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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鹰潭市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管理条例(2023年12月17日鹰潭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2023年3月26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的销售、燃放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管理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公安机关是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
2、公共安全管理。应急管理部门是烟花爆竹销售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烟花爆竹销售的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生态环境、行政审批、气象、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教育、供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管理工作。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信江新区管委会(以下统称管委会),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负责辖区内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管理工作。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市、区(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管委会的要求,组织开展本辖区内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市
3、、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依法确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时间,并向社会公布。第六条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文物保护、保存单位和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三)加油站,液化石油站,天然气站,粮、棉、油、麻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销售、储存、使用场所,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四)国家机关、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福利院;(五)工厂、矿山内严禁烟火的场所,山林等重点防火区;(六)公园、商场、集贸市场、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的场所;(七)桥梁、地下空间;(A)市、区(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地点。第七条在禁止燃放
4、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禁止销售烟花爆竹,对已经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的经营者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具体补偿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八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外,对烟花爆竹销售应当严格控制、合理布点、强化监管。销售的烟花爆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第九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外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将点燃的烟花爆竹向人员、车辆、建(构)筑物、窖井等投射、抛掷;(二)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三)不得在建筑物公共走廊、楼梯、屋顶等燃放烟花爆竹;(四)不得以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燃放烟花爆竹
5、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第十条遇有重大庆典和节日等,确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依法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取得焰火燃放许可证。公安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在作出许可决定后三日内,将许可燃放的时间、地点、种类、规格、数量向社会公告。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规程和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第十一条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应急措施。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广播、电视、
6、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遵守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管理规定的宣传、教育活动。第十三条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地点内的宾馆、酒店、物业服务、婚庆服务、殡葬服务等行业的经营管理者,应当告知服务对象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不得为燃放烟花爆竹提供服务。对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相关单位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向举报人反馈。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第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燃放的区域、地点或者时间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
7、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销售烟花爆竹的区域或者地点内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销售的物品及违法所得。第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宾馆、酒店、物业服务、婚庆服务、殡葬服务等行业的经营管理者未履行告知、劝阻义务,发生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或者发生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未履行报告义务的,由公安机关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提供燃放烟花爆竹有关服务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焰火燃放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九条公安、应急管理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H一条本条例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