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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为推动我市企业合规改革工作依法顺利开展,建立健全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优化营商环境,实现对企业违法犯罪的诉源治理,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助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等九部门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XX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以下简称第三方机制),是指检察机关在办理涉企犯罪案件时,对符合企业合规改革适用条件的,交由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第三方机制管委会)选任组成
2、的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以下简称第三方组织),对涉案企业的合规承诺及合规体系建设进行调查、评估、监督和考察。考察结果作为检察机关依法处理案件的重要参考。第二条第三方机制的建立和运行,应当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循依法有序、公开公正、平等保护、标本兼治的原则,凝聚工作合力,实现司法办案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第三条第三方机制适用于公司、企业等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涉及的经济犯罪、职务犯罪等案件,既包括公司、企业等实施的单位犯罪案件,也包括公司、企业实际控制人、经营管理人员、关键技术人员等实施的与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犯罪案件。第四条对于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涉企犯
3、罪案件,可以根据案件情况适用本实施意见:(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律适用明确;(二)涉案企业、个人认罪认罚,积极弥补损失、修复社会关系;(三)涉案企业能够正常生产经营,承诺建立或者完善企业合规制度,具备启动第三方机制的基本条件;(四)涉案企业自愿适用第三方机制。第五条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涉企犯罪案件,不适用企业合规改革以及第三方机制:(一)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有组织犯罪的;(二)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企业的;(三)公司、企业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四)公司、企业人员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的;(五)社会影响恶劣或者可能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或社会舆情的;
4、(六)其他不宜适用的情形。第二章第三方机制管委会的组成和职责第六条第三方机制管委会是承担对第三方机制的宏观指导、具体管理、日常监督、统筹协调等职责,确保第三方机制依法、有序、规范运行,以及第三方组织及其组成人员依法依规履行职责的议事协调机构。第七条市人民检察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工商业联合会会同市司法局、市环保局、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贸促会、市公安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开发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等部门组建第三方机制管委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增加成员单位。市工商业联合会负责承担管委会的日常工作,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财政局负责承担管委会中涉及
5、国有企业的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组织领导和对下指导,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建立健全日常联系、联合调研、信息共享、宣传培训等机制,形成工作合力,推动全市企业合规改革和第三方机制相关工作顺利进行。第八条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履行下列职责:(一)研究制定涉及第三方机制的规范性文件;(二)研究论证第三方机制涉及的重大法律政策问题;(S)研究制定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名录库的入库条件和管理办法;(四)研究制定第三方组织及其组成人员的工作保障和激励制度;(五)对地方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和第三方组织开展日常监督和巡回检查。(六)协调相关成员单位以及其他行业协会、商会、机构等,加强在企业
6、合规领域的业务指导,研究细化涉企犯罪的合规考察标准;(七)统筹协调第三方机制的其他工作。第九条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建立联席会议机制,以联席会议形式研究制定重大规范性文件,研究论证重大法律政策问题,研究确定阶段性工作重点和措施,协调议定重大事项,推动管委会有效履职尽责。第十条联席会议由市人民检察院、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工商业联合会负责同志担任召集人,管委会其他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担任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变更人选,送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备案。第十一条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联席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印发第三
7、方机制管委会各成员单位及有关方面贯彻落实,重大事项按程序报批,落实情况定期报告联席会议。第十二条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各成员单位有关内设机构负责同志担任。在联席会议召开之前,应当召开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联席会议议题和需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及其他有关工作。联络员应当根据所在单位职能,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协调本单位与其他成员单位的工作联系;(二)组织研究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研究论证有关法律政策问题,对有关事项或者议题提出意见建议;(S)组织研究提出本单位需提交联席会议讨论的议题;(四)在联席会议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受委托参加会议并发表意见;(五)组织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
8、务和议定事项。第十三条第三方机制管委会下设办公室作为常设机构,负责承担第三方机制管委会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工商业联合会,由市工商业联合会有关部门负责同志担任办公室主任;市人民检察院、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财政局有关部门负责同志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一)协调督促各成员单位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二)收集整理各成员单位提交联席会议研究讨论的议题,负责联席会议和联络员会议的组织筹备工作;(S)协调指导联席会议联络员开展日常联系沟通工作;(四)负责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名录库的建立选任、日常管理、动态调整,并建立禁入名单等惩戒机制;(五)组织开展
9、对地方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和第三方组织日常监督和巡回检查;(六)承担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及其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十四条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办公室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健全第三方机制管委会联合调研、信息共享、案例指导、宣传培训等机制,并加强与相关行业协会、商会、机构的工作联系。第十五条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办公室牵头组建巡回检查小组,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退休法官、退休检察官以及会计、审计、法律、合规等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担任巡回检查小组成员,对地方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和相关第三方组织及其组成人员的履职情况开展不预先告知的现场抽查和跟踪监督。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办公室应当将巡回检查情况及时报告第三方机制管
10、委会及其联席会议,并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第十六条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办公室可以推动各成员单位、各工作联系单位根据工作需要互派干部挂职交流,探索相关单位工作人员兼任检察官助理制度,并协调各成员单位视情派员参与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办公室工作,提升企业合规工作的专业化规范化水平。第三章第三方组织的组成及其职责第十七条第三方组织是第三方机制管委会选任专业人员组成的负责对涉案企业的合规承诺及其完成情况进行调查、评估、监督和考察的临时性组织。第十八条第三方组织的运行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公开公正、客观中立、专业高效的原则。第十九条第三方组织在合规考察期内,具体负责对涉案企业合规建设的监督评估。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11、一)要求涉案企业定期书面报告合规计划执行情况;(二)对涉案企业合规计划、定期书面报告开展必要的检查、评估;(三)发现涉案企业及其人员尚未被办案机关掌握的犯罪事实、实施新的犯罪行为或者严重影响企业合规计划履行等情形的,中止第三方监督评估程序,并向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和负责办案的检察机关通报;(四)考察期届满,对涉案企业合规计划完成情况进行全面检查、评估、考核,制作合规考察书面报告,报送负责选任的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和负责办理案件的检察机关。第二十条第三方机制管委会负责对其选任的第三方组织及其组成人员履职期间的监督、检查、考核等工作,确保其依法依规履行职责。第四章第三方机制的启动第二十一条检察机关在办理涉
12、企犯罪案件时,应当注意审查是否符合企业合规改革以及第三方机制的适用条件,并及时听取涉案企业、个人的意见。经审查认为符合适用条件的,应当商请本地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启动第三方机制。侦查机关提出适用建议的,检察机关参照前款规定处理。第二十二条涉案企业、个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相关单位、人员提出适用企业合规改革以及第三方机制申请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受理并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符合适用条件的,应当商请本地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启动第三方机制。第二十三条第三方机制管委会收到检察机关商请后,应当综合考虑案件涉嫌罪名、复杂程度以及涉案企业类型、规模、经营范围、主营业务等因素,从专业人员名录库中分类随机抽取人员
13、组成第三方组织。专业人员名录库中没有相关领域专业人员的,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可以采取协商邀请的方式,商请有关专业人员参加第三方组织。同一个第三方组织一般负责监督评估一个涉案企业。同一案件涉及多个涉案企业,或者涉案企业之间存在明显关联关系的,可以由同一个第三方组织负责监督评估。第二十四条涉案企业、人员的居住地与案件办理地不一致的,案件办理地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可以委托涉案企业、人员居住地第三方机制管委会选任组成第三方组织并开展监督评估,或者可以通过第三方机制管委会成员单位及其所属或者主管的行业协会、商会、机构的异地协作机制,协助开展监督评估。第二十五条第三方组织一般由3至7名专业人员组成,针对小微企业的
14、第三方组织也可以由2名专业人员组成。同一名专业人员在不存在利益关系、保障工作质量的条件下,可以同时担任一个以上第三方组织的组成人员。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指定第三方组织牵头负责人,也可以由第三方组织组成人员民主推举负责人,并报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审定。第二十六条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应当将第三方组织组成人员名单及提出意见的方式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限由第三方机制管委会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可以通过在涉案企业所在地或者有关新闻媒体、网站公示进行。第二十七条涉案企业、人员或者其他相关单位、人员对选任的第三方组织组成人员提出异议,或者第三方组织组成人员申请回避的,第三方
15、机制管委会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视情况作出调整。公示期满后无异议或者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应当将第三方组织组成人员名单报送负责办理案件的检察机关备案。检察机关发现组成人员存在明显不适当情形的,应当及时向第三方机制管委会提出意见建议,第三方机制管委会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第二十八条检察机关对第三方机制管委会抄送的第三方组织组成人员名单,经审查未提出不同意见的,应当通报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并由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宣告第三方组织成立。第三方组织存续期间,其组成人员一般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应当依照本实施意见相关规定处理。第五章第三方机制的运行第二十九条第三方组织成立后,应当在
16、负责办理案件的检察机关的支持协助下,深入了解企业涉案情况,认真研判涉案企业在合规领域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合理确定涉案企业适用的合规计划类型,做好相关准备工作。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指派专门人员负责与选任组成的第三方组织及负责办理案件的检察机关、涉案企业联络沟通,协调处理第三方机制启动和运行有关事宜。第三十条第三方组织根据涉案企业情况和工作需要,应当要求涉案企业提交单项或者多项合规计划。小微企业合规计划实体、程序和其他要求可以视情简化。涉案企业提交的合规计划,应当以全面合规为目标、专项合规为重点,主要针对与企业涉嫌犯罪有密切联系的企业内部治理结构、规章制度、人员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制定可行的合规管理规范,构建有效的合规组织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