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数字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2023年).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江西省数字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2023年).docx(12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数字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23)12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江西省数字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23年9月26日(此件主动公开)江西省数字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数字化项目建设管理,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推动基础设施集约节约建设、系统跨部门跨层级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加快构建系统化集成、一体化推进的工作格局,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9)57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数字政府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赣府发
2、(2023)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等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运维的数字化项目,主要包括:电子政务网络平台、重点业务数字化系统、数据资源库、信息安全基础设施、电子政务基础设施(政务云、数据中心等)、数字政府标准化体系以及相关支撑体系等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GB/T40692-2023)规定的项目。第三条数字化项目建设应当做到“五统一”,即统一顶层架构、统一数字底座、统一技术标准、统一共性应用、统一运维运营,运用数字化平台化思维,优化决策程序,加强资源整合,推进项目规划计划、审批、资金预算、竣工验收统一管理,加
3、强项目建设和运维全过程管理。不符合“五统一”项目建设要求的平台或系统,原则上不得自建、自管、自用、自维。第四条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在江西省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数字政府建设领导小组(下列简称省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按照机构改革确定的职责,负责数字化项目的规划、评估、审核、监管等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数字化项目论证评估机制、联合会审机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开展督促检查和评估评价,推广经验做法,形成工作合力。省委网信办负责对数字化项目的网络安全建设进行审查评估和监督管理。省公安厅负责数字化项目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的指导、监督和检查。省财政厅负责省级数字化项目建设和运维保障
4、资金统筹,组织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和财政投资评审,对资金使用进行日常监督,指导督促部门(项目单位)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根据需要开展财政重点评价。省档案局负责数字化项目档案的指导、监督。省国家密码管理局(省内网办)负责数字化项目密码应用及安全性评估的指导、监督和检查,以及数字化项目应用安全可靠产品的指导监督、检查和电子政务内网及相关数字化系统的管理工作。省国家保密局负责数字化项目的保密审查,指导、监督、检查数字化项目的保密管理。省审计厅负责对数字化项目进行审计监督。省信息中心负责省级数字化项目的技术把关以及省级非涉密基础设施类、支撑平台类、跨部门共建类等数字化公共项目的实施和运维。项目单位负责数
5、字化项目全流程建设管理,提出数字化项目的申请,获批后组织项目的实施和运维等。项目单位对项目资金使用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第五条各设区市参照省级做法负责本市(含县区、开发区)数字化项目管理。第二章统筹规划第六条全省数字化项目建设遵循统筹规划、共建共享、业务协同、安全可靠的原则,依托全省统一的政务云、电子政务内网或外网、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公共应用支撑体系、密码服务支撑体系等开展集约化建设,原则上按照“一部门一系统”“一市一平台”要求,加快平台系统整合对接,没有上云的数字化项目逐步迁网上云,云平台要按照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加强云计算服务安全管理。第七条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数
6、字化项目建设特点和规律,统筹考虑并充分论证业务领域建设需求,编制数字化项目建设三年规划,报省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实施。因内外部发展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国家有新的要求需要调整规划的,应当及时组织评估论证,提出调整意见报省领导小组批准。第八条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省重点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在每年6月底前征集省直部门下一年度数字化项目建设需求,经论证评估后,纳入省重点项目库(两年有效)。数字化项目三年规划已经明确的项目优先纳入省重点项目库。建设目标、主要内容、技术路线等相似的项目不得拆分申报。第九条各设区市负责统筹征集本市(含县区、开发区)数字化项目建设需求,投资额在IOoo万元以
7、上的基础设施类、跨部门跨层级集成类项目,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不包括运维)的其他类别数字化项目,由各设区市按程序统筹把关后,在每年6月底前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经论证评估后,纳入省重点项目库(两年有效)。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财政承受能力评估,未通过评估的不得安排预算。第十条各地、各部门编制行业发展规划涉及数字政府建设的,应当与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江西省数字政府建设总体方案等相衔接,实施的数字化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江西省数字化项目建设三年规划要求。第十一条除党中央、国务院有明确规定外,数字化项目应当落实数据共享要求,将数字化系统平台接入政务数据
8、共享交换平台,强化政务数据的规划、开发、共享和利用,规范电子文件管理,建立政务数据共享长效机制和共享数据使用情况反馈机制,确保政务数据充分共享,不得将应普遍共享的政务数据仅向特定部门、企业、社会组织开放。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的政务数据共享,提供方和使用方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履行审批或备案程序。第十二条跨部门共建的非涉密数字化项目,由省信息中心会同参建部门共同开展项目框架设计,形成统一框架方案,确定项目的参建部门、建设目标、主体内容。框架方案确定后,由省信息中心会同参建部门履行报批等手续。跨层级共享协同的数字化项目,项目牵头单位应当统筹制定数据共享、业务协同的总体要求和标准规范。设区市项目
9、单位应当根据项目的总体要求,按照本地有关规定开展项目审批建设工作,并做好与项目牵头单位的衔接配合。第三章项目申报第十三条各地、各部门新建、改建、扩建、迁移、运维的数字化项目均需申报,不得未批先建(实施)。第十四条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联合发布项目申报通知,明确年度项目申报要求。各地、各部门根据数字化项目建设三年规划,按照年度项目申报通知要求,报送本地、本部门拟开展的数字化项目,提交项目申报材料。涉密数字化项目审批、实施和运维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执行。第十五条项目申报材料主要包括下列内容:(-)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单位、主要任务、建设地点、项目建设依据和必要性、项目绩效目标
10、,拟采用实施方式及主要原因等。(二)技术方案。建设类项目提交项目技术方案,需包含集约化建设(列出需要统一纳入公共项目的建设需求)、数据资源共享分析、系统及数据安全防护、等级保护、密码应用、软硬件产品的安全可靠情况等内容,涉及工作秘密的需包含信息防护内容。其中,涉密数字化项目需同步提交分级保护建设方案。运维类项目需提交运维实施方案。各地、各部门申报的项目应当经党委(党组)或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明确资金来源。第十六条对下列项目给予重点支持:(-)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重大数字化项目;(二)落实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部署,列入江西省数字政府建设总体方案和三年规划的重点项目;(三)整合分级分散业务系统的项
11、目,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共建共享的项目。第十七条数字化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予支持:(-)单独新建或扩建非涉密机房、数据中心、云平台以及公共支撑、数据资源等,新增采购非涉密服务器、存储设备、服务端网络设备等硬件设施的项目;(二)单独租赁互联网出口线路的项目和未整合到电子政务内网或外网的专网租赁项目;(三)不在政务云部署的非涉密新建项目,不迁移到政务云的非涉密升级改造项目;(四)不应用安全可靠产品的数字化系统;(五)不符合密码应用或网络安全保密要求,或者存在重大安全保密隐患的数字化项目;(六)需求或绩效目标不明确、内部系统整合不到位、数据共享要求落实不到位的项目;(七)原项目尚未竣工验
12、收的升级改造类项目。第四章项目审批第十八条建立省级数字化项目论证评估机制,重点就项目集成共享、安全监管、等级保护、分级保护、投资匡算、密码应用、安全可靠应用等方面,对数字化项目的必要性和技术方案等申报材料进行论证把关。组建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委托评估机构从专家库选取专家开展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涉密数字化项目论证应当从省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组建的保密科技领域专家库中选取至少2名专家参与。未经论证评估的项目,不得提交联合会审,不予审批,不安排项目资金。第十九条建立省级数字化项目联合会审机制,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对论证评估通过的项目进行会审,形成联合会审意见,提出项目建设
13、计划、资金安排建议报省领导小组审定。除国家和省委、省政府重大部署外,原则上不再受理未纳入年度重点项目库的项目申请和审批。第二十条根据省领导小组审定意见,省发展改革委按程序开展审批,省财政厅按程序下达经费预算。项目批复文件和经费预算文件抄送省级数字化项目联合会审机制成员单位。第二十一条省级数字化项目原则上不再进行节能评估、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涉及新建土建工程、高能耗项目的除外。第二十二条省级非涉密基础设施类、支撑平台类、跨部门共建类等数字化公共项目运维由省信息中心组织编制实施方案,报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审核后实施。电子政务内网公共项目运维由省国家密码管理局(省内网办)组
14、织编制实施方案,报省委办公厅审核后实施。涉密数字化项目运维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坚持“省级主建,市县主用”的原则,严格控制单独新建数字化项目。限额以上的数字化项目由各设区市按程序统筹把关后报省级论证评估和联合会审;限额以下的数字化项目由各设区市按程序统筹把关和批复立项后,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县级及以下以用为主,承接使用省市部署的各类应用系统,支持有条件的探索建设县域特色应用场景。第五章项目实施第二十四条项目单位应当确定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责任人。项目单位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加强对项目全过程的统筹协调,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工程监理、绩效管理、合同管理、档案管理、安全管理
15、、保密管理等相关制度。第二十五条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党政机关安全管理等有关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采取相应措施,加强数字化系统与数据资源的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定期开展安全检测、保密检测、风险评估、等级保护测评,保障数字化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按照国家密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密码保障系统并定期进行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涉及国家安全或涉密事项等数字化系统的,按安全保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强化数字化项目建设全生命周期生产安全监管,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数字化项目建设实施工程监理制,项目单位按照数字化系统工程监理有关规定,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建设进行工程
16、监理。涉密数字化项目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涉密信息系统集成工程监理资质。第二十七条项目单位对项目绩效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并征求有关项目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的意见,形成项目绩效评价报告,在建设期内每年年底前报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项目建设期内建设类项目绩效评价报告主要包括建设进度和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对于已投入试运行的系统,还应当说明试运行效果及遇到的问题等。运维类项目和政府服务采购类项目绩效评价报告主要包括工作开展情况、阶段性总结和服务质量评价。对于重大问题,还应当提交情况说明。第二十八条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工程严重逾期、投资重大损失等问题的,项目单位应当及时向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报告。第二十九条项目单位应当严格项目实施管理,除不可抗力原因外,项目批复后原则上半年未组织开工建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