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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药科大学研究生教育教学成果奖评选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充分调动广大教师及教育管理者积极开展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和实践创新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研究生培养质量的持续提高,学校设立“研究生教育教学成果奖”并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研究生教育教学成果是指在转变研究生教育思想和教育观念,改革人才培养模式、优化课程体系、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式与方法,推动教学及教学管理改革,加强教学基本建设,开展教学质量监控,确保教学质量,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机制,实现教学管理现代化等方面的成果。第三条.研究生教育教学成果奖主要包括研究生教育理论研究(以下简称“教育研究类”)和研
2、究生教育教学实践(以下简称“教育实践类”)两类。1 .“教育研究类”成果:应在研究生教育理论研究中取得理论突破和创新,提出了新观点、新概念、新思想、新方法,针对教育改革发展中的重大现实问题提出具有价值的政策建议和改革方案,并受到学术界普遍认同。2 .“教育实践类”成果:应在研究生培养模式、质量保障、制度机制改革、教育教学环节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经过教育教学实践检验,并得到社会和专家的广泛认可。第四条评选范围1 .凡承担我校研究生教学工作的教师、教学辅助人员和教学管理干部,均可依照本办法申请研究生教育教学成果奖。2 .对于跨校合作的成果,我校必须是第一完成单位。第五条研究生教育成果奖分为特等奖、
3、一等奖和二等奖。特等奖成果应当在研究生教育理论研究和教育实践中有重大创新,在教育改革实践中取得重大突破,对提高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有突出贡献,在全国产生重大影响。其中“教育实践类”成果应经过四年以上的实践检验、一等奖成果应当在研究生教育理论研究或研究生教育教学实践上有创新,对教育改革实践有重大示范作用,对提高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重大成效,在省内产生较大影响。其中“教育实践类”成果应经过两年以上的实践检验。二等奖成果应当在研究生教育理论研究或研究生教育实践的某一方面有较大突破,对提高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显著成效。其中“教育实践类”成果应经过两年以上的实践检验。第六条获一等奖及以上的
4、研究生教育成果,学校将根据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指标和成果质量,推荐部分项目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研究生教学成果奖的评选。第七条研究生教育教学成果奖每两年评审一次。由研究生院结合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实际成效情况组织评选,每次评选名额根据申报成果质量确定。第八条研究生教育教学成果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工作坚持学术道德与规范;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坚持质量第一;坚持同行专家评审。第九条研究生教育实践类成果实践检验的起始时间,应从正式实施(包括正式试行)教育教学方案的时间开始计算,不含研讨、论证及制定方案的时间;截止时间为申报教学成果奖的时间。第十条评选条件1 .成果主要完成人必须遵纪守法,热爱、忠诚党的教育
5、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为人师表。2 .成果主要完成人必须是直接参加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的全过程,并做出主要贡献,取得实际效果。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人一般不超过5人。3 .成果必须是完成人近四年内所取得的,并经过两年以上实践,表明该成果的确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产生显著的效果和效益,值得推广。第十一条评选程序1 .申报者填写研究生教育教学成果奖申报书,并提交反映该成果的主要材料。2 .申报书及材料先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后,上交研究生院。3 .研究生院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必要时采用申报人现场答辩方式会评,确定成果推荐等级,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公示5
6、个工作日。4 .公示无异议,学校颁发“研究生教育教学成果奖”获奖证书。5 .公示期内凡对获奖成果有异议,须以书面形式向研究生院提出,并写明本人的真实姓名。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有异议的成果进行复议。第十二条对获奖成果的项目,学校给以奖励。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奖金分别为20000元/项、15000元/项、8000元/项。第十三条申报研究生教育教学成果奖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和评审规则,填写和出示的材料必须真实可靠。若发现申报人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或以不正当手段干涉评奖工作,一经查实,将撤销其参评资格,并取消其下届参评资格,并追究相应责任;已获奖者取消其获奖资格并予以公布。第十四条参加研究生教育教学成果奖评审的专家评委及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推荐、评奖程序和条件,自觉维护教育教学成果奖的权威和声誉,杜绝各种形式的不正之风对评审工作的干扰和影响,不得以任何方式收受申报人的礼品、礼金,一经发现,将予以严肃处理。凡当届申报教育教学成果奖的专家均实行回避制度,不得参加评奖活动。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学校研究生院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