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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作拍摄电影合同书合同编号:甲方:乙方:鉴于:一、甲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成立并有权摄制或与他人共同投资摄制电影故事片的公司法定代表人。二、乙方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成立并有权投资和从事影片摄制的独立公司法定代表人。三、前述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共同投资摄制一部放映时间为分钟的故事片,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剧本和生产许可(一)本片剧本由乙方提供,经甲、乙双方同意并获中国电影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拍摄;(二)双方一致同意,本片经中国电影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立项后,将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剧本拍摄,如要对剧本进行情节变更,需征得双方同意,并经中国电影合作制片公司报送中国电影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审批;(三)甲方承担
2、并办理与本片有关的合拍申请、报批影片送审、取得放映许可证的相关手续。审查影片及取得发行放映许可证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并预先支付(仅包括管理部门按正式文件规定收取的剧本审查、节目立项、双片审查费用,必须提供有效证明);(四)本片在艺术处理上应符合中国国情,尊重中华民族的风俗习惯。第二条预算、投资和投资比例及投资方式(一)本片由甲乙双方共同投资联合拍摄,投资拍摄资金为元,投资比例为甲方元(大写:),乙方元(大写:)0以上投资款,支付至双方指定帐户:户名:开户行:帐号:(二)合同签订后一个工作日内,双方即付定金元(大写:)O如果一方未能按时支付定金,另一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书,并与第三方签订类似合同书
3、。(三)项目确定、拍摄许可证取得后,开机前一周内,甲、乙双方即付清投资余款,否则,视为违约,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要求赔偿损失。第三条摄制组人员组成(一)本片摄制组由甲、乙双方共同组成。主创人员名单应在本片开机前由甲方报中国电影合作制片公司并经中国电影主管部门同意;(二)双方商定本片出品人甲方为,乙方为;(三)本片导演为;(四)本片演员均由乙方指定并提供,经甲方同意,并按规定程序将有关资料报批;(五)甲方指定为该片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代表甲方协调处理有关事项,监督进出关及影片拍摄情况,酬金享受本片制片待遇(甲方详列工作内容及薪酬标准)。他们在协助协调本片拍摄的各项工作所发生的食、宿、交通、电讯等
4、费用由摄制组承担,实报实销;(六)摄制组全体人员、设备及重要拍摄场地的安全进行保险,保险费由摄制组承担。第四条拍摄和后期制作(一)本片的拍摄周期,双方商定自年一月至年月底完成;1 .开机时间:;2 .停机时间:;3 .双片送审时间:;4 .出片时间:O(二)本片的拍摄地点为O如需移至他地拍摄,甲、乙双方应及时通知中国电影合作制片公司;()本片的底、样片冲印及后期制作应在中国内地完成。如因技术等特殊原因,需在境外进行部分后期制作,应由双方提出申请,经中制公司报送中国电影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四)本片在中国内地拍摄期间,摄制组人员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尊重拍摄地风俗习惯。第五条影片送审(一
5、)本片的混录双片完成后,经甲、乙双方审定,由甲方负责送中国电影合作制片公司和国家广电总局电影审查委员会审查,并严格遵照审查修改意见进行修改;(二)本片经国家广电总局电影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并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后,方可在中国境内外发行放映、销售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在公众领域进行映出或做商业性推销传播活动;(三)本片经国家广电总局电影审查通过后为该片的唯一版本。本片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制作其它版本,如有情节变更、名称变更,应当重新向中国电影合作制片公司和中国电影行政主管部门报审。第六条版权和发行收益(一)本片以及与本片有关的所有载体的著作权归甲、乙双方共同拥有;(二)本片中国
6、内地的院线发行权、电视播映权及其收益归(哪一方)所有。包括:(可选择)在中国内地(除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外)音像权、35MM、16MM,数字电影,电影频道,有线电视,无线电视、网络传输的发行权)。其它所有权均为乙方所有。包括:(可选择)港、澳、台地区及海外所有权(家庭影院、电影发行、有线及无线电视播映、网络传输等所有权)及收益。家庭影院:指录像带、1D、VCD、DVD、EVD等以及将来发明的一切家庭式播放录像产品。(三)除前款规定外,因本片或因行使本权利而产生的其他一切权利,按双方投资比例分成享有;双方所有广告收益归各方所有。(四)上述权限期限为O第七条发行销售(一)本片发行后送交两部标准拷贝
7、(中国电影行政主管部门一部,中国电影资料馆一部)和录像带四盘(中国电影行政主管部门三盘,中国电影合作制片公司一盘),及向国家广电总局审查委员会上缴影片节目带一盘。为保证投资方的权益,上缴的拷贝录像带和影片节目带可印上“样带”字样;此项资料拷贝费用由摄制组承担。(二)甲、乙方如出售、转让本片的发行权,则必须在其合同中注明:所出售、转让的权利不包括选送本片参加各类国际(地区)电影节、电影展等活动;(三)本片片头字幕的排列以及本片的一切副产品的片头字幕的排列(包括有关本片的包装及文字印刷品之上的说明等),若在中国内地发行销售,应为甲方在前,乙方在后;若在中国内地以外的国家或地区(含港、澳、台地区)发
8、行销售,应为乙方在前,甲方在后;根据中国电影行政主管部门规定“中国电影合作制片公司协助拍摄”应以独立画幅排列在甲乙或乙甲两方之后。无论影片在何时、何地发行、放映、参加国际(地区)电影节、展,影片字幕署名不得变更、删减;(四)乙方同意(何时)向甲方提供本片故事梗概、演职员资料、剧照、海报等宣传资料,作为甲方存档和电影发行之用。第八条报关和签证(一)根据中国电影管理条例规定,为拍摄本片所需临时入出境的设备、器材和胶片等物品的报关手续由甲方指派具有代表甲方资格的专职人员负责办理。该人员职责应从设备、器材和胶片等物品入境之日起至全部出境物品结关手续办理结束之日止。乙方摄制人员以及受聘人员的入境签证手续
9、,由甲方代办;(二)乙方应如实向中国海关申报进出境的一切物品,若发现申报不实,乙方应对此负责;若由上述原因而造成甲方经济损失,乙方应给予赔偿;(三)为本片办理器材、胶片等物品临时进、出境海关手续所发生的包装、储运、报关费用由摄制组承担;报关人员的食、宿、交通、电讯、劳务、补助等费用均由摄制组承担;(四)乙方为拍摄本片临时入境的设备、器材和胶片等物品,在本片拍摄结束后,应按中国海关的有关规定在六个月之内(自入境之日起)全部复运出境。逾期不出者,海关因此而收取的一切税、费由乙方缴纳。第九条参赛参展和获奖(一)经中国电影合作制片公司报中国电影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甲、乙双方凭本片可参加各类国内外电影节、
10、展等活动,其代表团成员的活动经费由甲、乙方各自负责;(二)本片获奖荣誉双方共享。在中国内地若获影片奖,奖品和获奖证书原件归(哪一方),奖金分配原则为甲方占%,乙方占%0在中国内地以外(含港、澳地区)获影片奖,奖金、奖品、获奖证书归,向另一方提供奖品和获奖证书复制品。若获个人单项奖的奖金,奖品和证书归获奖者个人所有。第十条不可抗力本片在摄制过程中,如遇不可抗力的因素而造成摄制工作暂停或终止,甲、乙双方应及时将情况通告中国电影合作公司。第十一条违约责任(一)本合同任何一方违约而造成另一方经济损失,受损失方有权追究违约方的责任并提出赔偿要求。(二)违约方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第十二条管辖所有因履行本合同义务或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首先由争议各方通过友好协商加以解决;若争议各方无法提出解决方案并达成协议,任何一方可提交至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第十三条补充协议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必要时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书。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四条生效和终止(一)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签字,自签字之日起生效;(二)本合同以中文写成,一式贰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甲方:乙方: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