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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行政审批和风险防范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监督管理,保障流转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以及农业部、中央农办、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对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的意见(农经发(2015)3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是指省内外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营利法人;社会团体等非营利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家庭农场法人;个人独资企业、
2、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非法人组织;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的个体工商户;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自然人。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经营权流转,是指除林地、草地以外的,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和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经营权流转。第四条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流转土地暂不纳入审批范围。第五条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审批坚持以下基本原则。(-)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农户家庭承包经营的基本制度,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二)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以农民为主体,任何组织和个人
3、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农户依法流转土地经营权。土地经营权流转收益应当归承包农户所有,彳小可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转移、克扣、截留。(三)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土地经营权受让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土地,禁止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遏制耕地问昧化,防止基本农田“非粮化。(四)依法维护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保障工商资本合法合规进入农业渠道畅通。第二章审批规则第六条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以下简称受让方)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行政许可条件包括以下5个方面。(-)土地经营权流转程序合法合规,遵循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
4、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三)受让方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具有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以及组织农业相关产业生产等农业经营能力(资质);应当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信用记录,能够积极承担、切实履行社会责任,诚信与资信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租金支付、违约赔付、风险防范等资金保障能力;近3年内无失信行为,无欠税欠薪、食品安全、安全生产事故等问题,无坑农害农现象,无银行资信不良记录等;(四)流转期限不得超过土地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五)受让方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所经营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国土空间规划、土地用途管制、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现代农业发展规划和产业布局要求。第七条审批应当提供的材料。受让方为个人的,
5、需提供以下材料:(-)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二)个人征信证明材料;(三)土地经营权流转意向协议书;(四)土地经营权流转清单及对应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五)拟流转未承包到户的集体土地需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同意的会议纪要;(六)涉及委托流转的,需提供土地流转委托书;涉及再流转的,需提供取得原承包户同意的证明材料;(七)农业经营项目规划、实施方案、经营风险评估、以往流转土地经营权备案记录等材料。受让方为组织的,除提供以上(三)(四)(五)(六)(七)项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A)有效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法人证件;(九)经营主体章程;(十)企业征信证明材料;(十一)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有关规定
6、,分别提供所涉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十二)农业经营能力(受让方的农业项目经营团队、拟注册公司注册资本金规模、流转风险保证及防范措施情况)或者资质证明。第八条受让方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发现提供虚假审查审核资料,对已经通过审批的,撤销审批意见;对未开展审查审核的,终止审查审核。第九条审批应当按以下权限分级进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省农业农村厅审批:(-)受让方单次流转土地经营权面积在2000亩(含)以上。(二)受让方单次流转土地经营权涉及两个(含)以上州(市)且不能拆分办理审批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州(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批:(-)
7、受让方单次流转土地经营权面积在IOOO亩(含)-2000亩(不含)之间。(二)受让方单次流转土地经营权涉及两个(含)以上县(市、区)且不能拆分办理审批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批:(-)受让方单次流转土地经营权面积在500亩(含)-1000亩(不含)之间。(二)受让方单次流转土地经营权涉及两个(含)以上乡(镇)且不能拆分办理审批的。受让方单次流转土地经营权面积在50亩(含)-500亩(不含)之间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审批。第十条受让方单次流转土地经营权面积在50亩(不含)以下的,适用简易审查审核程序,经发包方同意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第十一条审批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8、-)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受让方单次流转土地经营权面积在50亩以上的,应先与承包方就流转面积、期限、价款等进行协商并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涉及再流转的,要取得原承包户同意;涉及未承包到户集体土地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同意,并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二)提出申请。受让方向拟流转土地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交流转意向协议书、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证明、流转项目规划等审批所需材料。(三)作出受理决定。乡(镇)人民政府收到申请后,对不在受理范围或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自收到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发出不予受理决
9、定书告知申请方;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方发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四)分级审批。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批的,自申请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专家等就土地用途、受让主体农业经营能力,以及经营内容是否符合当地产业规划等进行审查审核并作出审批意见。审批不通过的,向申请方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审批通过的,向申请方发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审批结果及申请材料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批的,乡(镇)人民政府自申请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
10、内通过现场勘验等形式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将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报送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初审不通过的,自申请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方,并说明理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自收到初审意见后20个工作日内依法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专家等就土地用途、受让主体农业经营能力,以及经营内容是否符合当地产业规划等进行审查审核并作出审批意见。审批不通过的,向申请方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审批结果转发乡镇人民政府;审批通过的向申请方发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申请材料及审批结果报州(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审批结果转发乡镇人民政府。由州(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批的,乡(镇)人民
11、政府自申请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现场勘验等形式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将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报送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初审不通过的,自申请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方,并说明理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自收到初审意见后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州(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州(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自收到县级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后,于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作出审批意见。审批不通过的,向申请方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审批结果转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审批通过的,向申请方发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申请材料及审批结果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审批结果转发县级农业农村
12、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由省农业农村厅审批的,乡(镇)人民政府自申请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现场勘验等形式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将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报送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初审不通过的,自申请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方,并说明理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自收到初审意见后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送州(市双农业农村部门。州(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自收到县级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后,于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报送省农业农村厅审批。审批不通过的,向申请方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审批通过的,向申请方发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审批结果转发州(市)级、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及乡
13、镇人民政府。第十二条审批通过的,受让主体与承包方签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未按规定提交审查审核申请或审批未通过的,不得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活动。第十三条审批结果有效期为流转意向协议中规定的起止日期。第十四条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许可需在有效期届满40日前提出延续申请。第十五条受让方实际经营项目未按照审批申请材料实施且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撤销审批意见。第三章风险防范第十六条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部署,落实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监管和服务工作。对流转土地超过本级审批权限规模、整村整组流转土地、涉及农户群体较大的土地流转行为,要进行重点审查审核。各地区、各部门要强化
14、部门分工协作落实土地流转用途监管,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保障农地农用,产业发展应当符合当地农业产业发展总体规划,项目建设应当符合土地用途管制、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等规定。第十七条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坚持先付租金,后用地原则。各地要强化对承包方合法流转收益的保护,探索建立健全风险保障金制度,引导流转双方以年流转费为基数合理确定风险保证金,防止支付风险。加强对流转合同中预付金、风险保障金、土地复垦、抵押担保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严格把关,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化和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农业科技进步和生产手段改进程度、农业社会化服务
15、水平等现状,合理控制土地流转规模,既要注重土地适度经营规模,又要提升土地经营效益,还要防止不顾经营能力和经济效益片面追求超大规模经营的倾向。第十九条严禁通过下指标、定任务或将流转面积、流转比例纳入绩效考核等方式推动土地流转,强迫承包方向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承包方自愿委托流转土地经营权的,应当签署书面流转委托书,没有承包方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代替承包方流转其土地经营权。严禁违背农民意愿或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名义,强制将农户土地经营权集中流转。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工作的领导,广泛宣传引导、强化监督管理、统筹现有资金
16、、保障工作开展,健全由农业农村部门牵头,发改、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税务、金融等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将审批及监管落到实处。发现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有违反流转合同、损害农民利益等违约行为的,依法予以查处。承包方、土地经营权人违法将承包地用于m昧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第二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达成流转意向的双方提供农业农村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并指导流转双方依法签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及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经营权流转及流转合同管理。第二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和县级以上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