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养犬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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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白山市养犬管理条例(2023年3月3日白山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23年3月24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养犬免疫和登记第三章养犬行为规范第四章犬只收容和处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浑江区、江源区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具体范围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各县(市)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军用犬、警用犬、搜救犬、导盲犬、扶助犬、科研用犬、演出单位表演用犬、动物园展览
2、用犬以及成品油、危险品存储等涉及公共安全的场所饲养的护卫犬,不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养犬管理应当遵循政府部门监管,养犬人自律,基层组织参与和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养犬管理协调机制,解决养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五条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农业农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养犬管理相关工作。城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物业服务企业等,应当引导、督促养犬人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将养犬行为规范纳入相关公约,协助政府相关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第六条广播、电
3、视、报刊、网络等信息传播媒体,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教育,引导养犬人形成良好的养犬习惯。第七条公安机关应当设立养犬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内容,并为投诉人、举报人保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投诉举报内容,应当依法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劝阻、制止和投诉举报养犬违法行为。第二章养犬免疫和登记第八条禁止单位饲养犬只。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只和大型犬只。烈性犬的种类和大型犬的肩高,由公安机关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个人饲养犬只的,每户限养一只。第九条实行犬只疫病免疫制度。犬龄满三个月或者免疫间隔期满的,养犬人应当携带犬只到犬只疫病免疫点进行疫病免疫,并取得
4、犬只免疫证明。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公布犬只疫病免疫点的地点和联系方式。第十条犬只疫病免疫点应当为免疫犬只建立免疫档案。犬只免疫档案,应当记载下列事项:(一)养犬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方式;(二)犬只的品种、出生日期、主要体貌特征,犬只近照;(S)犬只免疫证明号码;(四)犬只免疫日期和免疫有效期;(五)犬只免疫证明的发放、换发和补发日期;(六)需要记载的其他事项。犬只免疫证明丢失或者损毁的,养犬人应当持本人身份证到发放免疫证明的单位申请补办。第十一条实行养犬登记制度。养犬人应当自取得犬只免疫证明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养犬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养犬登记。公安机关应当公布养犬登记办理场所的
5、地点和联系方式。第十二条申请养犬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具备固定住所;(三)独户居住;(四)犬只经过疫病免疫。第十三条申请养犬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养犬登记申请书;(二)养犬人身份证明;(三)养犬人住所证明;(四)有效犬只免疫证明;(五)登记机关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第十四条公安机关收到养犬登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于符合养犬条件的,予以登记,发放养犬登记证、识别牌;不符合养犬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因不符合养犬登记条件,公安机关不予办理养犬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在二十日内将犬只自行处理。第十五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养犬管理电子
6、档案,记载下列事项:(一)养犬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地址、联系方式;(二)犬只的品种、出生日期、主要体貌特征,犬只近照;(三)犬只免疫信息;(四)犬只识别牌的号码,发放、换发和补发的日期;(五)养犬初始、变更、注销登记等信息;(六)违反规定养犬行为记录;(七)犬只伤人情况记录;(A)需要记载的其他事项。第十六条已登记的犬只繁育幼犬的,养犬人应当自幼犬出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将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自行处理。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与农业农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实行养犬登记、免疫、监管等信息共享,为社会公众提供相关管理和服务信息。第十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养犬人应当办理养犬变更、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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