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委托代理销售业务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某公司委托代理销售业务管理办法.docx(4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某公司委托代理销售业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市场营销力度,增强市场竞争力和提高市场占有率,公司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委托他方(委托代理商)代为进行市场营销的部分工作,为明确有关业务流程,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委托代理合同是指公司委托他方销售公司产品、宣传公司实力和能力,他方以公司名义为公司进行市场调研、市场销售、新产品发布、经济信息收集、服务及咨询等全部或部分活动所签订的合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委托代理商是指与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第四条公司委托代理销售业务范围为公司经营范围内的产品及服务。第五条公司委托代理销售业务的代理区域是指双方约
2、定的从事销售代理活动的特定区域或国家,代理对象是国内、国际拥有广泛客户资源和与政府有较好合作关系的公司。第六条公司对外办理委托代理销售业务的部门为XXX等经营部门,负责委托代理销售业务全过程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第七条委托代理商的基本条件:委托代理商必须是独立法人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在当地有良好的社会关系,具有制定市场拓展计划并实施计划的能力;为能够配合公司开展市场推广活动,必须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必要的办公条件和设施,具有一定信誉或业绩。第八条对外办理委托代理销售业务主要程序:(-)对于有委托代理商必要的,由经营部门根据市场营销需要收集反馈委托代理销售业务信息,初步考察潜在委托代理商;(二
3、)有意向成为公司委托代理商的公司提供企业资质证明等文件,由经营部门对委托代理商资质、实力等进行初步评审,形成初步评审意见;(三)初审合格后,经营部门将满足销售代理条件的公司名单及基本情况上报主管公司领导审批;(四)经公司审批同意后,经营部门方可进行委托代理合同的洽谈、签订等工作;经营部门在拟定委托代理合同文本时,代理费标准原则根据项目的所在区域、竞争程度及重要性而定,且代理费用额度应在国家有关法律允许范围内(五)对于临时项目,代理商有意代理公司产品并提出请求的,经过经营部门考察,该项目具有重要意义且代理申请机构已经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并具有可行策划方案的,经营部门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提出项目委托
4、代理申请,并按程序办理该项目委托代理合同;(六)每年年底,经营部门根据对销售代理商的审查情况,对未达到公司要求的委托代理商按合同约定提出处理建议。第九条为防范公司法律风险,经营部门与委托代理商签订的代理合同应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进行明确:(-)明确委托代理商不是公司的当然代表、雇员、股东或合伙人,委托代理商可能遭受的任何损失及在代理期间发生的费用公司均不承担任何责任。委托代理商应严格遵守公司随时发来的各项指令,对于委托代理商超越或违背公司各项规定(包括价格、付款方式等)而造成的任何索赔和责任由委托代理商负担,如委托代理商和公司发生纠纷,由我公司所在地法院裁决。(二)明确委托代理商不能直接与用
5、户签订合同,必须将所代理的产品上报经营部门,经公司经营部门核准后方可洽谈商务活动,特殊情况必须上报主管公司领导批准方可签订合同。(三)明确委托代理商在其代理区域内推销和获取产品订单的全部费用,如电话费、差旅费、招待费等所有费用,均由代理商自行承担。(四)明确委托代理商及其相关联公司不准推销与公司产品相同或类似的任何其它公司的产品,禁止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到其它区域推销产品。(五)明确委托代理商要尊重公司的版权和知识产权,不得拷贝、复制、泄露给用户外的任何第三方使用,不得自行开发或协助第三方开发与本产品类似的产品,否则公司保留追究有关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的权利。(六)明确委托代理商在合作中所获知的公
6、司的商业资料与客户资料应负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给第三方得知。(七)明确委托代理商应努力提高服务水平,不得损害公司的形象和声誉,不得用欺骗或非法的方法来销售产品,如因此而造成公司的名誉受到损害,公司保留依据相关法律进行名誉赔偿的权利。(八)明确委托代理商须遵守国家法律及代理活动所涉及国家的法律,不得以不合法手段推销公司的产品或服务。(九)明确委托代理商在销售代理期间,应尽力向公司提供产品的市场和竞争等方面的信息,定期需向公司寄送工作报告。(十)明确未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且未经经营部门进行书面或邮件确认的委托代理商,一切工作及后果由代理商自行承担。(十一)明确公司拥有和使用的商标、图案及其它标记均属公司产权,未经公司书面同意,委托代理商不得直接或间接的全部和部分使用或注册,即使公司特别以书面同意委托代理商按某种方式使用,待代理协议期满或解除时,止的使用即停止并取消。(十二)明确费用支付方式,原则上应分期付款,确保公司不受损失。(十三)明确公司对其的考核标准,以及取消代理资格的条件等。代理合同的有效期视行业特点、产业政策、产品特性以及项目开发周期等因素,原则上约定为一至三年,期满自动失效。如双方同意延续,任何一方应在期满30天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以便相互确认。第十条本办法由XXX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