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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发展改革部门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行政处罚裁量行为,确保行政处罚行为合法和适当,提升执法能力和社会公信力,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天津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天津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和天津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试行)(以下简称基准和基准表)。第二条本基准和基准表适用于本市发展改革部门行使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行政执法职权过程中实施的行政处罚裁量行为。第二章定量计算处罚的规则第三条行政处罚裁量阶次
2、采取定量计算的方式确定,定量计算公式为:罚款数额=罚款基数X(基准系数+情节系数十变量系数)。实施定量处罚计算公式中的罚款基数,指基准表设定的罚款基数;基准系数为基准表设定的数值;情节系数、变量系数指影响处罚裁量的情节因素、变量因素等。各情节系数、变量系数,按照以下标准确定。第一节情节系数第四条拒不改正或者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情节系数1;相关执法案由明确规定以“逾期不改正”等情形为违法行为构成要件的除外。第五条拒不配合调查取证,或者隐匿、伪造、销毁证据,妨碍行政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情节系数1。第六条一年度内有2次同类性质违法行为,并受到发展改革部门书面告诫或者处罚的,情节系数1;3次,情节
3、系数2;4次以上(含4次),实施最高限处罚。第七条违法行为发生在国家和本市批准或组织的重大活动、会议、庆典等期间,或者经公示的市、区以上专项整治或者联合整治期间,或者法定节假日、中高考期间的,情节系数Io上述活动或者期间存在固定场所和执法保障范围的,该情节仅适用于固定场所周边和执法保障范围。市、区以上专项整治或者联合整治公示,可以采取新闻媒体宣传、办公外网、执法办案场所、公示栏张贴等形式,并重点宣传、公示整治的时间、事项和地域范围等。整治涉及国家秘密、影响公共安全,或者存在其他不适合公示的事项除外。第八条同时符合上述四种情节因素中两种以上情形的,系数累加计算。第二节变量系数第九条变量系数按照与
4、特定违法行为密切相关的面积、体积、数量、长度、位置、距离、持续时间等因素确认。基准表已规定变量系数要素的,按照规定执行。基准表未规定的或者存在其他特殊情况的,执法人员可以结合案件实际情况,补充取证,选取适当变量系数。第三节特别要求第十条根据公式确定罚款数额时,应同时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不得给予行政处罚情形的,行政机关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行政机关酌情不予行政处罚;(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法定从轻情节的,最终处罚额度不得超过法定处罚幅度的中限;符合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罚;(三)存
5、在情节、变量多种违法情形的,或者违法行为性质恶劣,社会影响较大,危害程度较高,而根据公式确定的罚款数额仍未达到法定处罚幅度中限标准的,可在法定处罚幅度中限标准以上实施处罚;(四)无论何种情形,最终罚款数额不得超过法定处罚幅度的上限,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章不予处罚、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的适用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一)违法事实不能成立,或者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三)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四)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或者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
6、在五年内未被发现,法律未做其他规定的;(五)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六)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法律、行政法规未做其他规定的;(七)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一)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二)其他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S)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五)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7、;(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处罚:(一)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为了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行政机关对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行为,依法快速、从重处罚;(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第十六条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行政机关尚未给予当事人罚款
8、的,不再给予罚款。第十七条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第四章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据和裁量档次第十八条违法行为的义务条款、处罚依据、处罚裁量档次、裁量因素和裁量计算公式,详见基准表的具体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本基准规定的不予处罚,以及应当或者可以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的,从其规定。第五章实施处罚裁量的其他要求第一节执法人员的取证要求第十九条执法人员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按照基准和基准表的规定,结合执法实践,依法、全面、客观、公正地收集与处罚裁量情节相关的证据,以证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并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
9、。第二节当事人陈述申辩第二十条执法部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第二十一条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经复核成立的,应当采纳;不成立的,告知相关事实、理由和依据。第二十二条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第二十三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法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未按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第三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第二十四条重大
10、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应当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作出。未经法制审核,行政执法机关不得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主体、事实、程序存在合法性问题的,应当在纠正或者改正后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第四节其他工作要求第二十五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的,应当适用违法行为终了时有效的法律。违法建筑属于违法行为持续状态,应当适用作出行政处罚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第二十六条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第二十七条一次执
11、法检查中,发现同一当事人存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同一条款下的多个同类违法事实,且相关违法事实对应同一处罚条款的,应当选择一个执法案由立案,全面记录并综合考虑存在多个违法事实的案件情节,在处罚额度内进行从重处罚。第二十八条实施行政处罚的部门应当切实保障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利,加强教育引导和情况反馈,避免因裁量问题,发生涉及稳定或者其他严重不良社会影响事件。第二十九条违法行为符合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公布条件的,应当将执法情况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实施失信惩戒。第六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基准情节系数中的“一年度”指前一年的某月某日至当年的某月某日,如:“2023年的9月1日至2022年的8月31日”,
12、“书面告诫”指行政告诫书等。第三十一条本基准和基准表自2023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附件:天津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试行)天津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试行)序号违法行为义务条款处罚依据执法部门罚款基数基准系数变量系数计算公式备注天津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管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管道巡护制度,配备专门人员对管道线路进行日常巡护。管道巡护人员发现危害管道安全的情形或者隐患,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天津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1 .未建立巡护制度的,系数1;2 .未配备专人进行日常巡护的,系数1;3 .未定期对管道风险比较大的区段和场所进行重点监测采取有
13、效措施的,系数2:4 .造成事故或者其它严重后果的,系数3。I未按照规定对管道进行巡护、检测和维修和报告。鼓励管道沿线的单位或者个人参与管道保护工作。管道企业委托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管道进行巡护的,应当对受托人进行管道保护相关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提高管道巡护能力,确保巡护规范、有效。第三十六条管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发展改革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迨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未按照规定对管道进行巡护、检区发展改革委3(X)001罚款数额=罚款基数X(1+情节系数+变量系数)逾期不改正的情形,不记入情节系数。第十八条第一款管道企
14、业应当定期对管道进行检测、维修,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杰;对管道安全风险较大的区段和场所应当进行重点监测,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管道事故的发生。测和维修的;2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管道未及时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夭津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对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管道,管道企业应当及时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天津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管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发展改革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迨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二)对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管道未及时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的;区发展改革委300001I.未采取任何措
15、施继续使用,存在较大隐患的,系数1-2;2.造成事故或者其它严重后果的,系数3罚款数额=罚款基数X(1+情节系数+变量系数)逾期不改正的情形,不记入情节系数。3未依法设置、修复或者更新管道标志夭津市石油夭然气管遒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管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在管道沿线设置里程桩、转角桩、标志桩、交叉桩和警示牌等管道标志。管道标志毁损或者安全警示不清的,管道企业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新。管道通过下列区域,应当设置警示牌:(-)人口密集区域、工业建设区域;(-)铁路、城市轨道交通、公路、桥梁、水利设施、河流附近等区域;(H)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四)采石场、取土场、采矿区域;(五)农田灌溉区;(六)易发生或者已发生危及管道安全行为的区域;(七)需要设置警示牌的其他区域。天津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管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发展改革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选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