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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引言11电子商务与知识产权的概述111矢口】芯4白勺相多/B4寺彳正11.2电子商务的定义与特征22 .电子商务中知识产权的立法现状321I玉IPS117壬见,大32.2国外立法现状43 .电子商务中知识产权立法存在的问题631I,玄JdJ63.2 缺少知识产权保护的实体内容73.3 国际保护法律制度存在差异73.4 国J争11而解机制不健全84.完善电子商务知识产权立法的建议94.1 完善电子商务及知识产权立法94.2 扩大国际条约中保护的实体内容94.3 促进国际保护法律一体化104.4 完善国际争端解决机制H1匕13参考文献14引言在2000年开始,随着电
2、脑的普及与网络的发展,电子商务取代线下交易渐渐变成了现代信息化社会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销售盈利模式,由阿里巴巴淘宝网为首迅猛的席卷全中国,接踵而来的天猫、京东等各大企业占据了电子商务网络销售的半边江山。电子商务交易的快捷方便、网上购物、微信支付、人工智能化、无现金社会人们渐渐已经习以为常,同时也由此产生了各种知识产权方面的问题。在电商交易中,销售、知识产权、许可为基石延伸的产品和各种服务显得尤为重要。网络连接千家万户,地球村一说的出现,各种知识、思想、物品在世界无相流通往来,但由于各个国家的法律不一,对知识产权来说,无论是重视程度还是保护力度,都呈现出很强的差异。所以,要对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3、问题进行有效规制,就要在对其进行研究的基础上,对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保护制度予以健全、完善,维护各方的切身利益,打击违法犯罪分子。1.1 .电子商务与知识产权的概述1.2 知识产权的概念及特征知识产权即通过智力劳动,权利人对自身所创造出的成果享有的一种专有权利。知识产权根据翻译成英文后又被叫做知识财产或者所有权。关于知识产权,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将其界定为人们享有自己通过智力劳动所创造一系列成果的专有权,其他人未经允许在一定期限内不得侵犯。知识产权通常来讲具有如下的特征:(1)客体无形性:关于知识产权,其保护的客体由于不是实物,因此是无形的,这一特征能够有效的对有形财产权和知识产权进行分辨。(2)国
4、家授予性:通常来讲,关于知识产权,其授予单位是国家机关,在成果形成后,是没有知识产权的,需要相关的法律,例如,专利法、著作权法等进行确认后才具有。(3)专有性:这一特征主要体现为如下两个方面:一是,知识产权受相关法律的保护,是发明创作者能够独占的。二是,对于同一项发明创造来讲,专利权只有一个。(4)地域性:不同国家的知识产权法是不同的,只能在所处国家内具有法律效力,受相关法律的保护。若在其他国家,不会受到保护。(5)时间性:知识产权通常是有一定期限的,例如,专利权以及著作权等超过一定期限后就不受相关法律保护了,但商标权能够通过续展而一直受法律保护。1.3 电子商务的定义与特征关于电子商务,当前
5、不同学者在研究时,对其界定也各不相同。从广义视角,即双方在进行交易的过程中,只有应用到了网络通信设备都被叫做电子商务。从狭义视角,即在开展商业活动中应用到了网络就是电子商务。本文关于知识产权的研究是基于广义电子商务环境进行的。通常来讲,电商的具体特征为:(1)普遍性:作为交易的一种新型模式,电商的发展能够符政府机构、顾客、上下游企业纳入到一个数字化的经济环境中。(2)便利性:电商的发展,使得人们在开展商务活动时,突破了以往在空间上的限制,为人们的交易提供了便利。(3)整体性:在处理事务时,电商可以对工作流程更加规范,并将电子信息和人工处理进行融合,使得其形成一个整体。(4)安全性:该特征是电商
6、发展过程中最受关注的,也是最重要的一个问题,在利用网络时,可能存在信息泄露、财产不安全等问题,因此,为确保电商活动开展中更加的安全,应加强对电商安全体系的构建,采取数据加密等技术。协调性:在开展商业活动时,各参与主体间通过积极协调有助于更好的进行交易。电商活动作为商业活动的一种新型模式,在开展的过程中,需要银行机构、通信机构等的协调,使得电商能够更好的发展。2 .电子商务中知识产权的立法现状2.1 国内立法现状国内针对传统电子商务行为的立法已经比较完善,现行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专利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侵权责任法、民法通则、合同法、反垄断法、电子签名法、商标法等。但是,国内针对电子商务的
7、法律体系还不完善,现有法律主要是针对网络信息的管制,而缺少对网络信息平台商务行为的约束,尤其是针对网络信息平台的知识产权问题的立法还是空白,没有形成完整的法律架构。根据国内目前的网络信息平台的发展和商务行为的现状来看,可采用两种模式来完善国内电子商务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一是首先完善规范国内电子商务行为的基础法律,然后在规范出基于网络信息平台的知识产权单行法。这种模式的优点在于可以先建立针对电子商务行为规范的整体框架,即完善“电子商务法”。然后,根据“电子商务法”的指导思想针对电子商务在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知识产权问题制定出合理的知识产权单行法。二是首先制定出基于网络信息平台的知识产权单行法,再综合
8、完善电子商务的综合法律。这种模式的优点在于无法确立电子商务行为规范的整体框架的情况下,可以针对目前电子商务行为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规范,例如针对网络信息平台的知识产权问题等制定法律法规。然后综合确立的单行法,总结出针对电子商务行为规范的整体框架,完善基础法律。电子商务是基于网络信息的先进技术出现的新兴商务模式,其商务行为及相关法律规范都处在探索发展阶段。因此,先确立单行法后综合立法的模式更适合电子商务立法。2.2 国外立法现状日本高度重视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保护日本科学技术比较发达,是仅次于美国的知识产权强国,2012年日本发布了知识产权战略大纲,且知识产权基本法也得以通过。这两个文件的出台标志着
9、本国的知识产权战略体系初步形成,开始实施知识产权主国战略。明确了政府部门在知识产权保护过程中的职责,加强监管、加大力度,并及时把握全球化发展信息。根据本国实际和数字特征来完善规范制定新的版权规则,从而更好地保护网络外观设计保护的具体措施。知识产权战略本部是日本政府负责知识产权战略的专属部门,更为这项战略提供了法律保障和行政保障,负责具体制定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年度计划以及监督检查相关具体工作的落实情况。针对网络和个人利用互联网传播盗版产品这一世界性共有的问题,日本在2016年的计划中制定了完善的制约措施,净化了互联网,保护了知识产权。随着互联网在世界范围内迅猛发展,数字网络时代到来,日本政府在20
10、18年又成立了专门的调查委员会,专门负责互联网时代网络知识产权的计划执行和检查监督工作。从日本的互联网时代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来。韩国对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不亚于日本,对网络的知识产权保护更加严格,从服务于国家整体知识产权战略出发,提出了知识产权强国实现战略,以本国实际和国际形势变化为依托,制定了以知识产权来提高国家综合实力的具体战略措施和目标。从六个方面明确了知识产权的创新、保护工作的重点、未来的发展方向、年度完成的任务等。为了达到这一目标,韩国制定和实施了一系列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其中2015年通过了知识产权基本法,对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进行了全面而细致的规定。对于网络知识产权保护,韩国政府制定
11、了一系列保护措施。比如流通领域的假冒、盗版行为的鉴定、网上商品适时跟踪、网络侵权及时举报,知识产权国际纠纷解决机制等,来更好的保护互联网时代的知识产权。韩国经济飞速发展的同时,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的问题也日益突出,从最初的文字著作的复制传播,开始向音频视频游戏等多个领域扩展。为了更好地保护不同领域的知识产权,韩国针对这些领域专门设立了不同的监控与管理机构,及时有效的处理不同领域的网络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此外,韩国在知识产权保护上采取了主动保护的策略,这一点在国外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当中比较少见,韩国成立了版权信息中心,针对不同的互联网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专门成立了在线监控小组,其职责就是在线检查
12、各种互联网平台的知识产权保护情况,其中电子商务平台是最重要的在线监控对象,通过在线监控实现对电子商务平台的主动监督,避免被动监督对知识产权所有者带来的损失。此外,这些在线监控小组,还负责进行互联网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这一点在其它发达国家也是也不常见的。3 .电子商务中知识产权立法存在的问题3.1 立法滞后于发展电商务在我国发展的时间较晚,目前发展时间不长,有关电商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针对电子商务,当前的立法仅是基于一个方面在地方性相关法规中有所体现,还未构建一套系统的电商法,导致电商在我国的发展中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作为参考依据,总体来看,相关法律法规的缺乏,不利于电商在我国进一步的
13、发展,更不用说其中包含的知识产权法了。根据具体的实际分析发行,电商的发展若没有相关法律进行管理,使得政府机构很难从网络贸易中获得相关的税收。对于消费者来讲,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少,很难保障其网上购物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网络金融不成熟的发展,使得网上出现了较多的黑客,和有形交易来讲,线上交易面临较大的安全风险,特别是很难保障其个人隐私不被泄露。对于生产者来讲,更是面临较多的欺诈,很难保障其信誉。因此,电商及其知识产权的相关立法刻不容缓。3.2 缺少知识产权保护的实体内容对于电商知识产权来讲,当前国际尽管出台了一系列的保护立法,目越来越多的国际组织开始注重对其进行立法保护。然而,电商由于发展非常的快,使
14、得其立法具有滞后性,针对新问题很难从法律中找到解决方法。例如,关于电商活动中的知识产权,TRIPS协议针对其保护出台了一系列的细则,为在WTO中框架的构建在法律上提供了保障,然而,由于网络所具有的特殊性,TRIPS协议对于部分问题也不能解决,进而导致监管不力、安全隐患较大等多种问题。3.3 国际保护法律制度存在差异不同国家关于电子商务立法的名称、立法体例、范围及态度等也是不同的,此外,从知识产权保护视角来看,各国也具体不同的意见。关于电商中的知识产权,不管是从保护的广度来看,还是从深度来看,各国家间的差距是非常大的,其原因在于,各国不同的法制建设程度和经济发展水平,正是因为这种差异,使得知识产
15、权在各国家出现了较多的争端和冲突。发达国家当前在技术、人才、资金等方面更具优势,因此,和发展中国家相比,具有较高的电商发展水平。而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讲,其电子商务当前才刚刚开始,还未得到相应的发展。从电子商务立法来看,发达国家更占据主导地位,特别是美国发展的更好。关于电子商务立法,当前大部分想法的提出者主要是欧盟和美国等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通常是被动的。例如,美国在1998年向WTo提议对电商应该免税,部分发展中国家尽管对此具有较多的疑虑,然而,最后也同意了。此外,关于电商知识产权保护,在各发达国家间也具有不同的态度和I1场O3.4 国际争端解决机制不健全国际上当前存在较多的知识产权纠纷,而WIPO是当前国际上保护知识产权的真正一个组织,在对其进行保护时影响力较大。但关于知识产权当前在国际上的争端,在WIPO体制下,通常采取的外交手段主要以协商谈判和调解为主,非常灵活便利。但仍具有下面两个不足:一方面,在争端时,双方往往各执一词,长时间未能解决,国际社会也没有任何办法;另一方面,在经济、政治这两个方面,当争端双方实力存在较大的差距时,弱势的一方在谈判中是不利的,进而容易导致出现弱肉强食的现象,国际很难形成公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