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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榕省直(中央驻榕)单位公有住房出售价格核准表产权单位(盖章):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职级购房标准(疗)购房人配偶房屋座落及单元号住宅建筑面积面)附属间建筑面积(H)合计建筑面积(晒标准内部分单价(Xm2)超标准部分单价(元/in?)附属间单价(元/HO总价款(元)总价款(大写)评估报告编号仟元万拾分拾佰角省直房改办核准意见经核准,同意该公有住房按此价格出售,购房人应于年月日前将全部购房款缴入产权单位售房资金专户,出售总价款中应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元。(盖章)年月日省财政厅核准意见经核准,同意该公有住房按此价格出售。售房收入按福建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剩余公有住房的处理办法(闽政管(2003)4号)文件精神,用于支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房产评估费用、税务及房产登记部门核定的有关税费后,根据单位的财政隶属关系,按规定O(盖章)年月日产权单位经办人:联系电话:填表须知:1本表一式五份(产权单位、省财政厅、省直房改办、缴款银行、不动产登记中心各一份),用蓝、黑墨水填写或打印,不得涂改和复写。若没有本表某一栏目所列情况的,请以斜线将该栏划去。2 .本表中购房人和配偶的相关信息、房屋座落及单元号均应与购房申请表中的相应内容一致。3 .本表中产权单位盖章时,应加盖单位本级公章,内设机构的公章无效。4 .产权单位报送本表时,应附房地产估价报告书和相应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单位)的报备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