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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2010年2月23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公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2年5月21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4月12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对城市环境的需求,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创建生态宜居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市管理,是指为了保障城市基础设施正常运转、维护城市公共空间良好秩序,对市容环境、园林绿化、市政公路、城市排水、河道、公共客运交通、道路
2、交通安全、社区公益性服务设施与社区环境等实施的管理。本规定适用于中心城区、滨海新区建成区、区县人民政府所在街镇以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实施城市管理的其他区域。第三条城市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效能管理,城市规划、建设、管理要充分体现以人为本;(二)坚持体制创新,建立管理重心下移、区县为主、权责明确、务实高效的管理体制;(三)坚持科学管理、机制创新,健全社会参与、市场运作、政府监管、运转高效的运行机制;(四)坚持教育引导与依法严管相结合,形成人人守法、文明自律的社会氛围。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城市管理委员会,对与城市管理有关的重大事项进行统筹协调。第五条城市管理委员会
3、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市容园林管理部门。办公室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编制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规划、工作目标、实施方案和城市管理专项管理标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二)对城市管理中的职能交叉、管理空白以及执法等方面的问题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研究协调,提出解决方案,明确管理责任,建立相关工作机制,报城市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三)协调处置城市管理应急突发事件;(四)组织开展城市管理监督考核工作;(五)城市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六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管理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随着管理任务增加、养护标准提高和管理设施更新保持适度稳定增长,实现足额保障。第七条城市规划和建设
4、应当满足城市长效管理的要求。进行规划、建设时,有关部门应当听取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的意见。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新闻媒体及各单位,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工作的宣传和对公众的教育,不断增强市民文明意识,鼓励市民志愿参与城市管理活动。对在城市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九条市级城市管理相关部门,按照下列职责分工履行城市管理职责:(一)市市容园林管理部门负责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和灯光照明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对市级公园、垃圾转运和处理场负有直接管理责任,负责委托市电力公司承担路灯照明的维修和养护责任;(二)市公安机关负责社会治安、道路交通
5、安全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对城市道路交通信号设施、交通安全设施负有维修和养护责任;(三)市民政管理部门负责社区公益性服务设施、丧葬祭奠和社区环境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四)市交通港口管理部门负责公共客运交通以及机场、铁路客运站和港口客运码头的监督管理工作;(五)市市政公路管理部门负责城市道路、公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对市管道路、公路及公路标志、标线附属设施负有维修和养护责任;(六)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城市排水设施、河道的监督管理工作,对市管河道和市管城市排水系统负有维修和养护责任;(七)市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A)市国土房管部门
6、负责物业管理活动和房屋安全使用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九)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按照天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I11号)和市人民政府相关决定集中行使城市管理相关行政处罚权。第十条城市管理工作是区县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区县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城市管理负有全面管理责任,应当履行下列城市管理职责:(一)组织落实本辖区各部门、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的城市管理责任;(二)落实本辖区市容环境卫生、绿化、社区公益性服务设施、非机动车存车处以及其他与城市管理相关的城市基础设施的养护、维护管理责任,按照维修、养护标准和定额,足额保障相关经费;(三)组织本辖区城市管理日常监督、检查
7、和考核工作,对不履行职责的,依法追究责任并进行处理。区县人民政府对其他区县人民政府委托管理的区域承担全面城市管理责任。第十一条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履行城市管理职责,按照分工落实养护、维护责任,组织动员辖区单位参与城市管理活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部门和人员,落实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工作,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街道办事处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接受委托,对辖区内城市管理违法违章行为实施处罚。第十二条居民委员会负责社区公益性服务设施的日常管理,组织动员居民群众参与城市管理活动。第十三条天津站地区综合管理办公室依据天津站地区综合管理规定(200
8、8年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做好监督管理工作。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天津滨海国际机场负责本辖区内环境卫生、服务设施、公共秩序的管理工作。天津市旅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海河旅游船舶及码头的环境卫生、服务设施、公共秩序的管理工作。第十四条电力、通信、供热、供水、燃气等企业以及排水、有线电视、交通信号等设施权属单位,负责各类地下专业管线井盖、变电箱、控制柜及架空管线、架空管线杆架等设施的维修、养护和安全。管线的设置应当服从城市规划、建设、市容环境的要求和管理,采取埋地敷设的方式。对不具备条件埋设入地的,依法经批准后可以设置架空管线,但应当采取隐蔽措施。第十五条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和个
9、体经营者负有保持门前责任区域干净整洁、清雪铲冰的责任。第十六条与城市管理有关的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及时办理移交接管手续。未完成移交的,由建设单位负责养护管理;已完成移交手续的,由养护责任单位负责养护管理。第三章城市管理标准第十七条市容市貌管理应当达到下列要求:(一)管理范围内无违法建设,无违法占路,无私开门脸,无乱吊乱挂和乱涂乱画;(二)户外广告、商业牌匾等设置符合规划和规范要求;(三)建筑物外檐、外立面符合城市设计要求,城市雕塑、时钟等完好整洁、功能正常;(四)管线入地埋设,架空管线隐蔽设置;(五)国家和本市对市容市貌的其他管理标准和要求。第十八条环境卫生管理应当达
10、到下列要求:(一)快速路、主干道路、各类桥梁(含人行天桥)、重点地区、次干道路、支路和居民区内的胡同里巷、楼群、甬路路面净、人行道净、绿地净、树穴净、排水口净,无乱堆乱放、乱泼乱倒,无白色污染,无垃圾堆存,清扫保洁率达到100%;(二)垃圾收集、清运及时,密闭运输、无撒漏,生活废弃物每日收运2次,重点繁华地区每日收运4次以上,清运土方、建筑垃圾达到100%密闭运输,主要干道无大型货车、清运土方车通行;(三)集贸市场分行划市、管理有序,市场内外无垃圾堆存,无乱摆乱卖;(四)公共厕所设施齐全完备,内外干净、整洁、无异味;(五)国家和本市对环境卫生的其他管理标准和要求。第十九条园林绿化管理应当达到下
11、列要求:(一)公园、绿地布局合理,无枯树死树,无裸露土地,无杂草垃圾,病虫害处理及时;(二)道路绿化植物品种多样,树形整齐,行道树树穴符合要求,缺株率在1%以下,新栽行道树存活率达到95%以上、保存率达到100%;(三)国家和本市对园林绿化的其他管理标准和要求。第二十条路灯照明及夜景灯光管理应当达到下列要求:(一)城市主要道路、街巷路灯照明设施完好、路通灯亮,路灯照明和街景照明无损坏、断亮,路灯亮化率达到100%;(二)夜景灯光设置符合规划要求,与城市景观协调,节能环保,开启率达到95%,完好率达到98%;(三)同一条道路的路灯灯杆、灯具、光源、安装要统一、整齐、协调;(四)各类照明设施无乱涂
12、画、乱张贴,整洁美观;(五)国家和本市对路灯照明及夜景灯光的其他管理标准和要求。第二H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应当达到下列要求:(一)交通信号设施、交通安全设施设置符合标准,保持完好,外观清洁;(二)车辆、行人各行其道,机动车礼让行人,交通事故处理及时,无违规鸣笛、乱闯红灯、乱跨隔离设施;(三)机动车停车场、非机动车存车处设置合理,管理有序,车辆停靠整齐,无违规占路,无占压便道、盲道;(四)国家和本市对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管理标准和要求。第二十二条社区公益性服务设施、社区环境管理应当达到下列要求:(一)设施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综合利用,运行正常;(二)社区路面平整、侧石完整、排水通畅,车辆停放有序,无
13、乱摆乱卖,无违法占路,无违法占压绿地、破坏绿地,无暴露垃圾,无高空抛撒垃圾,无污水外溢,无私搭乱盖、乱圈乱占,无噪声扰民,楼道内无乱堆乱放、乱贴乱画;(三)丧葬祭奠文明节俭,在道路及社区非指定区域内无焚烧花圈、纸钱及其他丧葬用品等行为;(四)国家和本市对社区公益性服务设施、社区环境的其他管理标准和要求。第二十三条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应当达到下列要求:(一)运营线路设计合理,运营时间方便社会公众出行,安全驾驶,文明服务,无违章行驶、拒载倒客、乱停乱靠、超标收费,无由车辆向外吐痰或者倾倒垃圾等违法行为;(二)客运车辆性能良好,设施齐全清洁,标识统一规范,严禁无证车辆从事客运经营业务;(三)客运站设施齐
14、全,标识规范,站区整洁,车辆调度合理,无私自揽客、违规收费、无序停靠;(四)国家和本市对公共客运交通的其他管理标准和要求。第二十四条机场、铁路客运站、港口客运码头的管理应当达到下列要求:(一)设施齐全,功能完好,标识规范,环境整洁,信息发布及时准确,服务流程科学规范,旅客集疏有序;(二)为其他交通工具有序停靠提供的设施齐全,管理良好,多种交通方式衔接顺畅;(三)国家和本市对机场、火车站、港口客运码头的其他管理标准和要求。第二十五条市政公路管理应当达到下列要求:(一)机动车道路路面平整,无坑槽现象,路井平顺、无跳车现象,各类地下专业管线井盖齐全,无缺失和损毁;(二)非机动车道路路面平整,结构完好
15、、无塌陷,侧石、缘石、树穴石顺直,无缺损,人行道花砖无塌陷,无缺损,棱角整齐,道路路名牌齐全、规范、清洁;(三)桥梁通行安全,设施完好,桥面无坑槽,桥头及伸缩缝无跳车现象,桥栏杆顺直,线形流畅,表面清洁;(四)桥梁景观照明、附属设施齐全整洁;(五)国家和本市对市政公路的其他管理标准和要求。第二十六条城市排水、河道管理应当达到下列要求:(一)排水管道通畅、井盖齐全完好、无污水跑冒,排水泵站设备完好,保证污水正常排放和汛期排沥,排水河道通畅,闸门完好,启闭灵活;(二)河道水面无垃圾,水体清洁,护坡完整,两岸无垃圾堆存、无杂草,河道涵洞定期疏通;(三)国家和本市对城市排水、河道的其他管理标准和要求。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施工工地环境管理应当达到下列要求:(一)施工现场干净整齐,围挡坚固,无污水、污泥外溢,无扬尘,无建筑垃圾凌空抛撒,在规定的时段内无噪声扰民;(二)运输车辆密闭清洁,无撒漏,驶出场区时进行冲洗;(三)国家和本市规定对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其他管理标准和要求。第四章管理机制与监督考核第二十八条实行网格化城市管理。按照标准划定网格区域,明确区域内城市管理事件、部件的管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维修、养护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城市管理信息采集责任人。第二十九条建立市和区县两级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市级数字化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协调区县数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