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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为规范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提升依法行政水平,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3-2025年)XX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XX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暂行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在全县各级各部门全面推行法律顾问制度,是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为推进省级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县创建工作,力争在2023年6月底前,各级各部门普遍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
2、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提供优质法律服务和有力法治保障。二、实施范围和聘任方式各级各部门应当普遍建立以内部法律顾问为主体、外聘法律顾问为补充的法律顾问队伍,根据工作职能要求、法律服务需求量,合理确定法律顾问服务模式,建立和实施法律顾问制度。各级各部门可以从本单位法制机构人员或公职律师中择优选任内部法律顾问。内部法律顾问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忠于宪法,遵守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二)从事政府法制工作3年以上;(S)近3年公务员年度考核合格等次以上且未受到处分;(四)专业能力较强;(五)选任单位要求的其他条件。各级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可以从符合条件的专职律师
3、、法学专家人员中选聘外部法律顾问。外聘法律顾问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忠于宪法,遵守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二)熟悉县情、社情、民情,具有较强的实践能力或者一定的专业影响力,熟悉政府工作规则;(三)律师应当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验,法学专家应当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职称。工作经验丰富,在业界享有良好声誉,并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四)未受到刑事处罚、党纪政务处分,其中,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近3年未受到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或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五)聘用单位要求的其他条件。选任选聘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平等竞争和自愿择优的原则。选聘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应当将拟聘人员名单、初
4、步考察情况及其他信息报送县司法局征求意见。聘用单位应当与专家或律师所在单位签订书面聘用法律顾问服务合同,合同中应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保密要求、服务内容、服务方式、聘用期限、费用结算、违约责任、解聘情形等内容。聘用期限一般为3年,可以连续聘任。为确保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质量,专家或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每人不得接受超过5个单位的聘请。三、法律顾问服务内容和权利义务(一)服务内容1为重大行政决策、重要行政行为的合法合规性提供法律意见;2,参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调研、起草、论证、合法性审查等工作;3 .参与处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4 .参与处理重大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的涉法事务;5
5、.参与重大项目的洽谈以及重要法律文书、合同、协议的起草、修改、审查工作;6 .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重大行政执法事项提供法律意见;7 .开展依法行政宣传教育,进行法律业务培训;8 .参与解决群众信访案件,提供法律帮助;9 .需要政府法律顾问参与的其他涉法事务。(-)权利义务1 .政府法律顾问的权利:(1)依据事实和法律独立自主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2)根据工作需要,经同意,可以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参加有关调研、论证、会议;(3)获得约定的工作报酬和其他待遇;(4)开展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必需的其他工作条件和便利;(5)与任用聘用单位约定的其他权利。2 .政府法律
6、顾问的义务:(1)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准确、及时提供专业严谨、务实可行的法律意见或者法律服务,不得推诿、拖延聘用单位委托或交办的法律事务;(2)保守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不应或者明确要求不宜对外公开的信息;(3)不得擅自对外宣传所承办的工作内容;(4)不得以政府法律顾问名义招揽、开展其他非聘用业务或者从事其他商业活动;(5)不得同时接受他人委托,办理与聘用单位有利害冲突的法律事务;(6)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7)不得从事其他任何有损聘用单位利益或形象的活动;(8)与所承办的政府法律顾问业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
7、,应当主动申请回避;(9)聘用单位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应以法律顾问所在单位名义出具,并签署本人姓名。四、政府法律顾问的管理聘用单位要建立政府法律顾问日常管理、信息通报、绩效考评机制,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档案,作为政府法律顾问续聘和解聘的依据。政府法律顾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关系,并在15日内向县司法局备案:(一)不履行政府法律顾问职责义务或履行职责过程中出现重大失误的;(二)因岗位变动、丧失资格、健康状况等原因不再符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条件的;(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专家受到单位处分,律师受到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行业处分的;(四)经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机构考核不合格
8、的;(五)其他不适宜继续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情形。法制机构人员受聘担任政府法律顾问期间,未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专家和律师受聘担任政府法律顾问期间,不承担顾问合同约定的职责义务,造成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五、工作要求(一)精心组织实施。县政府将加强对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领导,把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开展情况纳入依法行政目标考核范围。县司法局负责推进实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完善工作机制,指导监督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聘用外部法律顾问的费用由各单位自行解决,各聘用单位应将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经费列入本部门预算,专款专用。财
9、政、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法律顾问的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二)建立长效机制。各单位要重视和支持政府法律顾问开展工作,确保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发挥作用。要建立健全重大决策、重大项目的法律风险评估制度,重视、听取和吸纳法律顾问的意见和建议,形成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长效机制。各单位要建立和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档案、日常管理、信息通报等相关制度,聘用政府法律顾问后15日内将聘用情况上报县司法局备案,备案内容包括法律顾问个人基本情况及服务合同等。(三)强化考核工作。政府法律顾问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聘用单位提交当年开展法律顾问工作的总结。各单位应于每年1月10日前向县司法局提交本单位上年度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开展情况报告。各聘用单位要建立政府法律顾问考核机制,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考核结果作为是否续聘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