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山慈善奖”评选表彰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江山慈善奖”评选表彰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6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江山慈善奖”评选表彰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表彰慈善先进,弘扬慈善精神,营造慈善氛围,传播积极向善的价值理念,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支持和参与慈善事业,推动我市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规范“江山慈善奖”评选表彰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浙江慈善奖”评选表彰办法及江山市加快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市委办发(2023)22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评选对象)“江山慈善奖”是我市慈善领域政府最高奖,旨在表彰我市公益慈善领域事迹突出或产生较大影响力的单位、个人和慈善项目等。评选活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采取自下而上、逐级审核的方式推荐,严格标准,差额评选
2、,好中选优。第三条(奖项设置)“江山慈善奖”每三年评选表彰一次。每届评选名额原则上不超过50个。奖项设置共六个类别:个人捐赠奖10个、机构捐赠奖15个、慈善项目奖5个、乡村振兴奖5个、志愿服务奖5个和慈善工作奖10个,特殊情况可视情增减。第四条(申报条件)申报“江山慈善奖”的单位、个人、团队、慈善项目等,应当遵纪守法,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慈善精神,并具备以下条件:(一)个人捐赠奖。在表彰周期内,捐赠款物数额较大或捐赠款物数额虽然不大,但有良好社会影响,事迹特别突出的个人。(二)机构捐赠奖。在表彰周期内,捐赠款物数额较大或捐赠款物数额虽然不大,但有良好社会影响,事迹特别突出的企业等机构。
3、(S)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奖。在表彰周期内,组织运作规范,实施效果显著,社会影响力大,具有示范作用的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四)乡村振兴奖。在表彰周期内,在助力乡村振兴、精准帮扶、东西部协作等方面,事迹突出、成效显著、影响深远的个人或团队。(五)志愿服务奖。在表彰周期内,从事慈善义工志愿服务,产生良好社会影响,事迹特别突出的志愿者或志愿服务团队。(六)慈善工作奖。在表彰周期内,从事慈善组织工作、慈善文化传播,事迹突出、成效显著、影响深远的个人或团队。每名候选对象每届只能参加一类奖项的评选,同一类型奖项评选至少应间隔一届。第五条(工作机构)“江山慈善奖主办单位为江山市人民政府,承办单位为市慈善事业发
4、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慈善总会联合组织实施。承办单位组建评选委员会,评选委员会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府办分管副主任、市民政局长、市慈善总会会长任副组长,市级机关相关部门、群团组织、社会组织、学术机构、新闻媒体等机构的代表和专家及热心慈善事业的个人代表为成员。如评委或评委所在机构、所参与项目为候选对象,应当回避。评委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慈善总会),负责制定评选表彰工作方案,组织开展奖项评审日常工作,就评选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建议。第六条(候选对象)候选对象由组织推荐和自荐两种方式产生,被推荐对象和自荐对象申报“江山慈善奖”的,应提交
5、能够证明其对慈善事业发展所作贡献的书面及电子材料。材料应真实、准确、详细。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和组织、各乡镇(街道)是“江山慈善奖”的推荐单位。各推荐单位进行充分宣传、动员,挖掘先进典型,扩大活动影响,引导鼓励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秉承“公开、平等、择优”原则,做好推荐工作。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个人、团队、慈善项目等可以申请自荐,由评选委员会受理,并具体负责自荐对象的参评材料审核、意见征求等相关申报推荐工作。第七条(意见征求)申报或推荐名单确定后,由评选委员会办公室集中向有关部门单位征求意见。对被推荐的本市登记注册的企业,各推荐单位在推荐前,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征求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意见。
6、对被推荐的机关事业单位,各推荐单位在推荐前,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等部门意见。对被推荐的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各推荐单位在推荐前,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征求业务主管、登记管理部门意见。对被推荐的其他单位、团队、慈善项目等,各推荐单位在推荐前,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征求行业管理部门意见。对被推荐的个人,各推荐单位在推荐前,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征求公安、纪检监察等部门意见。第八条(审核评审)评选委员会有权就参评材料向参评者及有关部门进行核实,参评者及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评选委员会汇总推荐材料并进行初步审核,对材料不齐全、未按照规定填写的,可以要求推荐单位补正材料。逾期未补齐材料的,可视为无效推
7、荐。评选委员会经初步审核后,根据参评对象事迹,按照正式表彰名额的120%,提出“江山慈善奖”候选名单。评选委员会通过召开评审会等方式,对候选对象进行差额评选,形成拟表彰名单。评选委员会拟定表彰名单,按照有关程序规定,报请市政府同意,进行不少于7个工作日的社会公示。第九条(异议处理)“江山慈善奖”评审接受媒体、公众及社会各界监督,确保过程公开、透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江山慈善奖”评选表彰有异议的,可以向评选委员会提出,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评选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处理。第十条(不授予奖项情形)参评单位、个人、团队、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等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一经核实,取消其评选资格。(一)填报参
8、评材料时隐瞒情况、弄虚作假的。(二)存在严重违纪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三)在慈善捐赠活动中有失信行为的下列单位、个人:1 .被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个人和团队。2 .被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3 .在通过社会组织捐赠中严重失信,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定承担责任的捐赠人。4 .被公安机关依法查处的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骗取财产的单位、个人和团队。5 .有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单位、个人和团队。第十一条(表彰宣传)江山市人民政府发文对获奖者进行通报表彰。获得“江山慈善奖”表彰的慈善项目、单位、个人、团队等,可以优先推荐参评上级慈善奖项。民政(慈善)系统、宣传文化单位应当对获奖位和个人组织开展相应的宣传活动,以进一步营造全社会良好的慈善文化氛围。第十二条(奖项撤销)获奖者在接受表彰后,出现严重违纪违法行为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由评选委员会经市民政局(慈善总会)报市政府,对其已获奖项予以撤销。第十三条(实施时间)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