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开电大法律事务专科《民法学1》期末考案例分析题库.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国开电大法律事务专科《民法学1》期末考案例分析题库.docx(7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国开电大法律事务专科民法学1期末考试题库第五大墓,案例令新盟席钝明;美青至202347费科裳理于2023/IOJ1A1200741M至2023年7月8斗火期未抵质考我的全部被414春案。2006耳12月21日,张某某向刘某某提供借款100万元,2006年12月29日又向刘某某提供借款30万元,刘某某分别出具了借条,并对还款期限和借款利息进行了约定。刘某某曾分三次向张某某还款共计10万元,分别为2010年2月12日还款4万元、2010年8月10日还款3万元、2010年12月3日还款3万元,余款本金120万元及相应利息至今仍未偿还。刘某某于2011年1月4日去世,张某某要求刘某某继承人子女刘某、配
2、偶周某偿还剩余本金及利息。刘某和周某辩称,张某某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1)张某某的请求权诉讼时效是否届满?刘某某主动还款对张某某的请求权诉讼时效有何影响?答: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时效期间从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以及侵权人的身份时开始计算。一般情况下,从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开始计算诉讼时效。在本案中,刘某某于2010年2月12日、2010年8月10日和2010年12月3日分别还款,这三次还款行为均中断了诉讼时效的计算。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中断后重新开始计算时效期间。因此,从2010年12月3日重新开始计算诉讼时效,张某某
3、的请求权尚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2)张某某的诉讼请求是否能得到支持?答:根据前述分析,张某某的请求权诉讼时效尚未届满。因此,他有权要求刘某某的继承人子女刘某和配偶周某承担相应的债务。刘某某的借款本金120万元及相应利息应由刘某和周某承担还款责任。所以,张某某的诉讼请求应该得到支持。院需向贺某借款20万元,借期2年。张某为该借款合同提供保证担保,担保条款约定,张某在陈某不能履行债务时承担保证责任,但未约定保证期间。陈某同时以自己的房屋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登记。请回答1-3题。(1)抵押期间,谢某向陈某表示愿意以50万元购买陈某的房屋,是否需要贺某的同意?抵押权是否受影响?答:陈某将该房屋卖给谢某
4、应得到贺某的同意;如陈某将该房屋卖给了谢某,则应将转让所得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如谢某代为偿还20万元借款,则陈某的转让行为无须得到贺某同意。抵押权会受影响。(2)如果贺某打算放弃对陈某的抵押权,并将这一情况通知了张某,张某表示反对,张某如何承担保证责任?答:若贺某放弃抵押权,则张某在贺某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3)贺某应该在何时行使抵押权?张某的保证期间是什么?答:贺某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张某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甲公司1992年5月经人介绍认识乙公司业务员丙,经协商由乙供甲海尔电冰箱40台,丙未经单位同意就口头承诺,甲即交丙空白支票一张,丙填
5、写为5720O元,尚欠23500元货未供,后甲几次催乙供货或退款。乙以此事是丙所为与其无关为由拒绝。甲诉至法院。问:丙是什么行为?合同是否有效?乙是否承担责任?答:1丙的行为是无权代理行为,他未经乙委托就与甲订立购销电冰箱合同,并代乙收货款。2 .合同有效。因为民法通则规定,没有代理权只有经被代理人的追认才承担民事责任。乙对丙收人自己帐户的货款未提异议,并两次供21台电冰箱已履行部分合同是对丙行为的追认。3 .乙应承担民事责任。丙的无权代理行为被追认后,该代理行为从开始实施起,就发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力。乙应退余款并赔偿甲损失。甲公司在城市公园旁开发预售期房,乙、丙等近百人一次性支付了购房款,总
6、额近8000万元。但甲公司迟迟未开工,按期交房无望。乙、丙等购房人多次集体去甲公司交涉无果,险些引发群体性事件。面对疯涨房价,乙、丙等购房人为另行购房,无奈与甲公司签订“退款协议书”,承诺放弃数额巨大的利息、违约金支付的要求,领回原购房款。经咨询,乙、丙等购房人起诉甲公司。本案中的“退款协议书”是否符合民法基本原则的要求?法律后果如何?答:本案中的“退款协议书”不符合民法基本原则的要求。根据民法的基本原则,当事人的行为应遵循诚实信用、公平合理、自愿约定、履行义务等原则。在本案中,甲公司未按照约定开工建设并按期交房,已经违反了诚信原则。而乙、丙等购房人在面对甲公司的违约行为时,被迫放弃追求利息和
7、违约金的权利,这在一定程度上违反了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在民事主体之间发生利益关系摩擦时,以权利和义务是否均衡来平衡双方的利益。法律后果是甲公司需要承担违约责任,乙、丙等购房人有权要求解除购房合同并获得相应的赔偿。乙、丙等购房人虽然与甲公司签订了“退款协议书”,但是并非出于自愿,而是在无奈的情况下签订的。在该协议书中,乙、丙等购房人被迫放弃了数额巨大的利息、违约金的支付要求,该约定显然是显失公平的。“退款协议书”的订立显失公平,为保护购房人的利益,法院应当依据购房人的要求撤销该协议,由甲公司支付利息和违约金。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笫(二)项规定,在订立合
8、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甲公司、乙公司签订的“合作开发协议”约定,合作开发的A区房屋归甲公司、B区房屋归乙公司。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委托书”,委托丙公司对外销售房屋。“委托书”中委托人签字盖章处有乙公司盖章和法定代表人王某签字,王某同时也是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查看“合作开发协议”和“委托书”后,与丙公司签订“房屋预订合同”,约定:“张某向丙公司预付房款30万元,购买A区房屋一套。待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后,双方签订正式合同J丙公司将房款用于项目投资,全部亏损。后王某向张某出具“承诺函”:如张某不闹事,将协调甲公司卖房给张某。但甲公司取得房屋预售许可后,
9、将A区房屋全部卖与他人。张某要求甲公司、乙公司和丙公司退回房款。张某与李某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该债权转让给李某,通知了甲、乙、丙公司。因李某未按时支付债权转让款,张某又将债权转让给方某,也通知了甲、乙、丙司。(1) “委托书”的当事人是谁?答:“委托书”的委托人是乙公司,被委托人是丙公司。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委托书,委托丙公司对外销售房屋,虽然王某也是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委托书中委托人签字盖章处有乙公司盖章和法定代表人王某签字,而非甲公司的公章,应当认为委托人是乙公司,被委托人是丙公司。(2) “承诺函”是否有效?答:“承诺函”不产生法律行为上的效果。“承诺函”中“协调”一词并不表明王某保
10、证在甲公司不履行债务时,王某承担责任,因此其性质并非保证担保。担保法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甲急备用钱,委托乙代其出卖在上海的的五间房屋。乙接受委托,将房屋卖给丙。丙与乙谈的房价低于市场房价,丙向乙表示,事成后愿赠乙1万元作为酬劳。乙电话联系甲,甲过于相信乙并因事情忙碌而没有时间对比价钱,即委托乙代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甲事后得知乙与丙相互串通,压低房价,便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问:(1)乙代理出售房屋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有何法律依据?答:(1)乙享有合法的代理权,其行为将房屋出售给丙是行使代理权。但是
11、,乙在行使其权利时进行损害被代理人利益活动,该行为无效。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J因此,乙所为是无效民事行为。(2)甲的损失应由谁赔偿?为什么?答:乙和丙共同造成甲的损失,甲有权向他们中的任何一人主张全部权利。因为民法通则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甲*国忠/用钱,委托乙代其出卖在上海的一套房屋。乙接受委托,将房屋卖给丙。丙与乙谈的房价低于市场房价,丙向乙表示,事成后愿赠乙10万元作为酬劳。乙电话联系甲,甲过于相信乙并因事情忙碌而没有时间对比价钱,即委托乙代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甲事后得知乙与丙相互串通,压低
12、房价,便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问:(1)乙代理出售房屋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有何法律依据?答:(1)乙享有合法的代理权,其行为将房屋出售给丙是行使代理权。但是,乙在行使其权利时进行损害被代理人利益活动,该行为无效。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是无效民*行为J因此,乙所为是无效民事行为。(2)甲的损失应由谁赔偿?为什么?答:乙和丙共同造成甲的损失,甲有权向他们中的任何一人主张全部权利。因为民法通则规定,代理人和笫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笫三人负连带责任。甲开了一个专做次人参航的麻装龙,乙专门批发布料。甲向乙借3000元及布料50米,约定钱与布料半年之
13、后一次还清。过了半年,甲仅还款500元,而且未偿还布料。乙多次到甲处催还,甲每次都推托。乙十分生气,到甲店中把甲所借布料制作的衣服全部拿走。甲追至乙家索要,乙拒不交还,声称“这衣服是用我的布料做的,理应归我所有。”据查,仅制作衣服的加工费甲花去2000元。问:(1)甲、乙之间是何种法律关系?答:甲乙之间存在两种法律关系:一是借贷关系,二是所有权关系。(2)乙有没有权利拿走甲的衣服?为什么?答:乙无权拿走甲的衣服。因乙的布料已经变成衣服,衣服所有权归甲,乙不能强行扣押甲的衣服。(3)本案应如何处理?答:乙应返还衣服,申应偿还借款及布料(或布料价款)。甲是一家丈型T货甯场,商场内销售各种品牌的电器
14、。2008年3月经人介绍认识乙公司业务员丙,乙公司是海尔电冰箱的代理商。经协商由乙供甲海尔电冰箱40台,丙未经单位同意就口头承诺,甲即交丙空白支票一张,内填写为57200元。乙收到支票后两次供货共21台电冰箱,尚欠23500元货未供,后甲几次催乙供货或退款。乙以此事是丙所为与其无关为由拒绝。甲诉至法院。问;丙是什么行为?合同是否有效?乙是否承担责任?答:(1)丙的行为是无权代理行为,他未经乙委托就与甲订立购销电冰箱合同,并代乙收货款。(2)合同有效。因为民法通则规定,没有代理权只有经被代理人的追认才承担民事责任。乙对丙收入自己账户的货款未提异议,并两次供21台电冰箱,已履行部分合同,是对丙行为
15、的追认。(3)乙应承担民事责任。丙的无权代理行为被追认后,该代理行为从开始实施起,就发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力。乙应退余款并赔偿甲损失。窠例1:甲乡人民政府为建造办公大楼,向乙工商银行贷款300万元,后来因为各种原因,到期未能清偿,于是乙银行以甲乡人民政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例2:甲氯回驾底火本在公路上行驶,因事先饮酒过量,精神恍惚,汽车失去控制,将相向而行的路人乙撞死。上述两案中所述社会关系是否属于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范围?答:案例1属于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范围。甲乡政府虽然处于管理阶层,但是其向乙银行贷款属于借贷合同法律关系,在这一关系中,二者之间不是管理与被管理的不平等关系,而是平等主体
16、之间的有偿财产流转关系,必须符合民法等价有偿的原则,具备民法调整财产关系的特征,所以二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应该由民法调整。案例2中的法律关系分为三层:笫一,乙被撞死,乙的近亲属可以甲侵犯乙的生命权为由主张损害赔偿,此时系民本案件,由民法调整。第二,甲违章驾车致乙死亡,甲构成交通肇事罪,按照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由刑法调整。第三,甲酒后驾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处以相应行政处罚,由行政法调整。有云曾为山海公司业务员,于2010年被山海公司解聘。2011年5月,李某利用自己私自配制的钥匙盗取盖有山海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两份。2011年6月,李某使用该空白合同,以山海公司的名义与不知情的大河公司订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山海公司向大河公司出售货值10万元的产品,货到付款,并收取1万元定金。山海公司知情后,表示拒绝追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