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融贫中的法律风险问题研究》7700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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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权质押融贫中的法律风险及完善建议一引言2二股贩押概念界定2(-)股权质押的功能2(二)股权质押的相关法律制度发展3三股权质押融贫中的法律风险4(-)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风险错误!未定义书签。(二)涉外股权瑕疵设质的风险错误!未定义书签。(三)优先受偿权的特殊性所隐含的风险错误!未定义书签。(四)股权质押登记的法律风险。错误!未定义书签。(五)法律禁止流质所带来的风险。错误!未定义书签。(六)法律禁止流质所带来的风险。错误!未定义书签。四完善股权质押法律制度的建议错误!未定义书签。(-)加快制订有关股权质押的专门性法律规苑错误!未定义书签。(二)扩大适格股权的范围,提高股权质押制度的效率错误!

2、未定义书签。(三)适当加强对出质人的保护错误!未定义书签。(四)建立完善的股权质押信息披露制度错误!未定义书签。五结语错误!未定义书签。参考皿10-引言我国的金融事业在近年来发展,股票质押已经成为了各种投资方式的一部分它所具备的保障功能,投资功能和效益功能,体现了中国当代物权以利用为中心的价值观念,满足了人民居民消费与投资的需求,并更多的被运用到了金融投资担保领域。各大商业银行以股票质押为担保方法的信贷总量呈现一增长态势。日语研究者铃木禄弥也认为,股权质押”今天在金融业上有着巨大的重要性,以至有压倒不动产抵押权的势头”。但是,由于目前的股票质押体系尚存在着许多问题,我国的目前关于证券质贷的法律

3、法规中的条款都较为简单,留有着一些规定空缺,而且分散在各法当中,并没有系统化,所以虽然经过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以及中国证监会在二零一八年修改了证券股票质押贷款办法,但更加健全了对证券质贷的风险预警制度。但因为该办法行政规定的属性局限,无法处理股份质押中的各种问题,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质押,以及涉外股份质押等各种类型,都无法应用,不满足了股份质押的实际要求。对于个人股权质押的具体运用并缺乏相应立法的扶持与保障措施,这都严重影响了个人股权质押机制的社会价值功能的合理张扬。所以,对于健全我国股票质押投资机制,合理限制商业银行股票质押投资风险有必要对这一-既富有理论价值又有现实意义的课题展开广泛的

4、研究。二股权质押概念界定股权质押融资是权益质押中的一项形式,是指将资本融入一方或向资金的融出方融入资本,并约定在将来归还资本、消除质押关系的活动。出质人通过质押资金的手段获取.充足的资本,并同时选择以其所持有的股权份额成为权益质押的对象。质押融资的过程中,债权债务双方因为股权关系将报酬和风险捆绑在一起,相当于把股权当成了小额贷款物。假如债权人没有按期限偿还相应贷款,则债务人享有优先求偿权利,但债权人并不丧失对其的控制力,股东不但拥有实质性控制权能的,还具有企业实际的控制权,并将股票波动产生的损失转到债权人身上。因此经过上面论述可以知道,与股票质押融资之间的网络关联不仅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利益关

5、联,而且还是债权人与第三方上市公司之间的利益担保关联。股权质押融资行为重点是为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金融服务,并使得中小型、创业类企业的大股东通过权益质押担保方法投资,适应了企业进一步扩大规模的投融资需要。股权质押融资行为是对现行投融资方法的重要技术突破与革新,它最突出的优点就是其交易性与简便性,也因此而被企业广泛采用。(-)股权质押的功能一是质押保证功能。通过股票质押,能使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小额贷款物相互链接,两方之间既要考虑价格波动性、风险和质量问题,要密切注意公司运营成果等会影响价格的有关因素,从而更有效的评估小额贷款物料量。而质押融资担保价格主要受这样二方面的因素影响:一是股权在出质时的

6、公开交易价格。股票在出质时的折现价格主要受股利分红收益和公司盈余利润影响。因此,所取得的利润和可分得的股票分红决定出了质权价格。二是股票的买卖价格,也即转让出股份使用权时的交易价格。当买卖在公开市场中完成时,股票价格会收到交易中买卖双方供求、利润水平等一系列要素的制约,最终对小额贷款物料量产生影响。二是质押的投资功用。也就是由于它具有了保证功用,就会对信贷级别有一定提升效果。在市场经济背景下,需求方可以把握投资机会不断投资,从而获取大量资本来支持或者扩大社会再生产。供给方急需把手头空闲的巨额流动资金加以投入,从而取得资金保值增值的效益。虽然投资形式类型繁多,最常见的形式也是向银行贷款来筹得大量

7、流动资金。但是定有更多的信用可以从银行借款。所以如果是贷款的安全性还没有提高,商业银行等投资单位也就不能再随意的举借大量流动资金、发放贷款。该情景下,银行倾向于这种抵担保物的融资方式。在大量担保物品中,银行更认可股权质押方式,因其具有较高变现价值。三是质押的效用功能。在股票质押时间内,受质权人拥有改变动产的使用权利,而出质人则无法利用该动产,因此出质人只是完全丧失了对公司股票自身的财产性利益,而并不是把表决权一并交给资本融出方,虽然质押融资方式并不会降低效力。但是由于公司的大股东不仅掌控着公司经营管理的决定权,还拥有着质押商品的财产权,使得公司更偏向于选择这种共同融通资本的方法。(二)股权质押

8、的相关法律制度发展在罗马时期,市场是不可以出现股权质押融资的,原因理由是质押融资物具有抽象性特征。在古代罗马的商品市场下,并缺乏股票质押这种抽象性权力的产生条件。但在现代资本主义市场交易的大背景下,质押融资物逐步进入了人民的日常生活。在当下企业质押机制完善的今天,资本家们揩它用作在投资时提高信誉的重要渠道。这类新兴起的担保途径已经适应了市场经济的发展,并在国家当中充分采用。通过长期的实验和探讨,在股票质押方法投资方面国外相对发展的比较完善的。在国内,与股权质押相关的立法和规定起步时间相比于外国还比较晚,是最近几年来才起步的。二零零八年,中国正式启动并实施了物权法,在中央领导的积极引导和各个地区

9、政府部门积极响应号召的大环境下,公司以质押融资方法解决了部分资金不开的状况。另外,证券法中要求:股票公司在挂牌以前的所有股票办理托管和股票的收购与转让都会统一到中证登记,不得由个人收购股份和随意处置。通过对这些机制的规范,权益双方对质押的证券应当在法律规定登记结算机关办理登记与转移,以确定双方的权利关系及其对担保物的交付。质押股投资活动的主要意义在于限制出质股票的买卖,并反对第三方。从二零一六年开始,由于质押融资的服务领域日渐壮大产生的风险范围也在逐步扩大,对当前由此产生的质押融资资源浪费、投资抽离等烫易风险也不足为怪。二零一七年,出于预防融资市场中可能会产生的投资不足风险和限制质押融资活动,

10、实现净化融资市场、规范投融资活动的目的,有关监管机构频频出台新规。因而可知,目前国家正积极的健全关于股票质押的立法规范与政策体系,以实现净化融资市场环境的目的。股权质押融贫中的法律风险(一)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风险非上市企业的股票价值无法估价,其股票无法成为评价公司业绩的依据,可以利用资产负债表对股票进行估值,亦可利用转让交易成为估值的依据因素。实际中,非上市企业的股份质押后,企业的股东会仍可利用不同渠道变相置换企业资产,掏空企业使其股份贬值。因而,将非上市企业的股份质押的,质权的实现具有一定的风险。(二)涉外股权瑕疵设质的风险中国外商投资企业法规定,允许投资公司的投资人在公司设立后根据合作协

11、议规定或法律规定所批准的一定年限内缴付资金,但采用的是注册资本授权制度,亦即投资股份的获得并不能以公司已经实际收到的资金为前提条件。在实际实践中,对于境外投资人在我国成立的企业,必须先在章程中明确资产数额、股份的出资方式和出资年限,在股东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章程的有关规定认缴部分资金之后,工商登记管理部门即认为公司已合法设立,投资者就取得其在该外商投资企业中相应的股权,投资者并不因为尚未缴足剩余的部分出资而丧失对应的股权。所以,对于外商直接投资公司的子公司股份,如果将其尚未缴纳全部资金部分的股份设置为质权,就一定会给质权人造成经营风险。(三)优先受偿权的特殊性所隐含的风险股票质押制度透过给与出质

12、物人的优先受偿权,来保障债权人的安全性。但由于出质人所拥有的优先受偿权不同于普通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权,因此存在特点。当出质企业倒闭时,普通担保物权的权利人可以就保证物拥有个别除权。但由于证券质物人对于企业出质证券时并不拥有这种权力,因此证券质物人的优先受偿权很有可能得不到司法的保护。而由于在企业破产时早已资不抵债了,其证券的价格也接近于零,因此证券中所蕴涵的利润请求权以及对企业事务的社会参与权也已无实质价值,因此实现质权也几无可能。而且即便质权人虽然获得了企业的股份地位,也只是处在较企业普通债权人更后的受偿地位,因此存在着不能受偿的风险。(四)股权质押登记的法律风险。以对其他基金资产份额、在其

13、他证券登记管理结算服务机构所登记注册的权益出质的,质权关系由其他证券登记管理结算服务机关在受理出质登记注册时成立;以其股票出质的,质权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办好出质登记注册时确定。”但问题又出来了,关于非上市股份公司(这个数量相当多),以股票小额贷款登记应该是以证券公司登记注册与支付公司登记注册为准,或者以工商部门行政法律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与注册为准。关于“证券公司登记注册结果管理机构”,证券公司登记注册结算管理办法规定”证券公司登记注册结果管理机构是为证券公司商品交易迸行汇集记录、存管和核算等业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中小企业法人组织。证券交易登记与结算服务实行全国集中统一-的运作方法,由证券交易登

14、记结算管理机关依法集中统一-办理。证券登记结算组织实施业务自律监督管理制度。”因为很多的非上市股份公司并不是直接把股票委托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所以这样的企业就必须以工商登记的日期为)隹了。但是根据企业登记注册条例第九节明文规范”企业的登记注册事宜主要是:(九)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和股份有限公司创始人的姓氏:名和称谓,及其认纳或或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日期、资金方法。”,但不记载公司的质押登记情形。所以,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出质登记就产生了法律上的问题。另外,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中指定的股票登记结算机关,不接受对个人等普通投资人的股权小额贷款登记申报,在未经登记股权质押无效的前提下,出现了股权质押登

15、记的法律风险。(五)法律禁止流质所带来的风险。从保障出质人的角度考虑规范并限制了流质,这就使得以股份为质押的出质权人权利无从获得有效保护。与有限公司股票和股份公司股票不同,后者可以通过证券交易很方便转换,从而兑换为现款,用于最低偿质当权者欠款。由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质股份通常没法挂牌买卖,故质权人在取得质权时,往往可以私下找到乐意承接的新买主。但因为有限责任公司主要持股人数量很少,且大多都是构建在相互信任基石上的合伙关系,且因为原持股人经常没法偿还债务使出质股权急速贬值,故除原公司股东之外的第三人通常都不希望接触一个对自己并不熟悉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质第四,股权质押登记的法律风险。以对其他基金投资份额

16、、在其他证券登记管理结算业务机构所登记注册的权益出质的,质权关系由其他证券登记管理结算业务机关在受理出质登记注册时成立;以其股票出质的,质权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办好出质登记注册时设定的。”但问题又出来了,关于非上市股份公司(这个数量相当多),以股票小额贷款登记应该是以证券公司登记注册与支付金融机构登记注册为准,或者以工商部门行政机构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与注册为准。关于”证券公司登记注册结算服务组织”,证券公司登记注册结算服务管理办法规定“证券公司登记注册结算服务组织是为证券公司交易业务进行汇集办理、存管和核算等业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中小企业法人组织。证券交易登记与支付服务实行全国集中统一-的运作方法,由证券交易登记结算支付管理机构依法集中统-办理。证券登记结算组织实施业务自律监督管理制度。”因为很多的非上市股份公司并不是直接把股票委托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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