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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动议工作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发挥党组织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领导和把关作用,建立主体清晰、程序科学、责任明确的干部选拔任用动议工作机制,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科学化水平,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动议,是指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结合领导班子综合分析研判情况,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并形成工作方案的过程。第三条干部选拔任用动议工作,应当注重组织把关、综合研判,注重以事择人、人岗相适,注重扩大视野、比选择优,注重权责一致、利于监督。第四条 干部选拔任用动议工作,一
2、般包括提出启动意见、动议分析、提出初步建议、形成工作方案等程序。第五条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结合领导班子履职尽责管理、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分析研判情况,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意见。第六条 组织(人事)部门对照领导班子配备结构模型,运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分析研判成果,就拟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和程序等进行分析。(一)开展事业需求分析,明确优化配备方向。对照事业发展、单位职能、领导班子职责,以及领导班子承担的省委省政府发展战略涉及的重大工程项目,对领导班子建设目标及要求进行分析,提出领导班子调整配备的优化方向。(二)开展领导班子分析,明
3、确职位资格条件。对照领导班子配备结构模型,对单位职能、领导班子职责、岗位职责和领导班子配备运行状况进行分析,提出拟选拔职位人选应具备的德才素质和任职资格条件。(三)开展干部队伍分析,明确人选产生范围。按照事业需求分析确定的优化配备方向和班子分析确定的职位资格条件,对全域范围内所有符合选拔职位德才素质要求和资格条件的干部进行分析,掌握一批具备资格条件的人选名单。运用履职尽责管理和干部日常管理监督成果,择优对符合资格条件人选的政治表现、能力素质、履职成效、工作作风和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分析,确定人选产生范围。(四)开展人选比较分析,明确选拔方式程序。根据对符合德才素质要求和资格条件人选的分析情况,确
4、定选拔方式。本地本单位有合适人选的,内部选拔产生;本地本单位没有合适人选的,通过交流选拔的方式产生;需要补充紧缺的专业人才,可以面向社会组织进行以履职尽责、干事创业为核心的竞争性选拔或者引进。第七条 根据动议分析情况,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干部选拔任用初步建议,向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报告。初步建议应包括:拟选拔职位及岗位职责、人选应具备的德才素质和资格条件,以及人选比较分析情况等内容。第八条根据拟选拔职位的实际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对干部选拔任用初步建议进行酝酿。酝酿可以采取会议形式,也可以由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与有关领导成员进行个别沟通。涉及地方党委管理重要职位干部的
5、调整配备,应当提请党委重要干部人事工作协商小组会议酝酿。第九条 组织(人事)部门根据酝酿形成的意见,提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方案,报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审定。工作方案一般包括:动议的主要理由和依据、班子结构要求、拟选拔职位及岗位职责、人选应具备的德才素质和资格条件、人选比较分析情况、有关方面意见和组织(人事)部门建议等。方案是否包括意向性人选,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意向性人选数量一般应多于拟选拔职位数;人选比较成熟的,也可以等额提出。第十条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方案确定后,由组织(人事)部门按规定程序与相关地方或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进行沟通协商。在沟通协商过程中,相关地方或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
6、如有不同意见,由组织(人事)部门研究提出具体意见建议,向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报告。第H一条干部选拔任用动议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要求书面报告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一)在机构变动或者主要领导成员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确因工作需要提拔、调整干部的;(二)涉及越级提拔干部的;(三)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方案设置的资格条件突破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四)涉及在同一岗位任职不满3年的市、县、乡党政正职进行调整的;(五)其他应当事先报批的事项。其中,本条第(四)项需报经更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复同意。第十二条动议工作的过程由组织(人事)部门如实记载,并及时整理归档。参与动议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干部人事纪律,不准跑风漏气、私自泄露有关情况。如有违反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规定严肃处理。第十三条纪检监察机关及其他有特殊要求职位的动议工作,按有关规定办理。第十四条本办法由中共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