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促进条例(送审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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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促进条例(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促进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推动教育、人才与产业、创新融合发展,服务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以下简称“产教融合”),是指政府、行业、企业、学校协同推进,促进职业教育供给侧和产业需求侧的人才、创新、技术、资本、管理等要素的全方位融合,培养高素质技能人才的活动。第三条【原则与目标】产教融合应当坚持政府引导、校企为主、行业指导、社会参与,坚持以教促产、以产助教,形

2、成职业教育和产业有效对接、优势互补的良性互动发展格局。第四条【政府职责】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产教融合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促进产教融合。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产教融合有关工作。第五条【联席会议】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职业教育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职业教育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在产教融合工作中承担以下职责:(一)拟定产教融合促进专项规划;(二)研究起草产教融合促进相关政策、文件;(三)研究解决产教融合促进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四)组织协调产教融合促进相关工作;(五)建立完善产教融合促进信息通报、资源共享等制度;(六)建立完善校企供需对接通道,推动校企合作;(七)其他

3、需要研究解决的产教融合重要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教育部门,具体负责产教融合促进的日常工作。第六条【职责分工】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会同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科技、财政、金融、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国有资产监管、税务、市场监管等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产教融合促进工作。第七条【融合领域】职业学校与企业应当充分发挥产教融合的主体作用,在资源统筹与共享、人才培养与交流、技术创新与服务、学生就业与创业、文化传承与发展等方面开展合作。第八条【表彰奖励】本市对在产教融合促进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政府职责第九条【发展规划】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产教

4、融合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制定产教融合促进专项规划,优化职业教育和产业的布局和结构,促进产教融合。第十条【责任清单】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产教融合工作推进责任清单、措施清单制度,将产教融合工作推进情况作为各部门履行教育职责评价的重要内容。第十一条【信息服务平台】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产教融合信息服务平台,组织相关部门定期发布区域、产业、行业发展动态,产教融合项目,技术服务供给和需求,学校资源等各类信息,编制行业人才需求预测报告,开展紧缺技能人才、关键技术领域人才预测,提供精准化产教融合信息发布、检索、推送等服务。第十二条【五业联动、职教两翼】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产业、行业、企业、职业、专业

5、联动的产教融合机制。市人民政府支持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联合行业、企业、科研机构、社会组织依法组建多元投资主体的区域产教联合体、产业链产教融合共同体,推进实体化运行,发挥其在人才培养、专业建设、技术开发、创新创业、社会服务等方面的作用。区域产教联合体、产业链产教融合共同体应当以章程或者多方协议等方式,约定成员之间合作的方式、内容以及权利义务等事项。第十三条【协同创新】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职业学校联合企业、科研机构共同建设产教融合实践中心、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协同创新中心、企业技术培训中心等,围绕产业关键技术、核心工艺开展协同创新。教育部门、科技部门应当引导高等职业学校将企业生产一线实际需求作为工程

6、技术研究选题的重要来源,建立学校、科研机构、行业企业等协同创新和成果转化机制,促进创新成果和技术产业化。第十四条【专业建设】市教育部门应当建立并完善专业与产业需求匹配制度,布局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和民生急需专业,支持职业学校建设高水平专业(群)和特色专业(群)。第十五条【产教融合型专业】市教育行政部门应会同发展改革部门建立天津市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型专业制度,支持职业院校密切对接区域主导产业,深化与龙头企业合作,定期遴选一批产教融合型专业,推动校企深度合作开展人才培养,专业建设,职业培训,技术服务等,不断提升职业教育适应性。产教融合型专业可以在现学费收费标准的基础上,适当上浮20%-30%第十六条【

7、培养培训I】市教育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拔尖技术人才培养选拔机制,支持符合条件的本科高校招收优秀中高职毕业生、企业生产一线优秀员工就读本科及以上层次专业。人力社保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支持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公共实训中心以及企业公共实训基地等面向社会开放培训资源。第十七条【学徒管理】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人才需求预测结果,定期发布本行业实习与学徒岗位指导数量,引导企业根据自身条件设立相应岗位与标准、制定实习与学徒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评估制度】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行业、企业、学校联合评估督导制度,定期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产教融合效能进行评估,对政府及其部门履行产教融合职责进行督导,并将结果

8、向社会公布。第十九条【产教融合型企业认定】市发展改革、教育等相关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组织开展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与认证工作,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第二十条【评价应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把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情况,作为各类示范企业评选的重要参考。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优先支持产教融合型企业申报开放型产教融合实践中心、公共实训基地,把校企合作成效作为评价职业学校办学质量的重要内容。第二十一条【国企考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将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情况纳入国有企业业绩考核与评价,支持国有企业参与和举办职业教育。第二十二条【智库建设】市人民政府支持设立产教融合发展智库,发挥智库在战略研究

9、、人才培养、政策宣传、国际交流等方面的重要功能,为产教融合提供高水平咨政建言和智力支持。第三章学校和企业的权利义务第二十三条【育训并举】职业学校应当坚持教育与培训并举,强化社会培训服务职能。鼓励职业学校独立或者联合行业、企业共同举办社区学院、行业培训机构等。第二十四条【产业特色专业群】职业学校应当按照本市产业布局和行业发展需要,完善产业特色专业(群)建设,加快培养区域主导产业和托育、护理、康养、家政等方面民生急需专业人才。第二十五条【合作办学】政府、企业和职业学校可以合作建立具有混合所有制性质的职业学校、产业学院或者二级学院、生产性实训基地、技能培训基地等办学机构和办学项目。职业学校混合所有制

10、改革设立法人机构的,举办者依法登记为营利性或非营利性法人,合作设立二级学院或办学项目,无须进行法人登记。职业学校可以通过提供校舍场地,依法利用实训设施、非财政资金、师资、校名、知识产权等资源,与企业开展各种形式的合作办学。企业等社会力量可以通过提供资本、技术、设施设备和管理等要素参与合作办学。参加合作办学各方在平等协商基础上签订合作协议,应当明确办学机构、项目名称、办学宗旨、合作内容和期限,各方资源投入,权利义务及争议解决办法等。非因法定事由,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对学校、企业等产教融合主体依法履行合作办学协议进行限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并完善相关监管制度,精简环节,优化流程,明晰

11、权责,支持、促进产教融合。第二十六条【学徒培养】职业学校和企业联合招收学生,以工学结合的方式进行学徒培养的,职业学校可以相应支付企业人才培养成本,共同确定培养方案,开发教学资源,实行定制化人才培养培训。第二十七条【实习实训I】职业学校应当健全学生到企业实习实训制度,强化生产性实习实训I,根据行业企业用人需求和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的发展趋势,科学设置实习实训类课程,及时更新实习实训教学内容。第二十八条【双向聘任】职业学校和企业应当共同完善专业人才双向交流聘任制度,畅通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到学校从教和学校教师到企业任职的渠道。国有企业人员到职业学校担任兼职教师的情况应当纳入

12、企业业绩考核评价,所需经费不低于当地同类学校编制内同层次教师平均工资水平的标准。职业学校应当支持教师参与校企合作,对业绩突出的教师,在绩效考核、评优晋升中适度倾斜。第二十九条【知识产权和收益分配】企业、职业学校、科研院所可以通过协议明确产教融合中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属,对完成、转化该项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依法给予奖励和报酬。学校教师、专业技术人员和学生拥有的知识产权可以依法在企业作价出资或者入股。职业学校可以利用实训、教学、科研设施设备等,接受企业委托的生产加工任务,开展生产性实践教学,提升人才培养的水平和质量。职业学校通过校企合作所获收益应当实行专账管理,专门用于学校人才培养、专业建设等事

13、业发展,可以按照一定比例作为绩效工资来源。第四章支持和保障措施第三十条【专项资金】市人民政府可以整合设立产教融合专项资金,具体用于支持产教融合的以下用途:(一)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建设;(二)学生和教师在企业开展实习实践;(三)专职兼职教师培养培训;(四)职业学校参与企业技术改造、产品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化;(五)职业学校与企业合作开发新课程、新教材等教学资源建设;(六)对企业按照规定开展职工教育培训、学徒培养等给予奖励补助;(七)其他有利于促进产教融合的活动。产教融合专项资金可以采取政府投入、企业支持、社会捐助等方式筹集,财政涉企专项资金可以优先用于支持产教融合。产教融合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办法

14、,由市财政部门制定。教育等资金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对产教融合相关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审计部门按照审计计划安排,在相关审计项目中关注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第三十一条【金融支持一】本市鼓励金融机构提供金融服务支持产教融合,将符合条件的职业教育项目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预算内投资等的支持范围。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性原则,创新融资产品和金融服务,支持产教融合项目和产教融合型企业发展,支持职业教育实训基地、设施设备、信息化建设。第三十二条【金融支持二】鼓励保险机构完善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针对中国特色学徒制保险专门确定费率。第三十三条【金融支持三】本市鼓励银

15、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产教融合、校企合作项目的信贷支持,加大对产教融合型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和项目贷款投放力度。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和项目,建立贷款审批及放款流程绿色通道,视项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支持产教融合型企业以信用贷款方式融资。第三十四条【教育附加】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参与举办职业教育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30%抵免该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产教融合型企业属于集团企业的,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对职业教育有实际投入的,可以按照规定抵免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产教融合型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不足抵免的,未抵免部分可以在以后年度继续抵

16、免。企业有撤回投资和转让股权等行为的,应当补缴已经抵免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第三十五条【税收减免】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支持教育事业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个人支持职业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依法在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企业因接收学生实习所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以及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依法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三十六条【财政补贴】市人力社保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开展学徒培训的企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补贴资金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或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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