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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医药卫生学校管理干部绩效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逐步建立和完善绩效考核制度,充分发挥绩效工资激励作用,有效调动管理干部工作积极性,进一步营造创先争优良好氛围,学校决定实施管理干部绩效考核,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绩效考核(以下简称“考核”)坚持“按劳分配、优绩优酬、公平公正、奖惩分明”的原则,以工作实绩和效果为依据,以实际贡献为考量,责权利相对应,宣传教育、示范引领、实践养成相统一,严格过程控制,客观公正评价。第二章考核对象、时间和内容第三条考核对象为学校各处室、科室和学院各级管理干部(含储备干部)。第四条考核每月组织1次。第五条考核内容:(一)处室正职和处室负
2、责人。考核内容包括个人考核事项和团队建设考核事项。个人考核事项包括工作量达标率、牵头项目进展及重点工作、组织运营管控完成率;团队建设考核事项包括新人留用率、转正人员流失率、社会服务、人均效益、制度执行(值班履职、留校服务、校园不文明行为、服装检查、南门上下班打卡、就餐统计)。(二)处室副职。考核内容包括工作量达标率、牵头项目进展及重点工作、组织运营管控完成率、社会服务、学院满意度。(三)学院正职。考核内容包括个人考核事项和团队建设考核事项。个人考核事项包括牵头项目进展及重点工作、组织运营管控完成率;团队建设考核事项包括教职工管理(新人留用率、转正人员流失率)、教学管理(开课率、“双证”率、教学
3、事故率、外聘教师转内聘率)、学生管理(学生流失率、校外投诉率、安全责任事故率)、人均效益、制度执行(值班履职、留校服务、校园不文明行为、服装检查、南门上下班打卡、就餐统计)。(四)学院副职。考核内容包括工作量达标率、牵头项目进展及重点工作、组织运营管控完成率、社会服务、升学留校率、处室满意度。(五)科室负责人。考核内容包括工作量达标率、组织运营管控完成率、社会服务,附加考核牵头项目进展及重点工作。(六)储备干部考核内容按照享受待遇层次,与相应类别人员一致。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制度:(一)妄议学校决策、抹黑学校负责人。(二)拒绝执行学校制度、文件、决议。(三)公开场合发表有损
4、学校的言论。(四)上级主管部门对学校工作提出批评。(五)未履行固定资产手续和安全责任书卫生管理制度职责。(六)随意签字,滥用审批权。(七)学年度财务预算执行低于80%,第一季度每月低于6%,以后每月低于7虬第三章考核组织与实施第七条学校成立由主要领导牵头,由办公室、教务处、学生处、人事处、财务处、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职业技能鉴定所、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和各学院相关人员组成的考核工作小组,考核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学校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考核工作,作出综合考核结论,并认定、公示考核结果,同时受理、核查有关考核工作的反映或举报。第八条考核按照部门考评、处室与学院互评、领导评价、综合评定的程序进行。(一)部
5、门考评。每月由考核工作小组成员处室就分管负责的考核内容给出考核分数,对符合“一票否决”的情况进行认定,同时出具书面考核材料,处室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考核工作小组办公室。学校办公室负责考核牵头项目进展及重点工作、值班履职、就餐统计;学校办公室、财务处、人事处负责考核组织运营管控达标率;教务处负责考核开课率、“双证”率、教学事故率、外聘教师转内聘率;学生处负责考核学生流失率、校外投诉率、升学留校率、校园不文明行为;人事处负责考核新人留用率、转正人员流失率、工作量达标率、人均效益、留校服务、服装检查;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考核南门上下班打卡和安全责任事故率;社会服务完成情况由主管校领导考核。(二)
6、处室与学院互评。每月初,各处室负责人对各学院副职,各学院正职对各处室副职,分别进行满意度打分,并出具书面考核材料,处室(学院)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考核工作小组办公室。(三)领导评价。每月初,由分管社会服务工作的校领导对相关干部上个月社会服务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评价,给出考核分数,并出具书面考核材料。(四)综合评定。每学年结束后1个月内,考核小组办公室汇总学年内每月考核成绩,除以实际考核月数,即为最终考核成绩。考核成绩实行分类排队,处室负责人、处室正副职、学院正副职统一综合排名,科室负责人统一综合排名,储备干部按照享受待遇层次与相应类别人员统一综合排名。第九条考核结束后,考核工作小组办公室及
7、时公示考核结果,被考核人无异议后签字确认。如被考核人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在考核结果公示之日起7日内向考核工作小组办公室提请复核,考核工作小组办公室应在7日内拿出复核意见,并及时向被考核人出具书面反馈材料。第四章考核结果运用第十条管理干部学年绩效工资标准:处室正职和处室负责人、学院正职30000元/学年,处室副职和学院副职20000元/学年,科室负责人10000元/学年,储备干部按照所享受待遇层次,参照相应类别人员标准执行。第十一条考核结果作为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评优评先、奖励表彰和发放学年绩效工资的首要条件和重要依据。第十二条考核成绩排名前30%的,在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评优评先、奖励表彰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双倍发放学年绩效工资。第十三条考核成绩排名中间40%的,学年绩效工资按标准发放。第十四条考核成绩排名后30%的,无学年绩效工资。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