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源瑶族自治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乳源瑶族自治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14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附件1乳源瑶族自治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县级储备粮管理,确保县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运转高效,有效发挥县级储备粮保障粮食安全的作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和韶关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参照中央、省级和市级储备粮管理规定,结合乳源瑶族自治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县县级储备粮的收储、销售、轮换、储存、动用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县级储备粮,是指县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全县粮食宏观调控、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本办法所称粮食包括原粮(稻谷、小麦、玉米、大豆)
2、和成品粮(大米、面粉),食用植物油包含花生油、菜籽油、大豆油、调和油等国家和省市规定可以纳入县级储备的粮食和食用油。第三条县级储备粮管理应当完善制度、严格管理、落实责任,确保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和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成本和费用。县级储备粮应当保持库存充足,除紧急动用等特殊情况外,实物库存量不得低于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县级储备粮。第四条县人民政府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拟订县级储备粮规模、品种、总体布局和动用等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县人民政府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县级储备粮的粮
3、食行政管理,审定下达县级储备粮收储、销售、轮换计划,对本县县级储备粮管理进行指导和协调,对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县级储备粮的管理费用补贴、贷款利息补贴、检验费用等,并保证及时、足额拨付;负责对县级储备粮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韶关市分行负责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及时、足额发放县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县级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第六条乳源瑶族自治县粮食购销有限责任公司为县级储备粮承储主体,负责县级储备粮存储、经营管理,对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县级储备粮承储主体应当按照国家
4、和省市储备粮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县级储备粮业务管理制度,并报县人民政府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备案。第七条县级储备粮管理应当加强节粮减损等方面的技术研发应用,优化运营机制,提高信息化和管理水平。第二章收储、销售和轮换第八条县级储备粮的收储计划、销售计划,由县人民政府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县级储备粮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提出,会同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韶关市分行下达给县级储备粮承储主体。县级储备粮承储主体应当根据县级储备粮收储计划、销售计划,组织实施县级储备粮的收储、销售。根据粮食宏观调控和优化区域布局品种结构等
5、需要,县级储备粮收储计划、销售计划可以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进行调整。合理确定储备品种结构,稻谷、小麦等口粮(成品粮)品种合计储备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比例,成品粮最低储备量要达到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最低市场供应量。第九条县级储备粮收储入库后,县级储备粮承储主体应当会同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第三方粮食检验机构,以及提供贷款的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等,对收储的县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储存地点等进行审核,并报县人民政府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确认。县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确认结果抄送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韶关市分行。第十条县级储备粮轮换应当遵循保持粮食市场稳定,防止造成市场
6、粮价剧烈波动,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县级储备粮轮换按照均衡轮换的要求,可以采取静态轮换或者自主轮换等方式。除紧急动用等特殊情况外,每月月末库存数不低于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最低库存量。县级储备粮轮换应当综合考虑储存品质和储存年限。储存品质应当保持宜存,储存年限不得超过国家有关规定。第十一条县级储备粮承储主体应当根据县级储备粮的储存品质、储存年限和相关管理要求,于每年12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轮换计划建议,报县人民政府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韶关市分行同意后,由县级储备粮承储主体具体组织实施。根据粮食宏观调控和优化区域布局品种结构等需要,县人民政府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
7、门会同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韶关市分行可以对轮换计划进行调整。第十二条县级储备粮采取静态轮换方式的,应当按照轮换计划执行;轮换出入库时间间隔不得超过4个月,经县人民政府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时间不得超过2个月。因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轮换的,县级储备粮承储主体应当在不可抗力因素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向县人民政府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延长轮换架空期的申请,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延长。县级储备粮承储主体应当会同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第三方粮食检验机构,以及提供贷款的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等,对轮换完成情况进行审核,并报县人
8、民政府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确认。县人民政府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确认结果抄送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韶关市分行。第十三条县级储备粮采取自主轮换方式的,由县级储备粮承储主体、承储企业原则上在确保粮食储存品质的前提下自主决定轮换数量和频率。自主轮换遵循确保安全、自愿承储、市场运作、费用包干、自负盈亏的原则,实行最低库存量和轮换进出备案管理,确保县级储备粮的实物库存量、等级和质量标准不低于规定要求。县级储备粮自主轮换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县人民政府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韶关市分行制定。第十四条县级储备粮承储主体应当在轮换计划规定
9、的时间内完成县级储备粮的轮换,并将县级储备粮收储计划、销售计划、年度轮换计划的执行情况,及时报告县人民政府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韶关市分行。第十五条县级储备粮的收储、销售、轮换通过规范的交易批发市场及相关网上交易平台采取公开竞价交易方式进行,也可以采取直接收购、邀标竞价销售或县人民政府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并做到全程留痕备查,保存相关资料、凭证不少于6年。第十六条在发生灾情、疫情、突发性事件等不可抗力情况下,县人民政府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可暂停轮换并要求承储企业及时组织补库,确保可应急供应的粮源充足。第三章储存第十七条县级储备粮原则上由县级储备粮承储主体储存
10、,当粮库仓容不足或需要调整储备布局时,县级储备粮承储主体可以委托具备条件的代储企业储存、管理政府储备粮。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县级储备粮可以实行市内外异地储存,但所占比例不得超过国家有关规定,如经批准实行,相关的管理规定另行制定。成品粮原则上不实行异地储存。第十八条选择县级储备粮代储企业,应当遵循有利于全县粮食宏观调控和应急保障,有利于县级储备粮的布局优化和储存安全,有利于降低储存成本、费用的原则进行。选择县级储备粮代储企业通过招标方式或县人民政府认可的方式进行。代储企业确定后,由县人民政府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韶关市分行向县级储备粮承储主体下达收储计划,并抄送代储
11、企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县级储备粮承储主体应当与代储企业签订承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代储企业因承储合同期满不再续约或者其他原因退出县级储备粮承储的,应在合同到期前3个月提出退出申请,其储存的县级储备粮的处理,由县级储备粮承储主体提出方案,报县人民政府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韶关市分行同意后执行。县级储备粮代储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县人民政府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韶关市分行制定。第十九条县级储备粮承储主体、代储企业储存县级储备粮,应当严格执行县级储备粮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12、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县级储备粮业务管理制度。县级储备粮承储主体、代储企业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县级储备粮信息收集、处理、共享、存储和发布的技术水平。第二十条县级储备粮承储主体及其县级储备粮代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县级储备粮质量安全检验制度,严格执行粮食入库和出库检验制度,并在储存期间开展粮食质量管控,保证县级储备粮常规质量指标符合国家和省市规定的质量标准,食品安全指标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规定。县级储备粮销售出库作为食品或者用作食品生产的,县级储备粮承储主体、代储企业应当依法履行食品安全职责。县级储备粮承储主体、代储企业应当建立县级储备粮质量安全档案,如实记录出入库、储存期间粮食质量安全情
13、况。质量安全档案保存期限自粮食销售出库之日起不少于6年。第二十一条县级储备粮中的原粮,应当区分不同的年份、品种、等级、权属和轮换方式,实行单独的仓房或者廉间专仓储存。县级储备粮中的成品粮,应当区分不同的权属和轮换方式,实行单独的仓房或者腰间专仓储存。第二十二条县级储备粮承储主体、代储企业储存县级储备粮,应当实行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在专仓外显著位置悬挂或者喷涂标识,在专仓内配备信息卡。信息卡应当标明县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堆位、平面图、生产日期和入库日期等内容,并根据库存变化情况同步更新。第二十三条县级储备粮承储主体、代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县级储备粮的防火、防盗、防洪和防风等安全管理制度,并
14、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代储企业做好县级储备粮的安全管理工作。第二十四条代储企业发现县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并报告县级储备粮承储主体。重大问题县级储备粮承储主体应及时报告县人民政府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必要时,上报市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县级储备粮仓储物流设施,不得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县级储备粮。县级储备粮储存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破坏县级储备粮仓储物流设施,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县级储备粮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查处。第四章动用第二十六条县人民政府粮食和物
15、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完善监测预警机制,加强对需要动用县级储备粮情况的监测预警,适时提出动用县级储备粮的建议。县级储备粮承储主体、代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县级储备粮应急动用预案,并加强演练,确保县级储备粮高效动用。第二十七条动用县级储备粮,由县人民政府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提出动用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动用方案包括需要动用的县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和运输保障等内容。第二十八条县人民政府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县级储备粮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由县级储备粮承储主体组织实施。县级储备粮被动用后,原则上应当在6个月内完成等量补库。紧急情
16、况下,县人民政府可以直接决定动用县级储备粮并向县级储备粮承储主体下达动用命令。相关镇和县级有关部门对县级储备粮动用命令的实施,应当给予支持、配合。第五章财务与统计第二十九条县级储备粮的管理费用补贴、贷款利息补贴以及县人民政府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委托的县级储备粮检验的费用等,由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县级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县级粮食风险基金不足部分,列入县级财政解决。县级储备粮管理费用补贴包括保管费用、轮换差价补贴和轮换费用补贴。管理费用具体标准、补贴方式由县人民政府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商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提出,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县级储备粮贷款利息实行据实补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县级储备粮贷款或者管理费用补贴、贷款利息补贴、检验费用等。第三十条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