留物品拒不上交的。有所列情形之一的,扣40分在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受伤且负同等、主要或全部责任的。擅自涂改、伪造、变造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件上相关记录的。无正当理由拒载或接受预约服务而未前往载客的。营运途中无正当理由擅自中断服务的。不积极配合处理乘客投诉或者纠纷的。有所列情形之一的,扣30分未经乘客同意,故意绕道的。未经乘客同意,强行搭载其他乘客的。未按规定随车携带有效消防器材的。计程计价设备、待租标志灯等车载运营设备不能正常使用而继续运营的。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的。未按规定停放车辆、候
3、客、揽客的。将出租汽车交给取得从业资格证、但未经注册的人员驾驶,并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不按规定提供出租汽车发票或提供的发票与本车不符的。有所列情形之一的,扣20分驾驶未按照规定安装、设置、喷涂、张贴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标志标识的车辆,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不按规定接受乘客刷卡或通过其他非现金方式结算车费的。车容车貌不整洁的。不按规定着装,仪容仪表不整的。营运过程中行为举止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向车外抛物、吐痰或在车内抽烟的。使用服务忌语的。有所列情形之一的,扣10分未按规定携带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件,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未按规定放置出租汽车服务监督卡等标志,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不按乘客
4、意愿使用音响和空调等设施设备的。有所列情形之一的,加20分有见义勇为、救死扶伤等先进事迹的。有重大拾金不昧行为的。受主流媒体报道表扬的。有协助查处违法行为的。积极参加抢险救灾、义务服务等社会公益活动的。考核标准:IOO分-90分:优秀90分-80分:良好80分-60分:合格60分以下:不合格队员采取星级制,设1星至5星五个星级,5星为最高等级。每季度对车队驾驶员运营情况进行考核并进行公示。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予以通报表扬,星级授予5星;连续3个月考核结果为合格的或半年内有3个月考核结果为合格的,降低一星级,进行为期1周的培训,培训合格后上岗。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自行退出车队。车队车辆编号自成立之日第二个月起,按照考核成绩进行排名。车队成立后申请加入红旗示范车队的出租车车辆实行考察期制度,考察期限6个月,考察期间不得张贴车队标志标识。每季度对考察期内车辆运营情况进行考核。考察期内考核结果均为优秀的,可转正;考核结果均为优秀的,延长考察期限3个月,延长考察期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可转正;不符合前述条件的,结束考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