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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公司责任追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公司各项业务责任,避免因职责不清、赏罚不明而导致不必要的损失,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责任追究的定义:各平台、部门、人员因故意或过失,单独、共同或与公司外部第三者串通,给公司造成实质性损害,包括但不限于经济利益损失、重大不良影响等的事实和行为,按照公司制度规定追究当事人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行政处分及其它责任。第二章责任界定类型及处分种类第三条责任界定类型全部责任:责任事故中唯一过错或过失方;主要责任:连带责任事故中存在主要过错或起主导作用;次要责任:连带责任事故中对责任事故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决策责任:因决策失误导致责任事故发生,集体决策的直接受益方承
2、担决策责任;管理责任:责任事故当事人(部门)的非决策责任的直接上级领导(管理部门);直接责任:责任事故直接主导者或失误直接导致责任事故的发生。第四条责任处分种类经济处分:赔偿损失、罚款行政处分:警告、严重警告、降职、免职、调岗、引咎辞职、辞退。第三章责任追究的原则第五条责任界定的一般原则:(-)对当事人有应尽未尽职责、或违反常规常识、或滥用职权的事实和行为进行责任追究。(二话B门负责人对部属渎职、重大失职、违规违纪等行为视行为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承担管理责任。(三)连带责任事故中,各有关当事人对自己所处时间段实施的业务行为负全部责任,共同承担责任的主要责任承担70%,次要责任承担30%(四)
3、当事人故意实施,或其行为造成公司外部形象明显受损、或造成直接经济利益损失,加重对当事人的责任追究。(五)责任追究以对具体个人的经济与行政处理为主;但当有重大损失或有恶劣影响的情况,也可以具体平台和部门为责任主体。(六)对当事人采取先退缴非法所得,再按比例赔偿公司利益损失,并接受行政处分的连续性处理措施,且行政处分有时效延续性及长期影响力。(七)对于中层以上员工,尤其是各平台(部门)负责人,被认定直接参与、或纵容属下参与、或以集体舞弊的方式参与重大责任追究事项,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时,公司有权要求其引咎辞职,同时不影响其他行政和经济处分的执行。第四章责任追究及处分标准第六条责任追
4、究及处分标准:第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当事人应从轻、减轻或者免除责任追究:(-)能够积极配合处理机构追索损失并且实际追索金额不低于利益损失金额50%的。(二)责任事项发生后,调查程序启动前,或调查程序已经启动、但调查人员尚未掌握主要证据,主动讲明真实情况,经查证属实的。(三)检举揭发其它已发生但尚未被查处的责任事故,协助处理机构调查、取证并取得实质性进展的。第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当事人应从重、加重责任处罚:(-)采取如拒绝提供资料、毁灭证据、串供、建立“攻守同盟”等方式,蓄意阻挠公司正常调查工作的。(二)对调查人员、举报人员、证人、申诉人实施威胁、恐吓、利诱、打击报复等行为的。(三)对一
5、年内受两次以上处分的,加重处罚。第九条责任事故损失额不仅包括事故本身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还包括调查、处理该事故所投入的人力、物力及费用,由处理机构根据情况确认。其中,事故发生后,通过当事人自身的积极努力主动挽回的,且实际款项已划入财务账的损失额可以从确认的额度中扣除,但系由处理机构或其它部门通过其它途径挽回的除外。第十条当事人拒绝履行经济赔偿责任的,其应承担的赔偿款项先从其工资、提成及其它一切可获得但尚未分配的利益中直接扣除,不足部分,从其所在平台或部门的工资总额中扣除。第十一条经济赔偿款、内部罚款及外部索赔所得实行谁受损、谁受偿的原则入账,而且该款项只能用于冲减或补偿已受损利益,不得用于其它用途。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责任事项包括但不限于第四章第六项所列举事项。对新发生及未明确列举的责任事项,公司直接以增补条款的形式修订本办法分则部分内容,对总则的修订按现有制度审批程序修订。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公司行政部执行与解释。第十四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