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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诉讼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一、引言1二、民事执行难概述2(-)我国民事执行难的表现形式2(二)执行难案件类型3(三)民事执行难产生的影响4三、我国民事执行现状4(-)民事执行现状5(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实施现状5四、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存在的问题5(-)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界限模糊5(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司法运行环境不完善6五、完善健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6(-)健全被执行人合法权益保障体系6(二)严格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适用界限7(三)完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司法环境8六、结语8参考文献10引言民事执行作为我国重要的法律实施程序中的一部分,其完善程度还存在一定的缺陷,需要执行者在
2、充分了解它的法律属性后,抓住它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立法上的缺陷、体制上的不足以及执法者自身执法不当等问题,从而在立法体制、宣传过程中得到执法者严格的监督和群众的支持。为有效解决执行难问题,必须从现实出发,从司法实践中长期以来遇到的、难以解决的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和探讨,寻出可行之路,来有效缓解当下这些现实情况的出现和发生。归根溯源,这些都是我国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不完善的体现。加之,我国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相关性理论研究较少,能够运用于现实中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理论依据不够充足,这些都严重的制约和阻碍了我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进一步健全。本文通过对国内外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理论研究的
3、分析,进一步就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相关理论给予丰富,寻求完善我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可行性方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相关性理论研究不多,通过在相关文献资料库中的搜索,能够运用于现实中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理论依据略有不足,这些会严重制约和阻碍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进一步健全。基于此,本文从现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进行探讨,旨在找到现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尝试性的完善措施和建议。一、民事执行难概述(-)我国民事执行难的表现形式1“赖”一一被执行人有能力拒不履行被执行人是指能够履行有效法律文书中规定的义务但未履行义务的可执行人。俗称老赖。因违反信托而被强制执行的人可列入该名单,
4、根据修改失信名单若干规定第1条规定的六项要素执行:拒绝履行以下义务的人:因其行为而负有强制执行责任的;通过伪造证据、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执行死刑;不正确的法律程序、隐瞒财产、违反高消费限制令;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的。在立法方面,我国民事执行的方式主要有三种:一种是由执行机构根据其任务和权力进行调查。第二,请求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相关资金线索;第三,被执行人主动向法院申报其所有财产。但在实践中,除了2019年建立人民法院建立了网络查控体系三年来对外部财产发现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以外,第二种,由于申请人大都不了解被执行人情况一直难以施行,第三种方式,因对被执行人隐瞒财产有相关法律规定惩罚不完善,所以效果不佳
5、。2. “躲”一一被执行人逃避不见当被执行人得知其案件已移交执行程序时,他开始有组织地、有计划地“隐藏”以避免被传唤法庭。在执行方面,被执行人基本上拒绝接受法院的宣告,有的甚至决定逃跑,搬迁家属,到其他地方或外国“躲藏”以拒绝执行,有的甚至会牵扯到军警关系层面。在被执行人逃避执行期间,他们甚至使用强有力的手段阻止执行正常的执法。3. “臧”一一被执行人隐直、转移财产被执行人在“藏”的过程中,一些被执行人员主要表现为拥有多个账户,在调查过程中向法院提供的基本账户是空的或虚假的账户,他们隐藏的账户实际上正在使用或有资金在流通。同时,为了逃避债务,这些可执行人通常与其共犯合作,利用虚假破产和虚假抵押
6、,通过金融机构暂时混淆和转让房产,这通常被称为“洗钱”。4. “拒”一一被执行人和协助义务人拒不配合一些被执行人和义务人拒绝配合,将本应上缴的资金与公积金、人寿保险基金、养老基金等资产混用,或者直接伪装成国家不能执行的资金,混淆视听。更有甚者用暴力对抗执法,1沈天伦,”基本解决执行难背景下对被执行人失信名单制度的再思考”,法制与经济,2023年第2期。2对执法人员进行人身攻击,对其进行打骂报复。可以说,这是拒绝执行的极端行为。这种“拒绝”主要表现为反抗情绪引起的情绪波动。5. “执行不能”一一被执行人确实无力支付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能力表明,确实无力支付的“执行不能”可以大致在民事赔偿案件的被执
7、行人中体现,这一群体中有相当一部分人已经判决,而且还有仍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他们不仅没有真正的赔偿能力,甚至连自己的人身自由权都没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人身自由被剥夺,在他入狱期间,他得到的报酬只够支付自己的花费,而不足以补偿。此外,在审判的民事附带刑事部分,法官的判决是基于被告的受害者所遭受的损害和被告的赔偿承诺,而不考虑进一步的执行,这与司法执行产生了联系,并为今后的民事执行造成了重大困难。此外,绝大多数刑事案件被告基本上没有一技之长,也没有必要的生存技能。一些被调查者因自身懒惰,几乎没有财产,更不用说要求赔偿了。这是难以控制的原因之一。6. 执行工作质效不高总的来说,当参与方数量过多时,也
8、会导致“执行不能”,最终导致实施工作质量和效率低下的局面。例如,根据相关资料,在偶发的执法纠纷阶段之后,最常见的案例有三种:第一种是交通事故,第二种是故意损害,第三种是挑起纠纷并引发问题。处理这些案件的问题是,犯罪者和受害者越来越多,如果侵害人太多,每个侵害人都会开始互相推诿。但如果被侵害者太多,赔偿就会变得巨大,执行起来也更加困难,如果双方都有太多人,赔偿就会变得更加困难。(二)执行难案件类型1 .融案件,债务人多为国有特困公司。例如,A公司是一家拥有数千名员工的国有公司。然而,在多年的经营过程中,公司管理不善,财务利益不佳,债务缠身,偿债能力差,生产濒临破产,公司员工支付困难,其债务有多名
9、债权人。目前,最重要的是在稳定政策方面,考虑到数千名工人的搬迁,无论是破产还是继续,A公司的索赔通常很难实现。这是暂缓执行。2 .赔偿案件,主要包括道路事故赔偿案件和刑事损害赔偿案件。例如,在一起刑事案件中,罪犯杀害了被害人,被害人家属申请民事赔偿。然而,肇事者被监禁或处决,而肇事者的家庭贫穷而破碎。父母在法律上没有义务帮助他们的成年子女偿还债务。在这种情况下,由于罪犯妻子和子女的生活不稳定,罪犯的个人财产非常有限,向受害者支付的民事赔偿几乎无法执行;如果罪犯在逃,执行起来尤其困难。3 .被执行人在农村。路途遥远,被执行人本来生活就很艰苦,有的靠外出打工避债,房屋变现较难。孟姣,“浅析失信被执
10、行人的权利保障”,法制博览,2023年。34 .“三费”案件,即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该案件大多涉及到社会低收入人群。5 .公司重组和合并案例难以实施。一些公司利用重组和合并的可能性私自分配或撤出国有资产,这使得它们难以履行有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有的将公司所有资产出售给员工,在转型过程中,前公司没有资产可供执行。有些人揩公司一分为二,把债务留给原来的公司,然后自身转移到新公司,这使得偿还债务变得困难。特别是在国有特困企业的情况下,法院难以采取措施,造成群众上访的现象,工作难以进行。()民事执行难产生的影响1 .阻碍国家法律建设近年来,虽然我国“执行难”现象已受到重视,但依法治国的理念并
11、未得到充分落实,最终“执行难”成为当今社会的一大难题。但这样的结果可能会阻碍我国法治建设的进展。此外,关于民事控制难度的参考立法尚不存在,这意味着执法速度不太快。民事诉讼法的第29条实施条款过于简洁,令人困惑。最高法也给出了类似的法律解释,但还远远不够详尽。2 .当事人利益受损当今,我国商业主体结构复杂,交易活动形式多样,传统的风险投资信用体系已不能适应当前的经济发展,不能用它来弥补不断发展的经济社会中的漏洞,但由于执法机关职责不清、效率低下,也容易造成行政执法过程难。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是执法当局的主要群体过于分散,导致执法当局的重复执法或忽视执法,执法当局之间的关系相互影响,从而促进执法当局
12、与经常性执法之间的分工。特别是在落后地区,由于经济原因,特别是非法行政,执法机构的质量不平衡。执法机关经常对利润不加区别的处以罚款,牟取暴利,无视规章制度,给行政单位的工作造成许多问题和障碍久3 .影响法律权威和司法公信力2018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明确要求,“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健全信用监管,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加快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建设,健全信用监管,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加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发挥同行业和社会监管作用wo可以看出,长期以来,最高法院已经认识到法院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作用和责任。国家法律实施情况下的数据是社会信用信息的最重要组成部
13、分,应处于信用信息等级的最高层。“执行难的出现给公众带来了法律权威丧失和对司法机构不信任的错觉,并最终导致公安法公信力的削弱,这极大地阻碍了社会主义新时代社会信用体系的推出%二、我国民事执行现状王蓉,“民事执行中的分段集约执行内涵与对策探析”,法制与社会:旬刊,2023年第2期行姚建宗、王永恒,”论民事执行中的声誉治理”,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年第23期第8版。4(-)民事执行现状我国民事执行具有宪法意义上的执行要求,其工作内容与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相互展开。我国民事执行工作在大量的民商纠纷事件中难以得到开展,其执行过程最初就存在相关法律体系不健全、执行人员整体素质不高、面临逃
14、债等社会问题。民事执行难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我国在民事执行的过程中,由于大量法律文件得不到有效实施,这严重有损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不利于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观的弘扬,更使我国法律失去群众的信任,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秩序的稳定。另外,在执行过程中,还存在制度不明确、脱离社会需求的问题。这些都说明我国现行的民事执行效果还存在很大缺陷(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实施现状2013年我国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若干规定,该制度运行的几年中,2018年全国法院累计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1227万人次。限制购买机票1746万人次。全年新增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单位主体共359.4万个。2019年纳入
15、失信人共673万例,共限制615万人次购买机票,222万人购买高铁、动车票。2023年新增“失信人”249.84万,限制高消费共计1379万人次。2023年新增“失信人”633万人次,限制高消费人群700万人次。按照目前我国的实行现状来看该数据依旧还在往上攀援。具体情况如表所示:表1近年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施行现状年份新增纳入失信人名单数量(万例)限制高消费等惩戒措施(万次)2018359.4174620196738372023249.8413792023633700资料来源:转引自网络2018年至2023年间,被限制人员数量不断攀升,由此可见,在我国人群中存在失信行为的当事人数量较多,且统计数据都是每年新增失信人数,未包含往年来纳入失信黑名单的人数,由表中各项数据可知我国失信被执行人的数量依旧呈现增长趋势,特别是近几年受全球疫情大流行的时代背景影响,我国涉及到的民事经济纠纷大幅增长,也间接导致了我国近年来的民事执行难事件加大了堆积量。导致失信被执行人制度施行起来显得较吃力。三、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存在的问题(一)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界限模糊由于对“失信”的标准相对模糊,实践中很容易“偏离”造成被执行人员名单“异化”。若干规定第1条规定了将被执行人列入被执行人违反信任行为名单的条件,即他们有能力履行现有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拒不履行的,以及:“通过伪造证据、暴力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