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导则(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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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导则(征求意见稿)1总贝I1.1 目的和依据为规范特种设备事故信息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分析工作,确保工作的及时性、科学性与准确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制定本导则。1.2 适用范围本导则适用于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范围内特种设备事故的信息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分析等相关工作。1.3 工作机构国家和地方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据本导则开展特种设备事故的信息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分析工作,其委托的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机构,可以承担事故信息报告、事故调查、统计分析的具体工作。1.4 相关术语及含义本导则相关术语

2、及含义见附件Ao1.1 定义、分级及相关事故1.2 事故定义及特征特种设备事故定义按照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确定。(1)特种设备事故,是指列入特种设备目录的特种设备因其本体原因及其安全装置或者附件损坏、失效,或者特种设备相关人员违反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造成的事故;(2)导致事故的诱因,属于特种设备本体及其安全装置存在设计、材料、制造缺陷,使用产生损伤、失效隐患,或者附件损坏、失效,称为设备的不安全状态;(3)导致事故的诱因,属于特种设备相关人员违反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的指挥、操作或操作失误,称为人的不安全行为。事故一般表现为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损坏设备设施或

3、者造成经济损失,导致正常活动(或生产经营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突发意外事件,通常具有爆炸、爆燃、泄漏、倾覆、变形、断裂、损伤、坠落、碰撞、剪切、挤压、失控、故障或者受困等特征(现象)。1.3 事故分级特种设备事故等级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划分。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伤亡人数或者直接经济损失重新确定事故等级。其中,事故中的死亡人员应当依据公安机关或者具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进行确定;受伤人员是指按照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15499)判定的重伤人员(含工业中毒),依据具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进行确定。

4、自事故发生之日起超过30日,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发生变化的,原事故等级不变。特种设备事故造成的人员死亡、重伤、轻伤分类,按照GB6441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和GB/T15499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界定。特种设备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有关含义见本导则附件A,具体计算方法可参照GB6721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1.4 特种设备相关事故1.5 3.1相关事故范围以下情形不属于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所称的特种设备事故,但因涉及特种设备,将其作为与特种设备相关的其他安全事故(简称特种设备相关事故)统计分析:(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

5、法第一百条规定的特种设备发生事故;(2)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引发的事故,例如发生超过设计防范范围的台风、地震等;(3)人为破坏或者利用特种设备实施违法犯罪、恐怖活动或者自杀的事故;(4)特种设备作业、检验、检测人员因劳动保护措施不当或者缺失而发生的人员伤害事故;(5)特种设备具备使用功能前或者在拆卸、报废、转移等非作业状态下发生的事故;具备使用功能前,对于承压类特种设备一般是指制造环节的总体耐压试验前,对于机电类设备一般是指安装验收前,电梯安装除外;(6)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驶出规定的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或在交通道路上发生的事故;(7)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因交通事故且非

6、本体原因导致撞击、倾覆而引发爆炸、泄漏等特征的事故;(8)火灾等原因引发的特种设备爆炸、爆燃、泄漏、倾覆、变形、断裂、损伤、坠落、碰撞、剪切、挤压等特征的事故;(9)额定参数在特种设备目录规定范围之外的设备,在使用中达到特种设备使用工况而发生的事故;(10)因市政、建筑等土建施工或者交通运输破坏以及其他等外力导致压力管道破损而发生的事故;(I1)因起重机械索具、可拆分吊具原因而引发被起吊物品坠落的事故。2. 3.2调查处理特种设备相关事故由事发地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查处理,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按照人民政府要求,配合、参与事故调查处理。3事故报告2.1 事故报告程序与要求

7、2.1.1 事故发生单位的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组织救援,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和有关部门报告。2.1.2 事故核实与上报市场监管部门接到有关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查证核实。属于特种设备事故的,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逐级报告上级市场监管部门直至市场监管总局。对于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市场监管总局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8、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2.1.3 向同级有关部门的通报对于一般事故、较大事故,接到事故报告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有关部门。对于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市场监管总局应当及时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2.1.4 跨行政区域事故的通报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事故发生地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应当配合做好事故调查处理的相关工作。2.2 事故报告方式与内容3. 2.1事故报告方式市场监管部门逐级上报事故信息,应当采用快捷便利的通讯方式进行上报,同时通过特种设备事故管理系统进行上报。现场无法通过特种设备事故管

9、理系统上报的,应当在接到事故报告后24小时内通过系统进行补报。4. 2.2事故报告内容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概况以及特种设备种类;(2)事故发生初步情况,包括事故简要经过、现场破坏情况、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和涉险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3)已经采取的措施;(4)报告人姓名、联系电话;(5)其他有必要报告的情况。3.3 事故续报要求3. 3.1事故续报的原则首次报告事故后出现新情况的,以及对事故情况尚未报告清楚的,应当及时逐级续报。4. 3.2事故续报内容续报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详细情况、事故详细经过、设备失效形式和损坏程度、事故伤亡或者涉险

10、人数变化情况、直接经济损失、防止发生次生灾害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有必要报告的情况等。5. 3.3事故伤亡人数变化的续报要求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发生变化后的24小时内及时续报。在30日内受伤人员转为重伤的(因医疗事故而转为重伤的除外,但必须得到医疗事故鉴定部门的确认),按照重伤进行报告、统计。超过30日的,不再续报和统计。在30日内受伤人员死亡的(因医疗事故死亡的除外,但必须得到医疗事故鉴定部门的确认),按照死亡进行报告、统计。超过30日死亡的,不再续报和统计。失踪超过30日的,按照死亡进行续报和统计。3.4 事故报告格式特种设备事故、相关事故信息报送表格式应

11、当满足本导则附件B的要求。对初步确定的事故等级、初步判断的事故原因宜及时进行填报。3.5 事故信息监测与预警机制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完善事故信息监测、预警与响应机制:(1)建立应急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接收特种设备事故和突发事件信息报告;(2)建立特种设备突发舆情事件监测、报告网络体系,纳入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3)建立特种设备突发事件预警机制,设立预警级别划分标准,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进入预警程序,采取预警行动、预控措施和应急响应措施。3.6 相关事故信息收集与上报本导则2.3.1条款规定的特种设备相关事故,以及特种设备突发事件信息,事故发生地市场监

12、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收集,并且参照本导则规定逐级上报直至市场监管总局。格式可以参照附件B的要求。4事故调查组织4.1 事故现场保护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针对事故现场的具体情况和周围环境,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的要求,划定事故现场保护区的范围,落实专门人员,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及时收集、整理有关资料,为事故调查做好准备;必要时,应当对设备、场地、资料进行封存,由专人看管,事故现场经批准方可进入,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入事故现场。在事故调查组未进入事故现场勘查之前,保持现场的原始状态。因救援和应急道路开通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品的,应当经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

13、部门的批准,并做出标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4.2 调查分级与分级负责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工作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等规定,实行分级负责。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较大事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一般事故由设区的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根据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工作的相关规定,事故调查工作应当坚持“政府领导,分级负责”

14、的原则,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事故调查工作机制,落实“谁主管,谁负责”、专业监管与行业监管相统一的要求,对本地区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进行调查。国家和地方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经过现场初步判断,无法确定为特种设备事故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市场监管部门,由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各级人民政府组织调查的涉及特种设备的生产安全事故,本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派人参与调查。4.3 3成立事故调查组(1)特种设备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事故场地安全秩序恢复后,设区的市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根据特种设备事故定义与分级的规定,对事故级别进行研判,确认特种设备事故

15、等级,并根据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权限,及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事故调查组,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2)经过事故现场判断,因客观原因暂时无法确定是否为特种设备事故的,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并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意见进行相关工作;(3)由市场监管总局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的,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并且报告国务院批准,开展事故调查工作;由地方设区的市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的,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并且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开展事故调查工作。根据事故调查处理工作需要,组织事故调查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提请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派员参加事故调查。有关部门和单位一般包括应急管理、公安、工会、行业主管部门等,必要时可邀请当地纪委监委派员参加;(4)调查组组长由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或者指定的人员担任。4.4事故调查组织变更对于跨区域发生、事故调查处理情形复杂、舆论关注和群众反响强烈的特种设备事故等情况,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对事故调查进行挂牌督办,必要时可以提级组织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自事故发生30日内,因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发生变化等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的,事故调查组应立即向负责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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