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离婚法律问题研究【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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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虚假离婚法律问题探讨目录第一章虚假离婚的概述1虚假离婚的概念11.2虚假离婚的构成条件113虚假离婚的分类2第二章虚假离婚的成因与危害22.1 虚假离婚的成因22.2 虚假离婚的危害3第三章虚假离婚的法律规制现状和存在的不足43.1 虚假离婚的法律规制现状43.2 虚假离婚的法律规制中存在的不足4第四章针对虚假离婚现象的完善建议53.3 弥补政策漏洞53.4 完善离婚审查制度63.5 确立债权债务约定登记公示程序6参考文献8第一章虚假离婚的概述1.1 虚假离婚的概念根据文献和各类相关研究来看,一般对虚假离婚的概念和界定是被归纳为了广义和狭义的概念,本人在此论文中提到和讨论的虚假离婚是广义的,也

2、就是被业界定义的婚姻当事人中的双方或一方其实并没有解除婚姻关系的真实意愿,只是因双方虚假意愿亦或者受到另一方的欺诈行为而做出离婚的选择和行为。文章当中提到的正是这种不自由、不真实或者被欺骗的情况下进行的协议离婚或者是起诉离婚的违法行为。一般来讲,广义的虚假离婚的概念可以分成上文中提到的两种情况,也可以根据发生的情况和当事人的意愿来俗称为“假离婚”和“骗离婚”的两种。当然,从字面我们能区分前者指双方为了取得一个共同利益亦或者为了各自的利益和其他目的,做出假离婚的约定,等到双方达到目的,或者取得自身利益以后又去复婚的行为;后者是指当事人其中一方因为不可告人的目的或者自身利益,编造或隐瞒一些事,哄骗

3、对方先离婚后复婚,从而达到离婚的目的这种行为。1.2 虚假离婚的构成条件第一,是双方经过商量和合谋的,双方都对于离婚的结果和目的都是了解的,虽然真实意愿是不想离婚,但其行为和自身真实意愿是恰恰相反的,而且是双方共同表示的。第二,当夫妻结束婚姻关系之后,如果双方或者其中一方达成虚假离婚的真实的目的之后,通常都是会按照约定重新恢复婚姻关系的。当然也会出现在这段时间其中一方另遇新欢,但这构不成影响虚假离婚的因素。通过对前文提到的两种虚假离婚的分类进行比较,可以看出它们之间的本质区别在于受到欺诈方不属于真实意愿的表示,而且大部分对于离婚的真实目的不知情。总的来说,两者之间的区别在于夫妻之间解除关系的过

4、程中有没有向对方隐瞒真实目的和欺骗对方的行为。1.3 虚假离婚的分类1.3.1 欺诈性离婚因农村土地开发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等情况,根据人口进行拆迁补助或者因为政府部门补贴或者补偿没有住所的家庭等等情况,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了更多的补贴和赔偿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去虚假离婚。132骗取最低限度的生活津贴低收入家庭通过离异身份,为了享受更高额度的最低生活保障津贴,或者因为在孩子被解雇或失业后为了承担家庭开销,用低保抚养孩子,双方经过协商,虚假离婚以此来欺骗最低限度的生活津贴。133转移财产因为生活管理或投资失败等等各种原因家庭有大量负债,为了避免共同承担责任,双方协商离婚,大部分或所有财产给一方继承,负

5、债全部由另外一方去承担的行为。实际上,这属于一种因为错误的理解而做的错误的决定。第二章虚假离婚的成因与危害2.1 虚假离婚的成因2.1.1 逃避夫妻共同债务在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情况下,因为利益的趋势,欠债人和债务人之间的信任也变的岌岌可危。当家庭关系中双方或者其中一方出现了大量的外债,夫妻就会想要因为逃避债务,协议着虚假离婚,聘家庭的负债和全部财产分开承担,将责任推卸给一方,通过另一方继承的财产去生活,以此来逃避家庭外债。这种行为就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让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2.1.2 规避房产政策因为房地产或者土地开发等各方面的房地产优惠或者补贴政策,亦或者人口限购等各类房产政策的原因,

6、夫妻双方为了大家共同的利益或者各自的利益,以解除婚姻为一时计策,并不以离婚为个人意愿,等达到了自身的或双方共同的利益之后,再重新恢复婚姻关系的这种方式来获得不正当的不动产利益。当然在这里探讨的虚假离婚并不包括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有受到欺诈性离婚的情况。2.2 虚假离婚的危害2.2.1 对子女身心健康发展和生活保障的危害虽然虚假离婚这样的形式一开始是夫妻双方共同协商的,但是也不能排除假戏真做亦或者为了更多的社会保障金或者为了更大的利益而抢夺孩子的抚养权这样的情况。而恰恰是这种行为就是对孩子的成长环境、正常生活和身心健康造成的最大的威胁。尤其是在新“国五条”法则公布和开始实施之后,有大部分夫妻为了规

7、避房地产业的宏观调控带来的成本风险或者是为了增加名下的房产,亦或者为了躲避相关政策的管控惩罚而去虚假离婚。2.2.2 不利于诉讼相关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前文在探讨虚假离婚的类型和分类时就提到,存在为了躲避债务,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因为我国借鉴西方的人道主义和自身相关法律法规的不稳定,经常就会出现损害他人利益的现象存在。例如,夫妻为了达到目的在离婚诉讼过程中伪造证据,蒙混过关;同样的也出现法庭方面的主动调查证据制度并不完善,导致夫妻虚假离婚,转移财产成功,因而造成诉讼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得到损害。如果这种利用相关政策的空隙,通过造假或者蒙骗等手段逃避责任的情况多了,将会严重的影响到我国的法治建设

8、。223不利于共同债务的认定同样的因为负担外债,想要逃避共同债务而进行的虚假离婚,不仅仅存在上述的损害相关诉讼人员和债务人的利益和权利,扰乱正常诉讼,对相关法制的建设存在较大的影响之外,还存在一个债务界定的概念上的问题。因为我国的法庭举证是按照谁主张要求离婚,谁就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而在虚假离婚举证上,只要证明感情破裂就可以,而证明夫妻感情破裂是两个人的事,可钻空隙比较大。第三章虚假离婚的法律规制现状和存在的不足3.1 虚假离婚的法律规制现状3.1.1 我国法律对虚假离婚效力的相关规定虚假离婚的效力在学理上有“无效说”和“有效说”两派观点。“无效说”派表示因虚假离婚的这个行为本身夫妻双方向外表

9、达的你是内心真实的意愿而是存在某种目的下的虚假意愿的表示,本来就不具备真实性,因此不应该维持它的法律效力,同样的这种不利于他人利益的私人目的下的离婚登记和签订的相关条约都应该无效处理。“有效说”则是认为“依方式公然缔结之行为,不能因私的密约左右其效力”,也就是说国家机关肯定和盖章的,考虑到公示公信的意义,应当承认其有效,不应该因为私人约定否定已成的事实。我国现行婚姻立法未对虚假离婚的问题表态。3.1.2 我国司法实践中对虚假离婚的处理以我国所奉行的二层理论法为基础,也就是萨维尼所创立的以效果意思和表示意思为中心,并以效果意思为起点的的理论来讲,司法机关一般面对虚假离婚会区分意思表示动机与其本身

10、的内容,但大部分夫妻将真实目的隐藏在自身离婚需求的意思表示之外,所以这根本不能对判断意思表示的真实性产生影响。也是因为这个原因,司法机关也不能判定内心意愿与表达是否是一致的,无论这种行为的真实目为如何,一旦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上签字画押、办理离婚登记的确是出于自己的意愿,就应当认定为离婚有效。3.2 虚假离婚的法律规制中存在的不足3.2.1 政策缺乏周延性因为大多数政策的颁布和执行,只是考虑了大多数可能出现的因素,无法预料也没有估计到像是“虚假离婚”的可以“投机取巧”的情况会出现。这也从侧面反映了我国在新出和执行新的政策时,考虑的方面不是很全面,给了很多别有心思的人可乘之机。3.2.2 自认制度

11、和调解制度审查机制不健全我们所知道的调解制度是在所有的诉讼活动中存在的一步,因此虚假离婚当然也会遇到调解制度,同常这类婚姻关系中的调节被称作“虚假调解”,是指夫妻双方串通,利用离婚诉讼,一方提出要求,双方串通做出调解方案,获得法院的调解书,进而侵犯第三人的合法权利或者规避国家出台的政策。一般情况下,处于对人权自由和对婚姻自由的立场,相关部门对离婚是包容的态度,但这也给了那些打着自由的旗号,滥用自身权益的人可乘之机。这类类似虚假离婚、“虚假调节”等情况的存在,也从侧面反映了现阶段的司法部门面对需要调解的离婚协议时存在审核手续和程序相对简单,无法达到实质性的深度调查目的,因而形成双方当事人的意愿与

12、法院合法性审查之间存在的矛盾,还给相关人员的权益造成损害O323缺乏财产约定公示制度因为对婚姻关系中的财产安全等缺乏公示制度和约束,当家庭因为个人或者双方的原因出现外债危机时时常会出现以下两种情况:一一种是,夫妻共同协商和私约的方式使用自身所有权以此来逃避债务。另一种情况是,欺诈性虚假离婚通过与第三方的恶意合作,和夫妻双方的财产协议来破坏夫妻双方的另一方的合法利益,使其陷入债务危机当中。第四章针对虚假离婚现象的完善建议3.1 弥补政策漏洞其实国家的每一条政策颁布和执行都无法实现毫无缺陷,都会出现不同程度上的漏洞,但作为决策者,我国相关部门一定要在最快的时间发现漏洞并尽一切努力去完善存在的不足。

13、现如今存在的因房地产政策而去虚假离婚的现象,正是因为缺乏相关的法律法规去规范和控制,相关司法部门可以具体明确启产假离婚的概念及表现形式等,也可以成立严厉的惩罚措施以此来将房产虚假离婚掐死在萌芽时期。另外,国家关于拆迁和补助政策当中提到的以“户”为单位的补偿和优惠方式也是助长这类虚假离婚的风气的一种因素。因此我认为,有效的改进拆迁和土地征用当中的补偿和优惠政策,以人口或者征用的使用面积等因素去改善相关政策,从源头避免“一户二分”的虚假离婚行为,让虚假离婚失去意义,拆迁补偿式虚假离婚也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除此之外,国家还给购买第二套房的首付金额,并且提高了相应的购买房产的贷款利率,这些为稳定房价缩

14、小贫富差距的举措本身也无可厚非。但出售第二套房屋时加收的个人所得税的比例也是造成虚假离婚疯长的因素之一。我认为适当调整相关政策,综合考虑一些情况适当的力度去管控层地产市场也是必不可少的一种减少虚假离婚的方式。3.2 完善离婚审查制度当面对离婚事件,第一要有一个具体的审查,对夫妻双方关系是否是合法的法律关系,是不是签署了相应的协议,然后再决定应不应该受理。第二,引入“婚后冷冻期”制度,夫妻提出离婚的提议是不是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也应该给婚姻登记机关一定程度上的审查权,在符合规定的时间的情况下,对夫妻双方是否具备相应的民事能力进行判定。在受理时,可以让机构员工跟夫妻相关的人员进行了解,双方对离婚的行

15、为上是否存在违法行为,比方有没有欺诈或者是胁迫另一半,或者隐瞒自己的真实目的等行为。另外对离婚书面协议进行审核,是否存在侵害未成年子女利益的内容,是否违反了社会工序和人伦道义,存在即驳回其申清。除此之外,针对债务的相关协议,也要确认是否存在逃避共同债务的行为,如果发现夫妻双方共同的债务人,应该要给债权人下发通知,让债权人来到现场共同对相关问题进行协商、讨论,以此来保护相关的债权人利益,防止出现用虚假离婚钻法律细缝,逃避夫妻或者其中一方导致的欠债。通过这样的层层关卡后,只针对符合相关要求和规定的夫妻收回其结婚证,正式发放离婚证。3.3 确立债权债务约定登记公示程序关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民

16、法典婚姻家庭篇第一千零六十四条条规定的连带债务评估标准为是否用于婚姻生活。婚姻法司法解释第17条规定,借款标准以协商一致的方式适用。但现实中婚姻关系出现了债务问题,丈夫和妻子用表面合法的形式故意串通,用错误方式合法化离婚。这种做法不仅损害债权人的权益和利益,从另一角度看还是属于破坏社会交易正常秩序的做法。随后的“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引入了推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则,该规则的保护对象正是债权人利益。但是,恰恰是这种过分强调和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他们忽略了配偶之一的利益,这失去了公平性和公正性。关于这方面,参照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经验,盲目确定婚姻关系中的债务必须属于夫妻的共同债务,与社会发展要求和家庭生活稳定都不一致。当然我们也要参考成功的法律条例,在一些西方国家有规定,有关夫妻财产的协议必须要在法院亦或者相关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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