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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项目管理,规范项目验收工作,根据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黔府办发(2023)32号)和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黔财工(2023)3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事前项目和事中项目。事后补助(以奖代补)项目和为特定事项专门安排工作经费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第二章验收组织管理第三条省、市(州)、县(市、区、特区)三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是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组织部门,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由
2、省、市(州)、县(市、区、特区)三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分级具体实施。(-)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专项资金项目验收指导工作。经省本级拨付专项资金的省属国有企业项目及各地重大项目(项目总投资5亿元以上),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组织验收,所需经费可在专项资金中予以列支。(二)其他项目按照属地原则由市(州)、县(市、区、特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验收,市(州)、县(市、区、特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明确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经费来源,在本级预算中明确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经费列支渠道。(三)验收工作可采取自行组织、委托验收和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聘请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组织验收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
3、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4)39号)及贵州省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黔财编(2011)7号)等有关规定,合规合法进行。第四条项目实施单位应按期完成项目建设,及时按要求准备材料申请项目验收。因特殊原因导致不能按计划完工的项目(包括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由于受市场及技术等影响,需调整项目建设内容、建设目标、投资额和完成时间等),项目实施单位应按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变更手续,项目建成后按调整后的建设内容组织验收。第三章验收依据和内容第五条项目验收依据:(一)国
4、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产业政策;(二)项目实施单位申请专项资金时提交的项目申报材料;(三)项目申报指南和专项资金下达文件;(四)其他与项目有关的资料。第六条项目验收主要审查项目实施单位是否按照项目实施内容要求完成相应任务,是否达到预期目标,项目资金落实到位及支付情况等。验收内容包括:(一)项目建设完成情况。项目实施单位是否按时完成项目并按要求报送项目信息,提交的验收材料是否齐全。材料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起止年月、建设内容完成情况、项目总投资完成情况、生产线和设备购置安装及运行情况、土建工程完成情况、生产组织实施情况等。(二)项目预期目标实现情况。包括:项目的技术性能指标和产品质量水平
5、等是否达到要求;项目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等是否达到目标。(三)项目资金落实到位及支付情况。包括:项目资金是否落实到位、具体支付事项;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是否合理规范;对于采用融资贴息方式支持的项目,还需检查相关贷款合同、还款情况、利息支付凭证等。(四)其他与项目验收相关的内容。第四章验收的程序和方式第七条项目实施单位应在项目建设期满后6个月内向验收组织部门申请验收。若提前完成项目建设,可提前申请验收。第八条项目验收申请及受理。项目实施单位在完成项目建设内容后,向验收责任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填写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验收申请表(附件1),并提交以下验收资料:(一)项目验收申请报告。主要包括项目概况
6、、建设内容完成情况、工艺技术水平、产品质量水平及预期目标实现情况,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等。(二)申报项目时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如项目存在调整的,需一并提供项目调整有关批复文件。(三)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决算审计报告(包含项目投资情况的专项审计)。(四)项目实施单位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声明。(五)按相关主管部门要求须进行环保、安全等单项验收的,应提供单项验收材料。(六)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第九条审核验收申请。验收组织部门对项目实施单位提交的项目验收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验收组织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项目实施单位补正材料,
7、项目实施单位应在接到通知后1个月内完善并重新提交资料。第十条组织验收。验收组织部门应于审核验收申请后3个月内,或自收齐验收申请单位补齐材料3个月内,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完成项目验收。第十一条项目验收应成立验收工作组,人数不少于3人且为单数(原则上县级验收不少于3人、市级和省级验收不少于5人),其中应有相关专家参与。验收工作组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保证验收公正的严肃性和科学性。第十二条项目验收主要采取资料审查、实地考察与会议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验收工作组在审阅材料、听取汇报、现场核查、质疑解答和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对项目完成情况、资金使用合规性、经
8、济和社会效益、存在问题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提出验收结论建议。第十三条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不能按期完工的项目(包括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由于受市场及技术等影响,需调整项目建设内容、建设目标、投资额和完成时间等的),项目实施单位应在项目完成期限前2个月按相关规定向验收组织部门申请变更、延期或撤销项目。验收组织部门在收到申请30日内作出书面回复。同意延期的,延期时间自作出回复次月起原则上不得超过12个月。第五章验收结论及应用第十四条验收结论包括“验收通过”“限期整改”“验收不通过”三种。(一)验收通过。是指按规定履行验收程序,完成项目实施计划内容或其他方式明确的任务,达到或基本达到验收标准;项目资金落实
9、到位、财政专项资金使用合理规范。(二)限期整改。是指未完全达到验收标准,但通过各种方法和措施可在短期内得到推进和改进,由验收组织部门责成项目实施单位在限定时间内采取措施进行整改。(三)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验收不通过处理:1 .未达到项目申请报告确定的主要技术或经济指标的;2 .提供的验收文件材料严重失实的;3 .项目建设内容、建设周期、计划总投资、目标、技术路线等进行了较大调整,又未按规定程序报批或报批未获得项目计划下达方认可的;4 .实施过程中曾出现重大问题,又未作出解释和必要说明的,或研究过程和结果等存在法律纠纷尚未解决的;5 .项目实际完成总投资额不足70%的;6 .专项资金使用不符合
10、规定用途或虚列支出等违规行为的;7 .项目逾期1年以上未申请验收的;8 .项目延期期满后最终未通过验收的;9 .其他视为验收不合格的情况。第十五条限期整改的项目,验收责任部门应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在验收结论下达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再次提出验收申请;若项目实施单位不能在6个月内按要求整改并补充材料再次提出验收申请的,或再次验收未通过的,为验收不通过,且为最终结论。第十六条项目完成后不申请验收或验收不通过的,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应将相关情况函告省财政厅启动资金收回程序,省财政厅按相关程序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有后续资金未拨付的将不再拨付,并取消项目实施单位后续申请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资格2年。存在违法
11、违规行为的,中止项目实施单位申请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资格3年。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七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切实履行好职责,积极督促项目验收,认真、规范、科学地组织好项目验收工作,确保项目验收工作质量。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于当年12月20日前将本辖区项目验收情况总结和当年开展验收的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项目验收意见表(附件2)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备案。第十八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每年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验收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对抽查发现验收存在问题的,责令改正;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如让明显达不到验收条件的项目通过验收等),撤销验收结论,责令项目验收组织部门及项目实施单
12、位整改。待完成整改并达到验收条件后再重新申请和组织验收。对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严重违反有关验收管理规定或验收工作组织不力的,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把有关情况通报属地人民政府。第六章责任追究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处罚。项目实施单位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应将相关情况函告省财政厅启动资金收回程序,省财政厅按相关程序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并取消其申报专项资金项目资格3年。第二十条参加项目验收的有关工作人员,对验收过程中知悉的项目实施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活动
13、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一条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细化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专项资金支持项目验收管理制度。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关于做好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黔经信规划(2012)30号)同时废止。附件:1.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申请表2.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项目验收意见表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申请表项目名称项目所属地区(部门)项目资金下达文件(文号)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验收单位申请验收日期项目开始时间
14、项目完成时间项目总投资(万元)财政专项资金(万元)联系人联系电话通信地址邮政编码项目主要内容完成情况及主要成果简介(不够可加附页)验收资料目录口专项资金项目下达文件口项目验收申请报告申报项目时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口项目决算审计报告(包含项目投资情况的专项审计)口真实性声明口其他相关材料(具体列出)项目实施单位意见(盖章)年月日项目验收责任部门意见(盖章)年月日填表说明1 .项目实施单位意见栏:验收材料递交前,项目实施单位应先自审,通过后加具意见盖章。2 .项目验收责任部门意见栏:通过审查,达到验收条件的项目,加具意见盖章后组织实施。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项目验收意见表项目名称项目实施单位名称项目实施地点项目计划总投资(万元)项目实际完成投资(万元)专项资金支持额度(万元)专项资金已拨付额度(万元)项目原计划完成时间项目实际完成时间验收时间内性预成设术及完兄建技标标场目和指目,项容初期项目资金到位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验收工作组意见验收责任部门意见工信部门(盖章)验收组成员名单(个人签字)姓名单位职务验收意见填报说明:1 .本表由验收责任部门负责填写,并加盖公章。2 .各项内容要真实准确,文字简明扼要,不得弄虚作假。3 .本表一式四份,市级、县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项目建设单位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