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法律若干问题研究【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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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务派遣法律若干问题探讨目录一、劳务派遣制度存在的问题1(-)劳务派遣机构准入门槛低1(二)劳务派遣用工比例和适用岗位问题1(三)劳务派遣用工范围不明确2二、完善我国劳务派遣制度的几点建议2(-)提高劳务派遣机构的准入门槛2(二)合理放宽劳务派遣适用岗位和用工比例3(三)细化劳务派遣的用工范围3三、结语3参考文献4一、劳务派遣制度存在的问题(-)劳务派遣机构准入门槛低我们国家建立了一个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和200万的注册系统。当有足够的补充材料时,可能会进入组织的障碍所造成的程度较低,所存在的组织结构较恶劣,缺乏监督。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变化,劳务派遣机构如雨后春笋,数量庞大。许多方面做事草率的组织要

2、么通过雇用雇主的空壳公司运作,要么自己创业,打着他人的幌子运作。这些问题包罗万象。这些非法劳务派遣机构责任心不足,抗风险能力低,无法为被派遣劳动者提供有效保护,在纠纷面前容易忽视劳动者权益。(二)劳务派遣用工比例和适用岗位问题虽然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中对派遣人数的规定从严格限制的角度来看是明确的,但这种“一刀切”的限制也存在一些弊端。一方面,它对建筑业、制造业、矿业、餐饮业等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和招收更多农民工的个体经济组织的就业产生不利影响;另一方面,不利于劳动者灵活就业和相关社会保障权益的实现。通过对实际工作中的调研发现:一是许多建筑施工现场的工人都要为奉派的人出资,并且常常采取“暂时不用做事”

3、的接口。雇佣合同,这一个只是暂时的所有尚未建立国家统一的关系都会有“最后期限必须完成”工人往往涉及社会保险,二是工程建设行业大量的小型劳务经营企业和专业经营企业很少从自身利益出发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对劳动合同法中的“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进行了解释,但笔者认为,这种解释似乎矫枉过正。所谓“临时工”是指一份工作(不到半年,工人的工作每六个月改变一次生活,没有被剥夺安全,但生活在平静、连续和有报酬的工作中,因此也需要进一步的职业发展;对于企业来说,一个连续、稳定的工人也是降低培训成本和劳动力成本的关键。暂行规定定义为“为主营业务卤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这是一个非常模糊的

4、定义。(三)劳务派遣用工范围不明确为规范劳务派遣范围,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于2014年3月1日颁布实施。临时条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只能使用外派员工从事“三性”工作。从“一般”到“仅”的转变表明就业范围将受到进一步限制。然而,对“三性”的解读与之前并无不同。新规定除了对一些词语作了修改,还首次提出了10%的概念,都表明我国打算限制劳务派遣的范围,但效果不明显。据我所知,在一些金融行业,在某些金融部门,工人受到的伤害并未改变甚至引起混乱,新的问题正在出现,因为一些公司为控制配额,而一些企业则由于解雇员工的问题而获利。另一方面,这些公司一直在吸收雇员,导致雇员不能享有权利,因为他们的权利遭到了阻碍一一比

5、如静坐、出访、书信一一导致社会和劳动市场更加不稳定。最终,雇主试图通过长期雇佣来降低工作成本。新规定和旧规定都给了雇主很大的自主权,所有这些都是次要计划,由公司内部的工人代表决定。这并不能保护责任。因此,劳务派遣范围的界定需要进一步明确。二、完善我国劳务派遣制度的几点建议(-)提高劳务派遣机沟的准入门槛劳务派遣机构从事的劳务用工业务与劳务合同的输出在彼此之间,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不同于其他人力资源中介作为辅助作用,在建立劳动关系方面,我国劳务派遣机构要建立许可制度,与其他公司不同的是,虽然最低注册资本,但设立调度机构的门槛也要高得多,实际实收资本200万。这也表明当局已经将监管机构从其他公司分离

6、出来,这是一个符合事实的分离。但是,尽管就这些规则当前的法律影响看,就业机构似乎比以前更具有耐风险性,但相对于现有风险,它们仍不够。这种进入许可方式只能作为一个组织成立的监督,但随后将由尚未发展的单位监督。再则注册资本具有流动性,机构在设立之后也可能抽逃出资,换句话说,劳务派遣行业处在有立法无监督的境况。(二)合理放宽劳务派遣适用岗位和用工比例全国人大立法委员会行政法办公室检察员张世成在讲话中也提出,应通过深入调查,根据行业制定外派工人比例目录。从适应实践的角度来看,立法应放宽季节性集中用工、当前互联网环境下的快递业等新用工、建筑业的劳务分包、专业分包企业的临时用工比例,从而符合职工和劳动企业

7、的意志和要求。临时规定在提供临时工作和替代工作方面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但在我国现阶段,关于派遣劳务人员从事替代工作的规定还不现实。问题在于辅助性工作的定义不明确,“作为主业服务的主业工作”在具体操作中“因企业不同而不同”,并提出给予工会权利和意见的规定不出现偏误,利用工会的单位还应从本单位开始治理需要提供意见。目前,学术界和实务界对劳务派遣的态度在对“临时、替代、辅助”职位的界定上表现出两种倾向。一是“三个”岗位的认定应由用人单位从工作需要的角度加以控制,立法过于详细,有悖于劳务派遣灵活性的初衷。其次,现阶段应严格规范劳务派遣的适用卤位,避免用人单位滥用劳务派遣,侵害劳动者稳定的用工权益。这两

8、种倾向可以被看作是对立的,每一种方法并不现实.并且需要利用国内外的法律规范经验,寻找最佳的道路。在社会实践发展的背景下,反向立法是建立在高度监管宽松的基础上的。虽然这一准则虽然完全没有列出,但根据新的规则,称职的非工作卤位可以交由社会免职。而不是依靠用人单位的主观认定来界定,既促进了劳务派遣的发展,也避免了劳务派遣单位的滥用。(三)细化劳务派遣的用工范围在某些合同的合同中,临时性的、辅助的或替代性受雇的雇员适用这类合同的原则上规定太过严格,不仅不能关注实际操作,而且还干扰操作领域的理解。事实上,一个原因在于某种程度的自由贸易使得国内某些行业存在此类剥削劳动力的现象。滥用劳工能够破坏良好的资金而

9、导致糟糕的工作方式对传统工作方式的破坏,而传统工作方式往往工作分配不力,劳动力市场日益稳定。根据我国实际国情、经济发展水平和劳务派遣发展现状,建议允许将劳务派遣适用于非核心卤位、阶段性卤位、受用工限制卤位、临时职位、需要长时间调查的职位等具体如主持人、短期办事员、保险顾问、行业顾问、司机、邮差、工厂生产操作员等,并根据实际效果及时调整。明确规定用工卤位的正面枚举和负面禁止的使用,没有给予用工单位和用人单位过多的自由裁量权,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遏制用工卤位的滥用。三、结语劳务派遣是现代社会一种非典型的、灵活的用工方式。世界上一些国家的劳务派遣制度经历了一个从严格限制到逐步放松管制再到立法调整的发展过

10、程。我国劳务派遣的法律法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断调整和完善。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劳务派遣制度,在充分考虑我国劳务派遣实际的基础上,有必要进一步提高劳务派遣机构的准入门槛、明确用工比例、适用范围以及合同期限,同时细化劳务派遣的用工范围.进一步明确劳务派遣法律责任。唯有如此,才能有效解决劳务派遣用工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也有利于实现“三方共赢”,在促进就业和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使得用人单位和派遣单位也能对劳务派遣这种用工形式持积极肯定的态度。参考文献1付嗣全.我国劳务派遣的法律规制分析j.法制与社会,2018(19):65-66.何小勇.我国劳务派遣法律规制之反思J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8,033(002):P.55-68.刘涛.如何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J.全国流通经济,2018.4韩晓军.新形势下劳务派遣的问题和发展对策分析J.现代经济信息,2018(11):58-59.5沈焕.劳务派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国内外研究现状J.法制博览,2018,OOo(OO3):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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