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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仁寿县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3年修订版)仁寿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第一章总则3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4第三章建设用地使用强度控制7第四章建筑间距9第五章建筑退让12第六章商业商务区建筑规划管理15第七章绿化管理16第八章配套设施管理19第九章建筑设计25第十章城市风貌30第十一章城市道路和公用设施管理35第十二章临时建设工程管理38第十三章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39第十四章附则4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确保城乡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及眉山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眉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9年版)及相关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
2、结合仁寿县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仁寿县全域,不含眉山天府新区仁寿区域管辖范围。第三条城市建设和规划管理应以城市设计和导则为重要手段,提升城市品质,强化精细化管理。本规定与控制性详细规划所确定的规划控制指标及要求不一致时,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第四条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规划管理,应当按照已批准的规划执行,其周边的建筑样式和高度必须与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相协调。第五条仁寿县按规划区位、交通条件、绿化环境和市政基础设施等综合承载能力,将居住、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商业服务设施、工业等建设用地划分为三个分区。一分区:黑龙滩镇。二分区:仁寿县城区。三分区:
3、文宫镇、汪洋镇、富加镇、大化镇、禾加镇、禄加镇、藕塘镇、宝飞镇、方家镇、钟祥镇、龙正镇、彰加镇、满井镇、新店镇、始建镇、慈航镇、谢安镇、板桥镇、珠嘉镇、曹家镇、宝马镇、虞丞乡、青岗乡。本规定所制定指标以二分区用地为指标计算基准。第六条三分区的社会公益事业改、扩建项目,在项目方案合理性前提下,经批准可适当调整控制指标。第七条本规定未包括的内容,按有关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执行。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八条在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中,对用地主导性质的确定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第九条建设用地性质按城市规划确定,建设用地主要用途和功能,依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进
4、行管理。建设用地的划分、使用应遵循兼容性原则。控制性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根据表21的规定确定兼容范围。确需改变规划的用地性质,应当按规划调整的有关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后执行。第十条建设用地范围内存在多种规划用地性质,且规划要求单独占地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将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并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明确各类用地位置和面积;不需要单独占地的,应在规划条件中明确规模。表21部分城市建设用地兼容性兼容大美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设施用地商业服务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错用地中英一类居住用地二矣居住用地行政办公Wt文化服务设施用地教育科研用地
5、商业用地商业设施用地娱乐康体用地一类工业用比一物流仓砧用地小英住宅用地服务设施用地住宅用比叫H烧用地图书展览用地文化活动用地科研用地零售甫业用比批发市场用地在饮用见旅馆用地娱乐用地康体用地大类中美小矣类别代码R11R12R21R22A1A21A22A35BI1BI2B13B14B2B31B32M1W1居住用地一类居住用地住宅用地R11XXXXXXXXXXXXX服务i支施地R12XXXXXXXXXX二类居住用地住宅用地R2IXXXXXXXXXXXXX服务设潮!地R22XXXXXXXXX公共管理与公共设施用地行iff1A1XXXXXX文化服务设施用地图书展览用A2IXXXXXXXX文化活动用电A2
6、2XXXXXXXX教育科研用地科研用地A35XXXXX商业股务设施用地商业用地零售商业用地B11XXX批发市场用地B12XXXXXXXXXXXXXXXX茶饮用地BI3XXXX旅馆用地BI4XX娱乐康体用地媒乐用地B3IXXXXX康体用地B32XXXXXXXXX商务设施用地B2XXXXX工业用地一类工业用地M1XXXXXXXXXXXXXXX物流仓储用地一美物流仓储用地W1XXXXXXXXXXXXX注:X禁止兼容:兼容比例不超过20%;兼容比例不超过30%:表容比例不超过49%;兼容比例100%;0兼容比例不超过15%(危险品等特种市场用地的兼容性须报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兼容的比例是指兼容美计入容
7、积率的建筑面积与该项目计入容积率总这筑面积的比例。本表未涉及的规划用地性质不捋兼客(如教育用地等)规划控制指标按主导性质用地的规划指标控制。第三章建设用地使用强度控制第十一条规划区内用地的规划控制指标原则上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土地拍卖出让合同确定的指标实施。控制性详细规划只标明现状指标、未提出规划指标的,按县人民政府有关要求执行。第十二条旧城区及历史文化街区按照居住人口只减不增、公园绿地只增不减的原则,有序进行城市修补和有机更新,恢复原有功能和活力,延续历史文脉。第十三条城市一分区居住用地平均容积率控制在1.5以下,商业用地平均容积率控制在2.0以下;二分区、三分区居住用地平均容积率控制在2.5
8、以下,商业用地平均容积率控制在3.5以下;保障性住房、安置小区的容积率控制在3.0以下。城市规划确定的地标性建筑地块的容积率经科学论证后可适当提高。本条所指平均容积率用于控制区域用地开发强度,具体地块容积率按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指标执行。第十四条未经招拍挂取得,非土地使用权人原因尚未开发建设的土地,在取得土地合同中已经明确容积率指标的,以合同约定的容积率指标为准;未明确容积率指标的,其容积率为1.8o经批准实施的旧城改造项目,取得土地的合同已经明确约定容积率指标的,以合同约定的容积率指标为准;未明确容积率指标的,以依法批准的实际建筑面积计算出的现状容积率为准。第十五条原有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已达到规
9、划控制指标的,不得在原有建设用地内进行扩建。第十六条对于混合类型的建设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设用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划定的建设用地,按不同性质的建筑面积比例折算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相邻同类型用地进行联合开发时,采用按不同用地的规划建设容量加权平均的方式确定总用地规划控制指标。第十七条建设项目用地面积未达到3亩的,原则上不得单独开发建设(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其他政府批准建设的土地除外)。建设项目用地未达到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确定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可予以核准建设:(一)周边相临地块均已建成,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二)因城市规
10、划调整、市政公共设施建设等影响,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第十八条经相关部门鉴定为D级危房,房屋具备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的,在与城市规划无重大冲突的前提下且符合政府区域控制要求,经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可按“四原”(原基地面积、原建筑面积、原建筑高度、原建筑使用功能)原则申请改造。第四章建筑间距第十九条同一建筑需要同时满足建筑间距和后退红线等多重控制要求的,按最大的控制距离控制。第二十条建筑间距除满足日照、消防、卫生、环保、防灾、交通需求、工程管线埋设、建筑物保护、空间环境等方面的规范外,还应同时满足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第二十一条建筑日照要求应满足以下规定:(一)按照城市居
11、住区规划设计标准等国家现行相关规范执行。(二)日照不满足规定的居住建筑应作为公寓。公寓为住宅性质,除日照不能满足规定外,其他均应符合住宅建筑设计规范和本规定的要求。第二十二条住宅建筑的间距应满足以下规定:(一)住宅建筑各类朝向平行相对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41控制。表41住宅建筑各类朝向平行相对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朝向最小y、距朝向多、低层建筑高层建筑长边(米)山墙(米)主要朝向(米)次要朝向(米)多低层建巩长边1.0H且低层相对:7.0多层对多、低层:12.0低层相对:6.0;多低层相对:8.0多层相对:o.o高层位于南侧:0.5H(高)且227.0;高层位于东、西、北侧:1.3H(多)fi20.
12、013.0山墙6.0米13.0*9.0高层建筑主要朝向一0.5Hfi27.0米0.3H且15.0次要朝向一13.0注:H:南侧建筑或东西向建筑平均高度。H(多):多层建筑高度;H(低):低层建筑高度;H(高):高层建筑高度。建筑高度超过80.0米的建筑工程,按80.0米高度计算建筑间距。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建筑工程,除按80米高度计算建筑间距外,还需按日照分析确定建筑间距。三分区以内的建筑间距按表内指标的0.9系数计算。多低层建筑山墙面宽大于18.0米时,按长边控制间距:高层建筑次要朝向面宽大于20.0米时,按主要朝向控制间距。建筑高度27.0米以下的多层II类住宅建筑,主要朝向建筑间距可按不小于21.0米控制。建筑高度27.0米一35.0米(不含27米)的高层I类住宅建筑,主要朝向建筑间距可按不小于24.0米控制。建筑间距为两幢建筑主要外墙面的直线距离。成组布置的低层住宅建筑,当各组建筑基底面积分别小于2500平方米时,组内建筑山墙与山墙的间距按不小于4.0米控制。组与组之间的最小间距仍按表41控制。高层建筑还需进行日照分析,高层建筑与