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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公司投诉举报与纪检监察管理办第1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内部投诉举报管理工作,防治贪污舞弊,加强内部控制,减少经营管理风险,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分子公司投诉举报与纪检监察事务。第2章职能机构及职责第三条纪检监察机构负责对内部投诉举报信息进行辨别、调查和处理。(-)党总支是公司纪检监察最高权力机构。(二)纪检委员负责公司纪检监察全面领导工作。(三)第3章投诉举报的受理条件及范围第四条投诉举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予受理:(-)有明确的投诉举报对象及违法、违规行为。(二)投诉要有具体的事实和理由;举报要有相关证据或有进行调查的可能性。投诉举报人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五条投诉
2、举报范围:(-)本公司及分子公司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舞弊行为:1、收受贿赂或回扣。2、非法使用公司资产,贪污、挪用、盗窃公司资产。3、将正常情况下可以使公司获利的交易事项转交他人。4、故意隐瞒、错报交易事项,使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5、 6、7、 (二)本公司及分子公司员工违反部门重要规章制度的行为。(三)本公司及分子公司员工受到明显不合理对待。(四)(五)第四章投诉举报的受理及处理第六条投诉举报受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受理投诉举报应遵守下列工作准则:(-)与投诉举报内容、被投诉举报人或投诉举报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二)应听取投诉举报人陈述事实及理由,必要时可以
3、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核实情况,避免激化矛盾。(三) (四) 第七条审计部接到投诉举报后,是否受理、调查,应根据以下审批权限请示相关领导:(-)如被投诉举报人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经纪检委员批准后报党总支审批。(二)除本条第一款以外其他投诉举报事项,由纪检委员审批。第八条审计部在投诉举报的受理及调查过程中,具有以下权限:(-)调查取证权:在调查、了解投诉举报事项及其相关工作中,有权到有关单位调阅、复制相关资料,向有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并有权要求被调查单位及涉及人员对调查取证的各种资料予以签字确认。(二) (三) 第九条复议(-)申请复议条件在知悉投诉举报事项处理决定之日起七日内,被投诉举报人或投诉举报人可提起复议。(二)申请复议范围1审计部调查报告的真实性,奖罚处理的规范性、合理性。2、相关单位处理投诉事项的规范性、公正性。(三)复议处理1审计部受理复议后,可根据实际情况通知相关单位暂停执行对原投诉举报的处理决定,由纪检委员另派人员组成新的调查小组对申请复议的事件进行调查。2、如审计部做出维持原投诉调查或处理决定的复议决定,应立即通知复议申请人及相关单位。3、第十条涉及到对审计人员的投诉,投诉人可直接向纪检委员提交相关投诉资料。第十一条在投诉举报事项的调查、处理过程中,相关知情人员必须对调查进度及内容予以保密。第4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