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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散装食品管理制度一、适用于散装食品经营销售。二、所称散装食品是指无须包装的食品、食品原料及加工半成品,但不包括新鲜水果、蔬菜以及需清洗后加工的原粮,鲜冻畜禽产品和水产品等。三、必须将散装食品分门别类实行专区专人管理存放。四、所有工作人员必须持有效身体健康证件,操作时佩戴整洁卫生的口罩、衣帽和操作工具。五、必须有防蝇、防尘、防鼠材料和设施予以遮盖保护,并设置禁止触摸的标志,防止他人随意接触食品。六、盛放食品的容器和设施的显著位置标明食品名称、配料表、生产厂名和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条件、食用方法。七、标注的散装食品生产日期、厂名厂址等必须与生产者提供的内容相一致,严禁更改原有的生产日期、保
2、质期、厂名厂址等内容。八、同类同种不同生产日期散装食品混装销售的,应在盛放容器和设施的显著位置标明最早生产日期和最短保质期。九、必须将已到期和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时清理出柜,不得再做加工和销售,对其销毁情况作出详细记录。十、采购员采购散装食品时,必须严格遵照索证索票和查验货制度规定,向制售者索取、并核对卫生许可证,食品检验合格证、营业执照和标明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食品名称等内容的食品标贴,以备督查商品货源和商品质量。十一、采购员在进货后发现有质量问题的食品,必须立即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采取措施防止流向其他单位和个人。十二、对售出的散装食品引发消费不良后果和造成食品中毒事件的,应立即向工商行政管理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并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十三、销售散装食品时,必须使用检验合格的标准计量器具,按计量器具的实际示值向消费者计收货款,保证计量合格。十四、不得利用计量器具作弊,欺蒙消费者。实际称重误差必须在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误差范围之内。十五、发生质量、计量、卫生等方面违章行为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