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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尊重党员主体地位的理论研究胡锦涛同志在十七大报告中指出:“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推进党务公开,营造党内民主讨论环境:这对尊重和确保党员主体地位,充分发挥党员的主体作用,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对发展党内民主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有必要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加以研究和探讨。党员主体地位就是党员在党内当家作主,党员是党的组织、生活、工作、建设和事业的主体,在党的一切活动中起着最终的决定作用。党员主体地位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明确党员的权利与义务是辩证统一的。党员义务是党员在党内责任的体现,只有明确党员的义务,党员的主体性作用才有明确的指向。同时,只有确保党员的权利,才能真正体现党员的
2、主体地位。权利与义务是有机统一的整体。二是强调党员在党章面前一律平等。这是确立和维护党员主体地位的思想前提和条件。党员之间不平等就谈不上主体地位。全体党员不论职务高低、资历深浅、功劳大小、年龄性别等差别,都享有平等的权利。真正的党内民主应当体现以党员为本的境界,真正保护好每一个党员的合法权利。三是指明党员是党内权力的主体。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的权力来源于党员,党内权力运行必须接受党员主体的监督。四是揭示了党的政治制度和组织制度构建和运行的内在依据。从党内政治制度来看,党的代表大会制度是党内最根本的政治制度和领导制度,是党员主体地位的最集中体现,也是党内民主制度的最高形式。从党的组织制度来
3、看,党的组织结构是党员主体地位得以实现的载体。党的组织体系是否按照党内民主制度组织起来,是否真正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运行,是判断党员主体作用能否有效发挥的重要尺度。从党内运行机制看,体现党员主体地位的党内民主机制,是构建科学的党内政治制度的基础,也是保证党的组织体系有效运转的根本所在。当前,党员的主体地位没有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体现。从党员自身角度来看:党员主体意识普遍不强。从党组织角度看:一些党的领导干部把党员仅仅作为党的工作对象和党的工作工具,偏重于向党员提要求,派任务,忽视主体作用的发挥。从党的制度角度看:保障党员特别是一般党员民主权利的制度和措施还不完善,特别是普通党员对党内事务的知情权、
4、参与权,对党的工作的建议权、倡议权、批评权,对党内选举活动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对组织给予个人处分决定的申诉权,对党的干部的评议权、监督权等落实不到位。从党建理论研究角度来看,因历史时代局限,过于强调服从、奉献、纪律和惩处等等,导致长期以来对党员主体地位研究不够,对党员主体地位的理论建构不足。从党员所处社会环境角度来看,市场经济加剧了党员之间的经济差距,淡化了党员的政治敏感性,降低了对党的依靠性,自主择业党员、下岗党员和失业党员增多,党内关怀的机制又不健全,使党员的归属感不强,等等。所有这些都影响了党员主体地位的确立。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就要正视和解决权力结构的过分集中问题,有效防范党内关系上权力
5、崇拜、人身依附、家长特权的出现,不能使党的干部,特别是党的高级干部成为“特殊党员”,处于“虚监”、“失监”的状态。作为民主性的政党,党的组织活动必须遵循民主制原则,即在党内充分发扬民主,党内所有事项必须通报或交给全体党员讨论,认真听取全体党员的意见,使党的领导机关能够集中全党的智慧,提高党的领导的科学性和正确性,以完善党员意见表达制度为基础,落实和保障党员参与权。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就要建立和完善党员参与决策的机制。党员只有直接而广泛地参与党内事务,党员的主体作用才能得到有效发挥。实行民主决策,不仅有助于制定执行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而且在决策过程中能够充分体现民意,特别是广大党员的意志,激发党员
6、参与党务工作的积极性,能够在重大问题的决定上落实党员民主权利。为此,要健全党务公开制度,保障党员知情权;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和党的委员会制度,保障党员参与权;改革和完善党内选举制度,保障党员的选举权;完善党内民主监督制度,保障党员监督权。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就要激发党员在党内生活中的主体意识,丰富党员发挥作用的途径和方式,增强基层党员的参政议政能力。列宁曾经说过,在一个文盲的国家里,是没有民主可言的。在党内生活中,有一部分党员确有参与的愿望与热情,却由于缺乏必要的知识或相应的能力,提不出建设性的意见。为此,各级党组织要通过多种途径,不断提高党员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激发其投身党内民主建设的热情,学会正确行使党员的民主权利,使党员的主体作用得到充分的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